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新征收条例难产,拆迁条例变“钉子户”
[打印本页]
作者:
~叶子~
时间:
2010-7-3 09:29
标题:
新征收条例难产,拆迁条例变“钉子户”
(CFP/ 图)
2-6月恶性拆迁 寇爱哲/资料整理 李伯根/制表
南方周末记者 黄秀丽 发自北京
地方政府被认为是最大反对者
唐福珍自焚式的惨烈拆迁催生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土地征收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新征收条例)的诞生。然而向社会征求意见已过去5个月,国务院就何时出台新条例仍然没有明确消息。
新征收条例的出台遇到了哪些阻隔?外界一直猜测不已。
参与“变法”的法律学者认为,如果条例实施,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将遭到严重遏制,这估计是新条例难产的主要原因。对此询问,国务院法制办并不愿透露详情,仅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意见在进一步研究之中”。据媒体报道,国务院法制办收到了6.5万余条意见。
舆论一度乐观估计,拆迁条例会在唐福珍引发的社会氛围下迅速破旧立新,如同2003年孙志刚之死导致的“收容遣送”恶法的灭亡。但5个月时间,立法进展沉寂无声,反倒是恶性拆迁此起彼伏。
据记者了解,新征收条例要求政府征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这一规定将公权力从商业拆迁剥离出来,无疑是巨大进步。然而,新条例规定了6种“公共利益”,将旧房和危房改造也纳入其中,却引发无数争议,一直有两派意见争执不下。
“这样界定公共利益显然过宽过滥。”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说。多年来一直代理拆迁案件的他发现,地方政府普遍利用旧城改造的名义和开发商勾结“经营城市”,制造城市房屋的刚性需求,操控房地产市场从中牟利。这一代表意见认为,新征收条例若给公共利益开这个口子将后患无穷。
在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专家座谈会上,这一点也饱受学者攻击。
在拆迁实务部门看来,这一条款却是巨大的限制。福建某地一拆迁办主任告诉本报记者,“城中村改造纳入公共利益是应该的,因为没有出让土地,就无法平整土地,城市就没有资金来源。”然而,新条例在征收程序中所做出的严格限定,即进行危旧房改造必须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补偿方案应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才可生效,这让拆迁干部们感到“无法工作”。
小小条例挑战核心利益
事实上,在新旧条例交而未替的真空期,各地的血泪拆迁仍层出不穷。自唐福珍自焚后,又爆发了数起类似事件。鉴于拆迁矛盾冲突严重,5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紧急通知》,这被认为是中央严管拆迁的一记重拳。紧急通知提出,“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通知要求,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拆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进行强制拆迁的,“因暴力拆迁或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损失的”,“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包括刑责。“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通知还要求各地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限期整改。
在接触大量拆迁官司的王才亮律师看来,“紧急通知”起到了一定的缓冲作用,客观上保护了被拆迁者的利益,“如果能将这些精神反映到征收条例里面会很好。”
上述拆迁干部对本报记者称,他们现在拆房子无法可依,“老百姓拿出旧条例来,说这是无效文件,你的拆迁是违法的。”从新征收条例征求意见以来,尤其是国务院的紧急通知下发后,他们在城中村改造中已经不敢动用强拆手段,采取了协议拆迁,挨家挨户地做工作,他们仅有的办法是“你不搬我也不拆你,而是让同意搬的人做不同意的人的工作”。
这个微妙的变化也被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发现了。作为北京市人大代表,他考察了海淀区唐家岭等地区的拆迁工作,发现这里拆迁时召开了村民大会,普遍征求意见,而且实现了拆一补三,农民获得两套住房以外,还可从村里共有的新建房屋收益中分红。“显然,跟以前比,对农民利益有更多的保护。”
不过王才亮注意到,这个通知下发到地方后,并未做到有效传达,有的甚至“石沉大海”。包括新华社和央视在内的中央级媒体对此都未予以重点报道。在他看来,这仍是官商勾结的利益集团在“从中作梗”。
不过,有学者并不认为新条例的搁置是件坏事,至少表明各个利益集团在拉锯和博弈。“要是出一个恶法,更可怕。”王才亮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表示,新条例涉及到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不解决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的问题,各方意见难以达成根本性的共识。“土地财政”形成的根源在于我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掌握了较好的税源,而地方对税收的获取很有限。从媒体报道可以看出,地方政府财政负担非常重,卖地是其主要收入来源。新条例实施后,将会堵死大部分“土地财政”创收的道路,地方政府的债务问题将更加突出。
王轶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做出结构性的调整,靠新征收条例一部
法规
单兵突破,非常困难。这是被普遍认为的新法难产的核心原因。
(本文来源:南方周末 )
作者:
wuhuangxuli
时间:
2010-12-22 20:45
标题: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违法犯罪!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违法犯罪!
《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严重违反《宪法》及《立法法》。按照《立法法》第8条规定,涉及对民事基本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而根据《立法法》第7条、《宪法》第62条、第5条之规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只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没有制定基本法律的权利!只有不折不扣模范履行遵守执行宪法、立法法、民法、刑法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228条、第231条之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根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财产所有人同意,都没有处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抢劫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该遵循《立法法》对民事基本制度的立
法规
制,根本无权制订行政
法规
非法干预合同的订立或者对私有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性处置。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授权政府申请法院强拆的规定,突破了《立法法》对立法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是立法权的严重越位甚至滥用,践踏和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征收,一般都有两条原则:一是公共利益原则,二是合理或者全面补偿原则。行政部门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由强行介入房产交易,司法机关裁决怎么补偿、安置、强拆,于房屋产权人的产权权利不顾,从本质上讲,是保证房屋非产权人对房屋产权人的房屋进行强行收买的行为,是支持房屋非产权人打击房屋产权人的做法,是没有正义的一种制度。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已受宪法、民法、刑法的保护!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
法规
授权法院肆意践踏、处置和分配吗?!国务院为何不履行遵守执行宪法、立法法、民法、刑法的责任和义务?!却总要千方百计挖空心思绞尽脑汁制订严重违反宪法、立法法、民法,触犯刑法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血腥罪恶强拆民房呢?!血腥罪恶强拆民房,将宪法、民法、刑法抛到哪里去了?!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严重违反《宪法》、《立法法》、《民法》,触犯《刑法》,剥夺了房屋产权人的一切权利,必将再次酿造无数惨案!
欢迎光临 110互动论坛 (http://bbs.110.com/)
Powered by Discuz!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