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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改委调查医保药品涨价 重整药品定价体系 [打印本页]

作者: ~叶子~    时间: 2010-6-29 09:26     标题: 发改委调查医保药品涨价 重整药品定价体系

新民网6月29日报道 利润1300%的“天价芦笋片”、暴利2000%的恩丹西酮之后,国家开始行动整治高价药。
消息称,国家发改委已于日前开始调查医保药品涨价一事,并同时启动了对2009版国家医保目录中新进入药品的价格核定工作。
记者另获悉,与基本药物制度配套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正在紧锣密鼓起草之中,国家发改委拟定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也已进入征求意见程序。
然而,详解目前各类药品的价格形成过程就会发现,现行的各种新医改相关制度,早已为药价攀高留出了空间——国家医保目录药中的乙类药品可由各省自行调整,基本药物制度也允许各省推出增补版,这等于是把药品定价权下放;而两种目录对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分而治之”,也大大方便了企业“堤内损失堤外补”的运作。
业界人士称,如果上述制度缺漏不能被有效修补,出台再多的政策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药品目录预留的空间
药品的价格形成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东部某省物价局资深人士告诉记者,政府定价药品包括国家基本医保目录药品,以及少量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
根据今年4月1日起执行的最新版《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执行国家发改委政府定价的药品共计1896种;而2009年11月公布的最新版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共包含西药及中成药2151种。
政府定价药品并未包括所有的医保目录药品。“大致上,医保全额支付的甲类药品由政府定价。”业人士介绍,须个人部分支付的乙类药品则不在此列。
2009版医保目录中,西药部分乙类药品有791个;中成药部分的乙类药品为833个,合计1624个。也就是说,可由市场调节价格的药品占全部目录的75%以上。正是这类药品价格的急涨,造成了“看病贵”的现状。
2009年底基本药物制度出台后,类似的模式仍在延续——尽管307种国家基本药物全部进入了基本医保的甲类药品目录,但该制度同时规定,各地可视具体情况出台地方增补目录。而地方增补目录中的基本药物,不在国家发改委的政府定价范围之内。
据统计,浙江省首批增补的基本药物就达150种,近国家版的一半;江苏省更是增补了292种,几乎是新增了一个国家版。“省内的区域差异很大,必须考虑到不同患者的经济条件和用药习惯。”江苏省卫生厅的人士如此解释。
这样一来,药品就被分成了好几大类:307种国家基本药物、全国基本医保甲类目录药物、地方增补基本药物、全国基本医保乙类目录药品、非医保药品等,除了前两大类基本由政府定价外,其它几类药品的价格都有很大的市场化空间。
除了前述1896种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各地发改委还拥有556种中西药的定价权。业内人士估计,被纳入政府定价的药品总数仅占市场上流通药品的20%,多数“天价药”都属于不由政府定价的那80%。
事实上,由于政府对基本药物的价格管制比较严,上述那80%的药品就成为生产企业弥补利润损失的绝好途径。总部位于南京的一家大型医药集团人士告诉记者,江苏省在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从投标环节开始就把药品的价格压得很低,企业濒临盈亏平衡点。“我们进基本药目录是为了企业的声誉以及一定的市场占有率,赚钱还得靠其它的药。”
省级层面是关键
在药品的价格监管体系中,政府定价一般由国家发改委具体执行,地方物价部门负责价格的审核与备案;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国家发改委也会制订零售指导价格,由地方物价部门监督执行。
看起来,国家发改委掌握了药品价格大权,但在操作中,省级层面才是关键。国家规定基本药物必须以省为单位招标,省级卫生、物价、人保等部门是政策的实际执行者,对药价的影响力也最大。
对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国家发改委天花板一样高的零售指导价格也很难有直接的威力。前述东部某省物价局人士解释,发改委的零售指导价肯定要高于所有地方的实际价格,这么做一是为了给原研药、优质药以政策倾斜,二是因为国家指导价必须考虑全国的情况,在有些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药品要从省城配送过去成本非常高,在确定零售价的时候也要为流通企业预留利润空间。
更重要的是,由于目前各类药品的集中采购都在省级平台上进行,国家发改委在制订零售指导价时并没有基础数据,而必须依赖省级部门上报中标价格,或者是直接向生产企业征询生产成本。这就为省级层面抬高药价创造了有利条件。


上述定价利益链条几乎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即生产企业虚报成本抬高定价,成为省级限价的基础,进而成为国家层面指导价格的参考依据。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层面正在拟定新的政策。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不断铺开,与之相配套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正在紧锣密鼓起草之中。前一阵“天价芦笋片”等事件曝光后,国家发改委立即着手制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试图理顺药品的定价和执行监管。
业内普遍认为,由于定价环节中碎片化的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寻租空间,集中采购环节中“二次议价”等违规操作屡禁不止,且不论上述文件的科学合理性如何,即使出台也只是治标而非治本之策。(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文来源:新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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