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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曝时代电子照片遭滥用 公民肖像权再引关注 [打印本页]

作者: ~叶子~    时间: 2010-8-25 09:52     标题: 网曝时代电子照片遭滥用 公民肖像权再引关注


自己的全家福照片,竟成为医院的“免费模特”。
2009年1月,家住江苏苏州的苏先生发现,自己一家三口的照片竟被广州白云区中医院盗用为产科健康教育手册的配图。
他女儿出生时,本着让朋友分享自己喜得宝宝的欢喜,将他们一家三口的照片放到他专门为女儿设置的博客上。然而,令苏先生料想不到的是,这一放,他们一家三口的幸福照竟被广州某医院“借用”了,成为产教手册内“产后何时能过性生活”的配图。
新华社发

网络红人“小胖”的照片在网上被人肆无忌惮地恶搞,并到处传播,给他本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资料图片

网络红人“小胖”的照片在网上被人肆无忌惮地恶搞,并到处传播,给他本人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资料图片

互联网的发展、电子照片的应用和卡通技术的进步,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互联网环境下,侵害肖像权的隐患日渐彰显,司法实践中侵权案件层出不穷,而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狭隘,公民肖像权保护面临困难。
1 电子照片在网上被广为传播
网络肖像侵权来势汹汹
今年5月,身处“扫黄风暴”中的北京天上人间夜总会,在其网站首页中使用网络美女林柯彤的照片,用作宣传。事后,天上人间向林柯彤道歉,并在网站上登载道歉信,信中称:“恳请林柯彤本人原谅,带给您的麻烦我们深表遗憾和歉意。同时郑重申明林柯彤本人与‘北京天上人间夜总会’无任何关系,特此申明!”
网络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表达与自我展示的场所,但同时,电子照片的广泛应用和传播,又使得个人照片、形象在网上随处被复制、传播。来势汹汹的网络肖像侵权,其对象并不仅仅局限于明星大腕,就连普通百姓也被卷入其中。
李倩怎么也无法想象自己的照片被朋友传到网上,竟然掀起轩然大波。2007年5月,李倩和同学一起去黄山旅游,回来后将其游玩时的照片发到网上,并命名为某校第一美女。随后,无数网友在跟帖中对该“美女”作出评价,其中不乏某些人的恶意评论,还有一些人利用软件将照片中的李倩进行了加工,配上诸如侮辱性的文字,而后又将合成的图片再发到网上。李倩被网络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她感到从未有过的压力,一段时间时常失眠。
时下,网络上经常出现以“晒某大学校花素颜照”、“富二代炫富”等夺人眼球标题命名的图片,人们根据自己的喜好使用各种称呼或说明,满足了自身在虚拟世界中的精神愉悦,却忽略了受害人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感受。
2009年6月,某著名喜剧演员起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星潮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两公司通过全国多家卫星电视台,发布手机游戏下载广告,而此广告未经许可擅自将该演员在小品中的表演形象篡改为动画形象,贯穿广告始终,并配之以与该演员相类似的方言口音进行介绍。
该演员在起诉状中称,该款手机游戏广告中存在不实宣传,众多消费者出于对他公众形象的认可和信任下载该游戏,但并未享受到相应的服务,纷纷在网络中谴责他,众多网站转载,称他与两公司涉嫌欺诈消费者,损害了他的公众形象。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柳经纬教授认为,对于肖像权的侵权行为,表现为没有经过肖像本人的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更严重的是造成精神损害。
2 舞台形象、卡通形象也受保护
未经许可使用也可构成侵权行为
就肖像权问题,赵本山曾遭遇过多起类似案件。
几年前,“天涯社区”页面上的一个flash广告卡通形象,宣传天涯与谷歌共同开发的产品“天涯问答”。该广告中卡通形象头戴前进帽,身着中山装,标志性的“本山大叔式”笑脸,乐呵呵地说一句“您有才”。2009年1月,赵本山一纸诉状将“天涯问答”的所有者、开发者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405万元。
2009年7月,甘肃省兰州市某票务公司擅自使用赵本山的形象,为其航空票务服务做广告。赵本山一纸诉状将对方起诉到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该公司在广告片中反映的场景和角色设置与赵本山的小品《不差钱》雷同,容易使一般观众产生该卡通人物即为原告赵本山的合理联想。被告以经营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使用赵本山卡通形象做广告宣传,符合肖像侵权构成要件,侵犯了原告赵本山的肖像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刚认为:“肖像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该肖像的特征是能够通过该图像得以辨认、区别该权利人,或者得以通过该图像能够指向具体的人,进而通过该图像与权利人产生联系。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人物肖像无论是‘卡通版’还是真实的‘写真版’,如果能够达到上述效果,就应该认定是权利人的肖像权。”
早在2001年,艺术家蓝天野诉讼侵犯肖像权一案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认为,反映表演者面部形象特征的电影剧照,不仅承载了电影的某个镜头,同时也承载了表演者的面部形象,具有双重的识别性,相互不能替代,权利人对涉案剧照享有肖像权。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世杰认为,演出者舞台形象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舞台形象经艺术加工已成为新的形象,且该形象不能真实反映演出者的形象,或不足以辨认出演出者为谁;二是舞台形象与原型相差不多,足以认出为演出者本人。对于后者,属于舞台形象与肖像的竞合,演出者当然可以主张肖像权,未经许可使用就是侵犯肖像权。
3 肖像权关乎人格利益
营利目的限定不利于肖像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的相关规定,对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行为,法律界不存在争议,而对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则是当前法律中的空白。
