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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侵权责任法今施行 城乡赔偿"同命同价" [打印本页]

作者: ~叶子~    时间: 2010-7-1 09:00     标题: 侵权责任法今施行 城乡赔偿"同命同价"

武汉晚报7月1日报道 侵权责任法对责任进行了整合,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童新对这部法规进行了解读。
2007年12月14日晚,段某驾车行至黄陂某路段时,将雷某等3人撞倒,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雷某的家属将段某等告上法庭,索赔27万元。家属认为雷某长期在城镇居住并做生意,应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并向法庭提供了雷某的两本暂住证。法院发现这两本证均有瑕疵,其家属也未能提供受害人生前做生意的有关证照及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据,认为不能按城镇标准赔偿。
2007年,我省农村居民的年收入与城镇居民相差6000多元;按照赔偿20年计算,依照“农村标准”,雷某家属将“损失”近13万元。
同一起车祸导致数人死亡而赔偿的数额不一样,这样的结果曾饱受舆论诟病。以前这样判虽有法律依据,但客观上造成了生命价值的不平等。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来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样就为今后同命同价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新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之前的法律当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包含的内容是什么,法律当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
《侵权责任法》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什么叫做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后的司法解释可能会做进一步的规定。
损害赔偿可“分期付款”
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过去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在司法实践当中,除了按这个原则办以外,有些案件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对赔偿数额巨大、计算时间特别长久也采取过分期支付的方式。
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今后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支付赔偿费用,协商不成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是过去所没有的规定,对于解决那些高位截瘫、植物人等赔付费用巨大,赔偿义务人一次性赔偿有困难的比较适合。
网上发不雅视频要担责
这部法规首次明确规定了网络侵权的民事责任。网络是互联网发达以后产生的一个新的侵权现象,比如,在网络上披露公民隐私,不负责任的无中生有的网络评论,随意公布涉及公民隐私的视频等等,这些现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营运商及直接侵权人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借车出事故不一定要赔偿
此前,交通事故一般由使用人与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直接由机动车的所有人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新法规定,再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保险公司应负的责任外,超过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出借车辆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所有人有无过错,就要看他出借车辆时对使用人的状况进行审查的情况,如是否有驾驶证、是否酒后、所借车辆是否合格等等。
高空坠物可能全楼赔偿


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部法律同时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作者:刘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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