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突如其来的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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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ixiaoqian
时间:
2010-9-25 18:45
标题:
突如其来的欠条
如此判决何来司法公正
作者:
chixiaoqian
时间:
2010-9-25 18:51
标题:
如此判决何来司法公正
这是一场突如其来官司,以下扫描件是此次官司的所有文件,最后有具体的陈述,请耐心查看,敬谢,敬谢!
各位领导,媒体,网民:
我们一家是平民老百姓,一张突如其来的欠条,使我妻子和我的丈母娘突然变成了被告,就像一块巨大的石头压向了我们,让我们全家喘不过气来。70万对一个平民百姓家来说是多少年的收入,况且我们是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我国是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应该是为老百姓说话,是为老百姓伸张正义的。有人说当今社会什么都要靠关系,走后门,塞红包,但我想封建社会还有包青天这样的人物,现在这样的社会更应该是公正,公平,以百姓利益为先的社会。以下是我个人对此次朱家角法庭审判结果的看法。
第一诉状的问题
关于诉状的内容只是原告的一家之言,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所说的是事实,原告可以摸着自己良心说他给付了这70万了吗?
第二欠条的问题
1、此欠条的内容除签字以外包括日期都是由原告方所写且日期有人为改动的痕迹,更加需要注意的是欠条上第一与第二个签字有明显的不同,所以此欠条本身证明力就不强,有很大的瑕疵。但法官却忽略不计。这是70万的欠条,不是7千,7万的欠条啊。
2、 就算它是一张借条,我国法律关于借条的规定借款行为是要真实发生的,不是单单写了一张借条就能够说明这个借款的事实就发生了。《合同法》第210条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认定,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有借款的合意外,还需有实际交付款项的事实存在,当事人之间才能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即使是当事人亲自写的借条,只要没有借款的实际行为,借条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更何况它只是一张欠条。
第三判决书中的问题
1、 判决书第三页第四段所述“两被告对许留根出具的欠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并未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对欠条予以确认。”我们认为既然这是一张欠条,那么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院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也就是说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应该在对方,怎么让我们来申请笔迹鉴定呢?青浦法院居然对欠条的真实性草草予以确认,粗制滥造程度可见一斑,我方无法理解。
2、 仍旧是这一段最后一句,双方对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我们对证据3存有很大异议,证据3与本案没有根本的联系。原告款项没有转到许留根账户中,再说在2006年6月之前,原告已经与浦金公司有借款往来,蒋建平做担保的事实。再次借款也实属正常,与他诉状所说的事实所违背。
3、 判决书第四页最后一段所述“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许留根出具的欠条、许留根与案外人上海浦金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以及原告妻子诸社英向上海浦金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转入钱款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对此我们表示极大的不认同,本案中许留根出具欠条70万、许留根与案外人上海浦金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借款金额为110万、诸社英向上海浦金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转入金额40万。这些能够相互印证吗,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吗?如何印证,如何形成完整证据链呢?我们对青浦法院如此草率判定表示不可思议。
4、 最为不可思议的是原告妻子诸社英转入浦金公司40万人民币,而许留根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70万人民币,还有这30万如何解释。朱家角法庭居然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武断的将还款金额判为70万,这实在是让人无法接受。而在判决之后我方代理律师向审理此案件的法官交涉时,对方竟然说这30万或许是现金交付的这种话。作为一个专业的司法工作人员,居然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如此草率判案,敷衍了事,我们表示强烈抗议与不满。
最后,希望各位看了以上判决书与我方陈述后,给予正确的评判。让我方得到公正的结果。我们明白这样的自我申述将是慢慢长路,我们不仅会给青浦的领导评判,上海市区的领导评判,媒体的评判,更要给广大的网民看,也许我们会以失败告终,但我们会坚持不懈,相信社会是公正的。
此致
敬礼!
无助者
201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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