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村民被警方带走后致残 公安局称其自行跳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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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子~
时间:
2010-7-7 09:29
标题:
村民被警方带走后致残 公安局称其自行跳车
14年来拿到了21个法律文书
环球时报-环球网7月7日报道
近日,榆树市育民乡育民村村民王兆香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为了丈夫车跃全的案子,从王兆香到她的婆婆,再到她的女儿,一家三代人历时14年状告榆树市公安局。2009年5月1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终审判决,判榆树市公安局赔偿王兆香132691.64元,但王兆香对这个赔偿数额并不满意,因为她索赔的行政赔偿数额是160余万元。
事情要追溯到1994年9月11日,当日凌晨一点多,村民车跃全被榆树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带走。等车跃全的家人再见到车跃全时,他已重伤入院。相关资料显示,车跃全的伤系从车上坠落所致,后鉴定为二级伤残,2002年11月,时年38岁的车跃全死亡。
从1996年开始,车跃全的妻子王兆香诉榆树市公安局行政赔偿160余万元。从第一次在榆树市人民法院开庭开始,王兆香共拿到调解书、裁定书、判决、驳回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共21个。
事发
被警察带走后重伤
1994年9月10日晚,车跃全、王兆香夫妻俩吃完饭就早早睡下了。可是半夜时分,村里的治保主任带着警察来到车跃全的家,将车跃全带走。
后来王兆香才知,民警带走车跃全的原因是:当年的7月份,车跃全将同组村民家承包田中的大豆叶撸下半塑料编织袋,警方认为车跃全这是毁青苗行为。
第二天早上7点多,有人来给王兆香送信,说车跃全受伤了,脑袋上磕了个包。据王兆香回忆,当时昏迷不醒的车跃全在医院脑袋包着绷带,肿得有平时两个大。车跃全的二哥告诉王兆香,昨天他来到医院的时,就听说车跃全从押他到榆树的车上坠下,导致颅骨骨折,已经做手术了,可还没醒过来。此后榆树市公安局先后两次垫付了6000元的医药费。
15日,车跃全病危,医生嘱咐王兆香准备后事,当时王兆香万念俱灰。神奇的是,车跃全挺过来了,半个月后,车跃全睁开了眼睛,虽然连眼珠也不会转。此时公安局垫付的6000元医药费早就用完了,为了给丈夫治病,王兆香四处筹钱。
车跃全入院后第47天,终于恢复了部分神智,但再也恢复不到以前的样子。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7月15日给车跃全作出的法医鉴定上显示:“车跃全颅脑损伤导致器质性改变,致外伤性痴呆,应评为二级伤残。”
质疑
期间到底发生啥事
好好的一个人,为什么让公安局带走之后变成了这个样子?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王兆香心中有种种疑问。她不止一次向车跃全询问当晚发生了什么,可是车跃全每次都显得非常生气并嘟嘟囔囔的,但是谁也听不懂他说的什么。
此时车家已一贫如洗了,1995年5月,因实在揭不开锅了,王兆香只身到长春打工。
这时全家人在车跃全老母亲秦淑珍带领下,开始为车跃全的案子奔走。当年他们只知道,当时公安局是因为撸了别人黄豆叶带走车跃全的。而公安局在带走车跃全之后,将其和另一盗窃犯罪嫌疑人用手铐铐在一起带往榆树市,公安局说,在这期间车跃全坠车才受伤的。
1996年5月4日,长春市委政法委员会曾发函给榆树市委政法委:车跃全只是有撸他人豆叶的问题,属轻微违法行为,只能调解解决或给予行政处罚。经查榆树市检察院的调查卷发现,车跃全在没有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榆树市公安局就先行采取强制措施,是违反行政诉讼法的。况且在押解途中又疏于防范……致车跃全摔伤的严重后果。榆树市公安局应负后果责任……要协调榆树市公安局尽快进行解决。如该局持不同意见,可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并责成法院抓紧审理。
1996年5月30日,车家向榆树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将榆树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曲折
先后审理了10次
1996年6月25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榆树市公安局却无人参加。1996年8月5日上午,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了(1996)榆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方榆树市公安局给付原告医药费、护理等费用5万元整。但是在同日榆树法院对此案调解笔录上却只有原告人、代理人的名字和手印,被告代理人一栏却是空的。
虽然榆树市公安局听从法院的调解赔了钱,但车家认为,榆树市人民法院在被告方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出具的调解笔录不能生效。并且车家认为这些赔款远远不够,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被法院方面驳回。随后车家对此案进行了申诉。
