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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警方多次错通缉错抓人 专家要求修改法律程序 [打印本页]

作者: ~叶子~    时间: 2010-7-29 09:09     标题: 警方多次错通缉错抓人 专家要求修改法律程序


2007年12月6日新闻网页

2009年8月17日新闻网页

2010年1月22日新闻网页

信息时报7月29日报道  
         
   通过上网搜索,记者发现国内与林贝欣有同样的遭遇的人并不少。林贝欣回家了,但案件本身也引起人们思考,警方采取的程序合法么?林贝欣式的悲剧如何能够避免?作为普通老百姓,该怎么做才能防范风险呢?记者为此采访了广州法律界的专家和律师。相似案例
黑龙江男子在家被通缉
2007年11月7日一大早,黑龙江男子陈彦文意外地发现,天天呆在家里的儿子陈奇竟成了通缉犯,报纸上不仅登了儿子的照片,而且连他家的门牌号都登了出来。而陈奇已被警察带到派出所问话。
原来,因为同名同身份证号,儿子被内蒙古警方当成了另一个通缉犯。当天深夜警方初步证实是抓错人,将陈奇放回了家,但此后多日陈奇又多次被警方带走问话,直到内蒙古公安厅派民警到真正嫌犯居住地核实情况后,才发现错误通缉的情况。
在查实情况后,内蒙古有关民警亲自登门对错误通缉陈奇的行为表示道歉,并支付了1000元作为精神赔偿。负责该案的警官称,嫌疑人陈奇涉嫌盗用他人身份证,从而造成了公安机关通缉错误。他们已与公安部联系,对通缉令作了更正。
海南学子遭广东警方错拘5天
海南学子吴建伟,2009年6月从湖南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后,在湖南长沙中联重科集团做起实习生。
同年 8月4日,吴建伟在长沙突然被广州市番禺区警方拘捕了,原因是2008年8月10日,在广州市番禺区某酒店,一个故意伤人的嫌犯从警方手中逃脱。他当时持的身份证上的姓名、号码、住址等情况与吴建伟的一样。
据吴建伟家人说,事发时他正在海南的家里过暑假,根本没去广州。经过一系列调查,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分局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于8月9日将吴建伟释放。第二天,吴建伟就被警方送回湖南长沙。
回家后,吴建伟曾流着泪对前来采访的记者说,在拘留所的几天里,他与杀人犯、小偷、毒犯等各种各样的罪犯在一起生活,当时精神已经接近崩溃,感觉生不如死!
安徽小伙丢身份证成“逃犯”
今年1月15日晚,安徽铜陵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在当地一网吧抓获了网上逃犯周义,并关进看守所等待移交办案单位。公安信息网上的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显示:周义,男,1987年6月10日生,家住铜陵市铜官山区建设新村7栋106号,并附身份证号码。案情为,“嫌疑人伙同他人以买家具为名,骗取受害人1万元现金。经查,周义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刑拘追逃。办案单位是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大光路派出所。”
周义的父母断言儿子被冤枉了,因为周义从小到大一直没去过南京。
1月18日下午,南京市两名相关民警来到铜陵,调查发现,周义不是该案嫌疑人,由于周义曾经丢过身份证,警方认为可能是犯罪分子利用周义遗失的身份证作案。
当晚,周义被送回家,1月19日,办案单位撤销了周义的网上通缉信息。
各方说法
警方程序合法么
广州达生律师事务所律师钟伟:两地警方在程序上并不违法
义乌警方在对犯罪嫌疑人罗某、蒋某、陈某等人的住宿情况进行调查时发现,她们以林贝欣(女,1990年10月22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的身份证在义乌登记入住,再加上犯罪嫌疑人交代指认林贝欣也参与了作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因此林贝欣因涉嫌盗窃被义乌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在程序上并不违法。广州警方根据义乌公安的通缉信息进行拘留也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唐红炬:警方未经调查就发通缉不恰当
对林贝欣的案件,警方予以网络通缉是不恰当的。林贝欣曾于2007年9月9日报称身份证在广州遗失,并补办了身份证。而义乌警方根本就没有到陆丰的公安部门去调查林贝欣是否曾经报失身份证,就发通缉令,过于匆忙。但如果去调查了,陆丰公安部门没有如实说,这就是陆丰警方的错。况且公安可以进行内部联网查询,这并不是什么难事。
中山大学行政管理学系副教授邝少明:法律程序有问题应修改
虽然警方的做法是符合程序的,但法律程序本身就存在问题。因为如果警方可以单凭一张身份证就去抓人,那就是不把个人权利当回事,与我国立法的宗旨是相悖的,应该修改。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肖雄辉:公民不应该为身份证负责
身份证只是社会交往的凭证,法律只规定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却不能为身份证负责,更不能替那些非法使用身份证的人来背黑锅,如果这样反而助长了犯罪分子图谋盗用他人身份证来逃避责任。
因此,应该在公安侦查程序上对此立法明确限制,如要先查明或查询身份证挂失情况等等,当然,适度的调查可以,但要慎用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林贝欣该获赔多少?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唐红炬:2000元赔偿难除精神痛苦
本案中,警方愿赔偿林贝欣2000元,已高于法律标准,因为如果按照目前的标准,林贝欣只能获赔700多元人身自由赔偿。但是,林贝欣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却不是用2000元所能删掉的,而2000元对政府部门来说却是不痛不痒的。
只有大幅度提高赔偿标准,增加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违法成本,才能从根本上促进谨慎执法、司法,在面对每一个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时三思而行。
如何防范被抓错?
广州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媛:
遗失登报有利及时化解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只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是否登报,是政府部门管理的问题,不是当事人免责的必经程序。而且登报的实际意义也不大,有谁会去报纸上看身份证号码呢?
而且今年3月,公安部在回答网民提问时明确表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一旦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担责,而丢失证件者则无责。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


但在实际生活中,林贝欣这样的遭遇难免发生在每个人的身上,毕竟空口无凭,沾上了嫌疑总是需要时间来调查清楚。身份证以及其他证件遗失时,登报声明作废却有利并无害,也是目前最现实的选择。
万一不巧自己也有类似遭遇,首先不要慌张,不要冲动,要与警方耐心解释身份证丢失的情况,以提醒警方做进一步核查。随后要跟警方提出需要律师介入,由专业律师与警方交流。而且,若身份证遗失,如果能够及时挂失并且登报声明作废,即使被他人冒充用作刑事犯罪或者民事行为,都可以以登报声明作废作为抗辩理由,要求警方去查阅,可以尽早地免除自己被冒用身份证产生的麻烦。
(本文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闫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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