法律上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存在诸多不足。法律实践中,大量的司法判决仍然把以营利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陈堂发指出,肖像权是公民对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包含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没有直接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经济利益”,在赵本山诉天涯网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律师称,“广告所涉及的产品表面上看好像是免费的,但它一样能够为天涯赢得更多网友的关注,带动其他产品,从而可以使天涯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赢得更多广告商的青睐,当然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陈堂发表示:“应该确立肖像权保护的基本价值准则,究竟精神利益还是物质利益更为重要,在此框架下细化肖像使用的具体情形。”
宋刚表示,公民的肖像权体现的主要是精神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最主要的是保护公民肖像权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同时也保护精神利益转化、派生的财产利益。如果认定肖像侵权只强调以营利为目的,显然与民法通则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立法宗旨不符。因此,除了一些法定排除情形之外,如果对公民肖像权未经许可不当使用,即使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应认定为侵害肖像权。当然,这种情形下的侵权责任形式可以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肖像有所区别,如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链接
“小芳大爷”的肖像权风波
本报电 三年前,“小芳大爷”案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关于网络肖像权的争论曾引起人们的关注。
2007年8月27日,因为自己穿女式花袄、梳麻花小辫的照片被传至网上,并遭到网友恶搞,63岁的北京市延庆县精神残疾男子张某将传播照片的淘游网起诉到法院,要求网站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70万元。
多年前,因遭遇家庭变故,张某患上精神残疾,开始喜爱着女装、梳小辫,终日在街上闲逛。2003年,他穿女装在街头独自行走时被人用数码相机拍下,照片随着“村里有个姑娘叫小芳”的帖子在互联网上广为流传。一时间,“取笑”、“鄙视”、“讥讽”、“丑陋”等词语充斥了张某的生活。
张某女儿介绍:“父亲本来精神就不正常,照片被传到网上以后,他的精神更受刺激了,慢慢生活也难以自理。村里人看他的眼神都不对。他出门上街时,很多人朝他喊,‘看,小芳来了’。”
网络恶搞照片的飞速传播给张某原本就孤独的生活带来了更大的痛苦。2007年,经过专业咨询和证据搜集后,张某决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传播其照片的淘游网告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张某在对淘游网的诉状中称,涉案帖子中用讥讽性、取笑性的文字丑化了他的形象,严重损害了他的肖像权,要求淘游网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淘游网辩称,网站并未以张某照片营利,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照片是网友自行上传的。
法庭认为,网站开设各种栏目,均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传媒工具,网站有义务审查、核实并过滤网民自行在网站上粘贴的图片,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淘游网未经张某同意,在网站上使用其照片,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照片旁边附注的含嘲讽意味的文字,给张某的人格造成了损害。法院判决淘游网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肖耿)
■网友互动
网络肖像侵权调查问卷
——人民网网友留言
对于网络侵犯肖像权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运用适当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IP:61.160.226.★
网络侵权行为侵犯他人的肖像权,是一种极其不道德的行为。
——IP:220.181.54.★
肖像权被侵犯会使被侵害人的人格利益受损,同时也让受害人肖像权在无形之中被广泛利用。作为网民,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肖像权,不应去利用网络对其进行伤害。
——IP:123.235.40.★
一些网民运用网络对公民肖像进行侵害的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乎道义。无论做什么事,都应以道德、法律作为标准。
——IP:60.217.232.★
对于网络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是现在和未来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网络犯罪也呈现增长趋势。对于网络的运用,广大网民应学会保护好自身权益。
——IP:123.235.43.★


网络侵犯肖像权确实难以界定,侵权者有时意识不到自己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行为,受害人也往往不能确定自己的权益是否被侵犯。
——IP:220.181.54.★
在打击网络侵犯肖像权这方面,法律要有力、制度要配套。有了法律的保护,网络使用者才能放心,网络也才能健康有序发展。
——IP:220.166.65.★
加大网络侵权领域的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及时有效地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媒体的宣传,引导网民正确使用网络,认识网络侵权的危害,使网民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IP:125.34.84.★
(李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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