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开发商指使流氓殴打拆迁户致其死亡获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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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子~
时间:
2010-9-24 09:10
标题:
开发商指使流氓殴打拆迁户致其死亡获刑2年6个月
华商网-新文化报9月24日报道 受开发商拆迁部经理许宝伞指使,杨雪松和王长林花钱雇流氓殴打他们所谓的“钉子户”邓某。在指认目标后,杨雪松示意流氓用镐把击打被害人的胳膊和腿,结果对方打了头,致被害人重伤身亡。经两次审理,杨雪松近日被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2.6万余元。
2007年8月,四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对四平市国测附近民房拆迁时,一些动迁户由于拆迁补偿等原因不愿意动迁。该公司拆迁部经理许宝伞(在逃)找到在此处打工的四平人杨雪松(曾用名杨哲,当年20岁)和王长林(已判刑),让他们找人殴打所谓的“钉子户”邓某。
2007年8月14日中午,两人先后打电话找到姜爽(已判刑),以给500元钱作为费用,让姜爽找几个流氓打人。姜爽纠集了苏杭、赵明(已判刑)及单野、李佳(在逃)4人。杨雪松示意姜爽,要打胳膊和腿,不要致命。苏杭、赵明、李佳与单野共同殴打被害人邓某,单野持镐把重击邓某头部,邓某于8月19日死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全部潜逃,其中几人陆续落网,并分别被判刑。
2010年4月16日,四平市铁东区法院以杨雪松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两年六个月,赔偿邓某家属经济损失7300余元(其他涉案人员此前已赔偿邓某家属10万元)。
邓某家属不服,认为量刑过轻,赔偿太少,应赔17万余元,提出上诉;铁东区检察院也提出抗诉,认为杨雪松指使他人伤害第三人身体,致人死亡,庭审中认罪态度不好,取保候审期间在逃,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杨雪松对姜爽明确告知打人要打胳膊和腿。而单野将被害人打死的行为已超出共同犯罪的预谋,杨雪松不应承担单野超限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一审判决定罪量刑适当。对一审确定的民事赔偿数额,二审法院认为欠妥,将杨雪松赔偿邓某经济损失7300余元提高到2.6万余元。
(本文来源:华商网-新文化报 作者:樊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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