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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王大爷该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抹茶    时间: 2006-12-1 00:31     标题: 王大爷该怎么办??

“到底是谁家玻璃砸的我?”被楼上掉下的玻璃砸晕后,由于找不到玻璃主人,王老汉就将楼上30户邻居告上法庭。
  昨天, 通州法院一审判决通州梨园东里29号楼第四、五、六单元二层以上的28住户,应共同赔偿王老汉1.4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其中2户业主因有充分证据证实不是其家中玻璃坠落而不用赔偿。

  2006年4月7日上午11点左右,王老汉经过通州区梨园东里29号楼西北侧楼下时,楼上突然掉下的玻璃恰巧将他砸晕,后来他到医院住了10天,头上缝了18针。

  由于一直找不到到底是谁家玻璃掉下来的,王老汉就将楼上30户业主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万多元。他们本想用这种方法将“肇事者”逼出来,可是不成想却得罪了邻居。据王老汉的女儿介绍,在被起诉的人里面,有的还和王家是亲戚。

  事发当天,民警经过现场勘查,发现除其中2户居民的实地情况不可能发生玻璃坠落外,其余28户居民均不排除这种可能。

  此案开庭时,只有15户居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而他们都埋怨王老汉不该这么告,都称不是自家玻璃掉下来的,王老汉冤枉好人。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只应管理维护小区公共部分,而不是业主自用部分。

  法院认为,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情况下,梨园东里29号楼第四、五、六单元二层以上的住户,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不能够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家的窗户玻璃当天没有坠落、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就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物业中心对该小区的公共部位和设施负有管理义务,但梨园东里29号楼第四、五、六单元门楼道间北侧没有安装窗户,物业中心不存在过错的可能。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阿贾克斯    时间: 2006-12-1 01:01

对阿
我家旁边的小区以前就发生有过类似的事件
法院也是这么判的
作者: 火焰的心之精华    时间: 2006-12-27 10:11

这个案件中可以肯定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其实这种情况涉及到一个 民法中民事责任的归责问题,是一种特殊的归责方式,通常的归责方式叫做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而这种情况的归责方式叫做过错推定,也就是说被受害人所指称的加害人必须能够有明确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主管过错才可以免责,否则就要承担责任,与上两种归责方式相对应的还有一种归责方式,叫做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责任承担方只要有法律所明确认定的行为而无论其是否有主观过错均需承担责任的一种情况,比如高空作业事故中的雇佣者对于雇员即要承担这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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