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跳水教练于芬被判侵犯的哥署名权仍不道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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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子~
时间:
2010-7-14 09:33
标题:
跳水教练于芬被判侵犯的哥署名权仍不道歉赔偿
新民网7月14日电
7月11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的哥李强给记者打来电话说:“主动履行期已经过去5天了,可是我却没有在法院指定的网上发现于芬向我道歉的只言片语。”
6月12日,我国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宣布原告李强打赢了官司,判决被告著名教练于芬在网上向他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李强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800元。6月27日到7月6日,是于芬主动履行该判决的时间,李强对此充满期待,但是结果却令他失望。
“于芬没有向我赔礼道歉,也没有赔偿经济损失。我只有等待法院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了。”李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目前,李强已经委托代理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博客文章著作权起纷争
今年47岁李强,是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的一名的哥,他爱好文学,喜欢写作,尤其对体育竞技研究情有独钟,并形成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自创了“小我、大我、忘我、超我”的体育竞技理念。
2009年2月1日,李强把自己的文章《刘翔事件思考》发在了他的搜狐博客上,随后陆续写了《中国体育人不可不读的一篇文章―― 〈刘翔事件思考〉摘要》和《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这3篇文章被搜狐网推为精华帖。
培养了伏明霞、郭晶晶等优秀运动员,目前担任清华大学跳水队总教练的于芬当时阅读了《刘翔事件思考》,并且作了点评。由此,李强和于芬在网络上相识了。
在交流中,于芬给李强留言说受益匪浅,后来又给李强留言:“您总结出的‘成败规律’非常经典,对竞技体育的提高和发展具有难以估量的价值。”
2009年8月3日,李强在网络上发现,于芬发表的论文《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的核心思想一字不差地引用了他所总结出的“成败规律”。
“这本来是网友之间正常的学术交流,可是于芬在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把我总结出的‘成败规律’变成了她的或者是以她为主的课题组的学术成果。”李强说。
随后,李强通过帖评提醒于芬:“这不是你的学术成果。”但是,于芬一字未回,还删除了他的这一帖评。
2009年9月中旬,李强来到北京市,一纸诉状把于芬告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2010年6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注册用户可自由发表文章,但这种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注册用户在网络上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承担的法定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区别。
法院认为,依照中国著作权
法规
定,不论系在纸质出版物抑或网络博客上使用他人作品者,均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向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然而,于芬未经许可,亦未向李强支付报酬,且未指明所引用部分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就在其互联网博客上发表了相关文章,于芬侵犯了李强对《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一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最后判决,于芬停止继续使用《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文章内容,并分别在“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搜狐圈子-体育看台-走进于芬的天空”等相关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李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800元。
对树立著作权意识有深远影响
“以往此类案件都是以调解或者和解的方式结案,因此此案是我国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李强状告于芬网络侵权案的主审法官闫肃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在打这场官司之初,李强就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他要的是争一口气。
“在法官调解的过程中,如果于芬当面向我道歉或者承认自己侵权的话,我也不会坚持把官司打到底。可是,于芬的态度从始至终都很强硬,根本不认为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李强说。
据记者了解,在网络上发现于芬侵权后,李强在朋友的指点下,第一时间来到乌兰察布市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闫肃介绍,在此案之前,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一直没有形成判例,其主要原因在于这种网络传播方式存在特殊性,侵权方可能在发现侵权的较短时间内把涉嫌侵权的文章删除,从而导致被侵权方举证不能。在此案中,原告李强始终坚定维权,并且就被告侵权的行为专门聘请公证人员,第一时间内进行了完备的公证,成为其胜诉的关键所在。
“如果没有明确授权使用的意思表示,网络留言交流中的应和并不能视为原文作者的授权使用。”闫肃特别强调。
法律界人士认为,博客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普及,此案作为全国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对于公众树立著作权意识有着积极、深远的影响。”
(本文来源: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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