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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让人不理解的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xtd7881627    时间: 2010-9-17 16:41     标题: 让人不理解的赔偿

谢谢您的关注,关于安全事故赔偿的问题,我方作为一施工单位甲把工地的生活区的食堂区域租赁(是场地租赁合同)给乙方进行食堂营业。由于乙方自行安装没有合格证的热水炉蒸饭,也未通知甲方的情况下,乙方安排工人小明进行操作。在第二次的情况下由于操作工人乙的误操作导致造成本人五级伤残烫伤。现伤者对施工单位甲起诉。是不是合理?还有施工单位是否承担责任?乙与乙单位有雇佣关系,与甲没有。如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如要赔偿30万元甲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谢谢
作者: dolov    时间: 2010-9-17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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