1999年6月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长民再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1996)榆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确有错误,并撤销了这个民事调解书,又将此案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1999年11月3日,(1999)榆民重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榆树市公安局赔偿车50001.64元。1999年11月30日(1999)榆民重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车跃全代理人要求再审……
从1996年5月30日,第一次在榆树市人民法院开庭到现在,先后审理了10次。结果有5次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一次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另外两次被榆树市人民法院撤销或再审,直到去年才有个结果。
最初,车跃全的老母亲秦淑珍和妻子王兆香作为他的委托代理人,现如今,王兆香在姐姐王兆华的帮助下始终在为丈夫的案件奔波。如今女儿车丽娟也已长大,在原告栏中又多了女儿车丽娟的名字。
榆树市公安局
车跃全是自行跳车
榆树市公安局在庭审中辩称: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车跃全自行跳车致伤残的事实清楚。就此事实榆树市公安局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而且车跃全的家人仅凭推断认为车跃全是公安人员殴打所致,是没有依据的。
二、车跃全的家人认为省公安厅及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鉴定及报告无效,不合法,没有依据。此二份文书是本案发生后,车跃全的家人先去两机关反映问题,之后作出的鉴定,是客观公正的。关于卷宗内相关证据其真实性不是仅凭车跃全家人的想象推定其不真实,车跃全的家人也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榆树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
三、本案发生在1994年,这是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当时民法通则依然规定了行政机关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不能适用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
四、本案是经调解,双方已认可5万元的赔偿,车跃全的家人未实际履行监护、抚养义务,不应得到赔偿。
中法
公安局担全部责任
2009年5月1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行终字第8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关于榆树市公安局所承担的责任问题,榆树市公安局在庭审中提供了事件发生时跳车逃跑的杨占林的供述,希望以此证明车跃全主动跳车逃跑。但榆树市公安局在多年的诉讼中,始终未向法院提供与杨占林、车跃全同时乘坐吉普车后排并负责看管的王甫军(时任育民乡繁荣村治保主任,与车跃全相挨而坐)的证言;而杨占林是先跳车逃跑,又不可能准确掌握他跳车后车内的情况。因此,根据1996年5月4日中共长春市委政法委员会的认定,且榆树市公安局又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车跃全是主动跳车逃跑,故应认定榆树市公安局应当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判决榆树市公安局应赔偿王兆香、车丽娟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32691.64元,扣除已给付的50000.00元,被上诉人还需赔偿82691.64元。
焦点
是否适用《国家赔偿法》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车跃全的受伤时间是在1994年,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尚未实施,且侵害行为并非处于持续状态,因此上诉人提出的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请求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定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予以赔偿。
而车跃全的家人说,其实法院已经明确指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定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而车跃全受重伤时发生在1994年,但一直持续到了1995年1月1日之后,直至2002年11月,车跃全死亡。所以1995年1月1日之后的赔偿部分,都适用《国家赔偿法》。
申诉
继续索赔160万
王兆华告诉记者,现如今那8万多元钱,榆树市公安局已经赔偿给妹妹。可是这13万和他们诉求的160万实在相去甚远,他们将继续索赔。
“目前我正在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对案件重审。”王兆华说。律师表示,如果王兆华和妹妹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有异议,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申诉。
(本文来源:环球时报-环球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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