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山西老人自称因反映国旗坠地无人管被拘
[打印本页]
作者:
~叶子~
时间:
2010-6-30 09:21
标题:
山西老人自称因反映国旗坠地无人管被拘
大众网6月30日报道
对法律有过研究的武保明发现,清徐县人民法院的两份拘留决定书都有明显违法的痕迹,甚至到了荒唐的程度。
54岁的陈会林和53岁的武保明两位老人,自2007年被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连续两次拘留以来,就没有放弃过为自己讨回说法的努力。
两位老人始终认为,他们之所以被拘,是因为几次去清徐县人民法院徐沟法庭,都看到本该升起的国旗斜掉在地上无人管。三次提醒法庭相关工作人员之后,国旗不仅没有被升起,还给自己引来了祸端。
武保明是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防办副主任,多年的老党员。看到提醒法庭无果,他们拨打了太原市市长热线。之后,2007年8月15日,太原当地一家媒体将此事曝光。
没想到,2007年9月26日至10月25日,清徐县人民法院将武、陈两人连续两次司法拘留,共计30天。
更为甚者,清徐县人民法院的司法拘留决定书上的拘留依据,竟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一部根本不存在的法律。
6月28日,坐在《法治周末》记者对面,武保明说:“之所以被连续拘了两次,是因为第一个15天拘留之后,陈会林身上的伤没好。”
连拘两次
武保明向记者陈述,2007年夏天,他的一位远房亲戚出了工伤事故,四个手指均被斩断。武保明曾经作过审计工作,工作中经常遇到法律问题,所以这位远房亲戚委托他和陈会林一起代理向工厂索赔的案件。
由于对仲裁的结果不满意,案件起诉到法院。
2007年8月2日,陈会林和武保明到清徐县人民法院徐沟法庭办事,无意中看到院里本应依法升起的国旗不仅没有被升起来,甚至还有一半在地上拖着。见到此景,他俩曾三次向法庭指出,但是并没有引起法庭的重视。
“8月8日开庭的时候,法官跟我们很不耐烦地说:国旗的事与本案无关。”陈会林对记者说。
8月14日,陈会林看到国旗依然斜掉在地上,遂拨打了太原市市长热线电话12345反映此事。8月15日,太原市《生活晨报》对此事作了报道并刊出了国旗横“躺”在法庭大院的照片。
2007年9月26日,是武保明、陈会林永远无法忘记的日子。这天,他们俩来到清徐县人民法院,找到院长王利生询问案件的处理情况。院长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只是承诺在几天后的院长办公日上给予答复。
“当时副院长刘志家也在院长办公室,院长说有一些事情我们可以找副院长刘志家。”武保明说。
据武保明说,由于县法院离家比较远,他们想最好能有一个说法再回去。所以他们去了刘志家的办公室。“我们在办公室又谈到国旗的事,刘志家还是说国旗的事与我们无关”。
后来,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陈会林、武保明被法院拘留。
“陈会林是在清徐县人民法院的楼道里被打的,打人的正是这家法院的副院长刘志家。”武保明说。
2007年10月10日,本该是他们被拘留15天期满的日子,但是他们不仅没有被释放,反倒又收到了第二份司法拘留决定书。
“陈会林被殴打得伤势严重,15天根本不能痊愈。”武保明认为这是他们被二次拘留的根本原因,比第一次被拘留更荒唐。
武保明说,2007年9月26日是农历的八月十六,陈会林本打算从法院出来之后去走亲戚,他的车上还装着走亲戚用的礼品。但是没想到,再出去已经是一个月以后的10月25日了。
“在被拘留的30天里,我想给单位打个电话请假,法院都没允许。”武保明说。
6月29日,《法治周末》记者来到清徐县人民法院徐沟法庭,看到国旗高高地飘扬着。记者询问国旗拖地一事,一位姚姓法官只说,旗杆上的绳子曾经在一次雨后被风刮断,“只有几个小时没有升起来”。
谁施暴谁被打
被连拘两次的武保明和陈会林出了监所,就开始走上“讨说法”之路。两人曾向清徐县、太原市、山西省信访局、省人大,甚至国家信访局和全国人大信访局递交材料,反映情况。
他们的情况得到了多个部门的重视。省信访局就曾发出转办函、省人大也曾发出过两份督办函。
在相关部门的督促和批示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调查组,对陈、武两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记者看到一份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陈会林、武保明举报清徐县人民法院对其司法拘留等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关于2007年9月26日在清徐县人民法院到底发生了什么,有这样的说明:
“陈会林同武保明强行进入刘志家副院长办公室,刘志家副院长准备离开办公室时,陈会林上前阻挡刘志家副院长出行,同时侮辱、谩骂。进而陈会林、武保明对刘志家副院长进行推打、撕扯。当清徐县人民法院法警郑寨生、李智斌到场劝阻两人的不法行为时,陈会林、武保明仍然继续谩骂、推打法警,并将副队长李智斌的衣服撕烂、手背咬伤,后在陆续赶到的法警协助下,才将两人制止。陈会林、武保明哄闹清徐县人民法院长达30分钟”。
而武保明对这样的说法并不认同。
“是副院长刘志家抓着陈会林的头发叫他出去,但是陈会林说,你说国旗与我们无关我就是不出去。刘志家叫来了法警,将陈会林拖到办公室门外的楼道上,副院长刘志家对陈会林进行了长达十几分钟的殴打。后来他还叫人给陈会林戴上手铐,继续打,直到打累了”。
