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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空难调查报告6年未公布 跨洋官司至今未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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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子~
时间:
2010-9-2 09:44
标题:
包头空难调查报告6年未公布 跨洋官司至今未了结
内蒙古晨报9月2日报道 河南航空近日公布了伊春“8·24”坠机事故遇难旅客赔偿标准,每位遇难旅客赔偿总额为96万元。
中国民航的上一场空难,发生在6年前的包头。那场灾难夺走48位乘客的生命,事后,航空公司的赔偿标准是每人约20万元。随后发生的诉讼,跨越大洋两岸,至今未有结果。
在我国,空难调查报告从来没有向遇难者家属及公众公布过。除了包头空难,更久之前的武汉空难也因为调查报告的缺失,影响了赔偿。
签约
“闪赔”协议被指霸王条款
谈起几年来讨说法的经历,包头空难遇难者陈苏阳的妻子桂亚宁言辞简洁,饱含疲惫,这是一个让人无奈的话题。
2004年11月21日,从包头飞往上海的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一架CRJ200型飞机起飞一分钟后,在距机场1公里处的包头市南海公园坠毁,机上48名乘客和6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
包头空难的家属都很快收到了东航出具的《致罹难旅客家属的一封信》,信中明确告知“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32号令,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随后,东航又告知遇难者家属,此次空难事故东航将赔偿人民币20万元左右,但要求先签署《11·21空难赔偿支付收据暨解除责任书》(下简称《责任书》)。在航空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催促下,许多家属虽然不了解空难原因,却在悲痛和懵懂中签了字。表面上看,家属们获得的赔偿已经超过了当时的最高限额。
桂亚宁没有签约,因为她在《责任书》中看到了几行令她愤怒的字:“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公司对上述罹难人员近亲属的赔偿责任是最后的和全部的赔偿责任。受偿方代表和罹难人员的任何亲属、近亲属或有继承权的人同意并保证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事由向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航空公司或者它的关联公司或它的代理人提出任何的索赔和求偿诉讼。否则,受偿方代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桂亚宁说:“我不能这么贱地把我先生的命卖了。”
“闪赔”背后,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周越人律师认为,《责任书》是个霸王协议,最大问题就是回避事故原因,企图免除全部法律责任。
周越人介绍,我国《民用航空法》关于空难事故责任理赔有两个条文。一是128条,一是132条。简单地讲,128条是指在航空公司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按照民航管理总局制订的赔偿标准进行限额赔偿。但如果航空公司有责任,就应按第132条的规定赔偿。
根据国际惯例,空难发生后一般会先给予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最终的赔偿是等到事故责任调查清楚了、根据责任情况确定。
2006年12月,安监总局、监察部通报包头空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东航公司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东航云南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
周越人说,显然,《责任书》规避了《民用航空法》第132条规定的赔偿。
纠结
越洋协议成了一张废纸
桂亚宁不签字,于是没有拿到东航的赔偿。当时,有16位家属签了《责任书》。
2005年8月17日,桂亚宁等32名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委托律师在美国加州郡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的对象包括航班所属的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和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通用公司。
在美国的诉讼开了两次庭。后来,诉讼双方在美国草签了调解协议,被告提议向原告及其律师支付总金额为1175万美元的款项。在落款日期为2006年11月2日的英文调解协议上,每一页空白处都有东航等各方律师的签字。
然而,2007年5月,东航否认这份协议,后来又称当时东航的代理律师没有经过正式授权,在解雇其美国律师后,否认调解协议的有效性。
在否认调解协议后,东航以美国法院管辖“不方便”为由,申请回到中国诉讼。当年7月5日,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同意东航的申请。
官司回到国内,桂亚宁等家属想告东航及有关责任人涉嫌刑事犯罪、想告民航总局不作为,但法院无一例外都不受理。
2006年,我国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调整40万元人民币,但不追溯以往案例。
2009年11月,国家有关方面出台最新规定,今后国内所有空难案件都必须集中到北京受理。
于是,桂亚宁等32人再次到北京市二中院递交诉状。这一次,他们起诉的是“合同纠纷”。同年12月,回国诉讼2年多后,诉讼程序正式启动。
去年11月,包头空难的另一位遇难者家属郑飞娟及其儿子,依据民航法第132条,状告东航要求追加赔偿,案件在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后被最高法院指定由北京市二中院合并审理。
不过,这两个案件至今尚未开庭。法院要求补充材料,桂亚宁、郑飞娟和律师们依然在奔忙。
空难调查期待公开透明
代理桂亚宁等人诉东航“合同纠纷”的律师郝俊波认为,在包头空难的赔偿诉讼中,各方在美国达成的调解协议显示:对中国遇难乘客人均赔偿达到300万元人民币(按1175万美元和当时汇率折算),这是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及其保险公司都能接受的一个数额。“300万元是当时达成的共识,在2010年应该不算多了。”
另外,根据中国乘客在外国空难索赔的案例来看,赔偿数额均已远超3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并没有官方公布空难调查报告的先例。即便包头空难,也只是公布了调查结果,而不是调查报告。伊春空难的调查,成为民航系统一次关于信息透明程度的考验。
没有空难调查报告,死难者维权困难重重。桂亚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她很关注伊春空难的事故调查和赔偿,她建议遇难者家属勇敢面对困境,勇于维护自身的权益。虽然她的维权道路异常艰辛,但6年来多少有了点突破。
2003年,一场“非典”催生了我国公共卫生紧急事件新闻发布制度,2005年,国家保密局等单位联合宣布对国内因自然灾害导致死亡人员的总数及相关资料解密。有律师认为,民航运输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与公共医疗系统有一定共性,从航班延误到空难调查,面临着公众对信息透明越来越强烈的需求,伊春空难,能否成为一个取得进展的里程碑?
(本文来源:内蒙古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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