武保明说看到此景,他拨打了110报警。但这之后他被带进院长王利生办公室并被戴上手铐。
“他们开始说,只要你证明陈会林打刘院长,就放了你;中间说,只要你证明陈会林骂刘院长就放了你;最后说,只要你证明陈会林和刘院长吵架我们就放了你”。
武保明告诉记者,当时他坚持要法院纠正错误,拒绝作伪证,要继续上访。晚上八点左右他被送进看守所。而拘留决定书居然是他到了看守所之后,法院才出具的。
如此司法拘留文书
对法律有过研究的武保明发现,清徐县人民法院的两份拘留决定书都有明显违法的痕迹,甚至到了荒唐的程度。
武保明给记者出具了两次拘留决定书的原件。
第一次的拘留决定书,给武保明的那份上还有(2007)字第2号的说明,而给陈会林的干脆空白;在“法院审理(或执行)了什么案件”一栏中,两份决定均为空白;
最为荒唐的是:拘留依据的竟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我国有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却是一部根本不存在的法。
“这是神圣的法律文书,还是该法院特有的天书?像《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这样的错误,根本不是漏写,这是印制好的格式文书”。
在武保明的提醒下,第二次的拘留决定书的法律依据终于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但是武保明依旧认为,这次的拘留决定书还是有明显违法之处。
首先,明明是分别给与他们两人的两份决定书,但都是(2007)清民初字第867号,违反一文一事的行文规范。
其次,“审理(或执行)什么案件”中,法律规定必须划掉一个,给陈会林的决定书划掉了“或执行”,但给武保明的却没有明确是在审理还是执行某案件。
两次决定书中都明确规定:被拘留人有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但是关于第一次的拘留决定书,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到现在都没有给出复议决定。对第二次拘留的复议决定我们认为是错误的。我们希望太原市中院作出第一份复议决定书并纠正第二次的决定错误,但是至今没有结果。”武保明说。
二次拘留真正理由之惑
在第二次拘留的理由上,武保明两人也认为有问题。这次的理由是:清徐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并没有委托武保明和陈会林两人为其诉讼代理人,两人伪造委托手续、妨害了民事诉讼,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陈会林、武保明举报清徐县人民法院对其司法拘留等问题的调查报告》中,认为委托书是伪造的:“武保明私自找人填写了特别授权委托书。调查组于2009年2月18日调查询问其是谁填写的授权委托书时,武保明拒绝向调查组提供,并以‘无可奉告’回绝,但武保明确认,‘授权委托书内容是其他人写的,签字和手印均不是王惯花(原告母亲―――编者注)和刘建冰(原告―――编者注)签字和手印’。”另外,在中院的调查报告中有这样的文字:本案中所有委托手续全是申请人武保明伪造的。
对此,武保明的解释是,由于自己和原告的居住地离得比较远,原告来一次不容易。“而且原告出工伤事故的时候,还是个未成年人,是原告的父母委托的,他们都不怎么识字。所以在第一次委托他们代理的时候,就给了多份有签字和手印的空白委托书。但是这些委托书都是写在B5纸上,到法院的时候法官说委托书要写在A4纸上。所以我又照着在A4纸上写了一份儿,同时把委托书的原件也留在了法院。后来中院的调查报告说委托书是伪造的,其实是忽略了我还留了原件在法院。不然,法院怎么能够给立案呢?”武保明说。
“既然法院说了,全是武保明伪造的,还二次拘留我干吗?”陈会林说。
2010年6月29日,《法治周末》记者来到清徐县人民法院采访。记者希望当年出具拘留决定书的工作人员解释一下司法拘留决定书上的诸多问题。该院研究室的董副主任推托太原市中院已经作了调查并出具了报告,让记者去中院采访。
记者表示,既然当年是县法院拘留人,还是希望经手这件事情的人员解释一下:到底是因为什么案件拘留,如果拘留决定书上连具体在审理或者执行什么案件都没有说明的话,法院有没有权力拘留人。但是直到截稿为止,记者都没有接到清徐县法院的回复。
记者在徐沟法庭采访时,希望能见见立案的工作人员,询问一下当年武保明有没有委托书,法院有没有对委托书的真假作过审核。姚法官坚持让记者等庭长来了再说,但是一直到10点钟,记者都没有见到庭长。
目前关于此事的最新进展是,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局于2010年6月3日对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局的两份督办函进行了回复。在这份名为《关于陈会林、武保明二人反映清徐县人民法院情况对其进行司法拘留等问题的情况报告》中汇报了调查结论:陈会林反映2007年8月14日清徐县人民法院徐沟法庭楼前国旗部分拖在地上的问题情况属实。
武保明告诉记者,他曾在2009年的春节前夕,带着十几岁的双胞胎儿子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上看升旗。“我想让他们知道国旗代表着什么,让他们体会国旗升起来的那种庄严。”(来源法制周末)
(本文来源:大众网 作者:焦红艳)
欢迎光临 110互动论坛 (http://bbs.110.com/)
Powered by Discuz!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