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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大学生在商场被杀 商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叶子~    时间: 2010-9-28 10:06     标题: 女大学生在商场被杀 商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赔偿

本报讯 去年7月13日,女大学生杨某在江北区观音桥某商场被同学邹鸿成杀害。案发后,杨某的父母向商场索赔90万余元。昨日,江北区法院一审认为商场对于杨某的死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商场承担25%的责任,赔偿7.57万余元给杨某父母。

杨某的父母在起诉状中称,去年7月13日,女儿杨某在该商场遭到凶手邹鸿成长达10多分钟的砍杀,但商场内没有一个保安或者工作人员上前阻止,造成女儿当场死亡。他们认为,商场作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当对相关公众,即进入商场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担合理的保障义务,而杨某当时还是商场的顾客,因此商场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阎锋称,根据证据,邹鸿成于2009年7月13日13时28分48秒进入商场,13时40分06秒持刀逃跑,在商场逗留时间长达12分钟,具体实施作案的时间约持续也有几分钟。商场的保安是足以能够到达案发现场,并采取合理施救措施阻止邹鸿成杀人的。

对此,商场方称,杨某是邹鸿成直接杀害的,赔偿责任也应由邹鸿成来承担。邹鸿成被执行死刑后,如果没有遗产,那也该由其父母等家人垫付。所以,杨某父母应当向邹鸿成索赔。商场方同时称,此外,凶手行凶前没有预兆,且行凶时间极短;在邹鸿成行凶后,商场保安将他捉获。所以,商场已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父母称,他们没有放弃对邹鸿成的索赔,但也坚持要向商场索赔。


该案开庭后,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法院经审理,认定商场存在“三无”情况,表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作为商场经营人,具有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但该商场并无控制、防范商场危险或损害的预案;二、无对其有关人员进行控制、防范商场或损害的培训记录;三、在邹鸿成进入商场作案后持刀逃跑的11分18秒期间,商场内并无保安或工作人员制止邹鸿成的犯罪行为。

法院由此认为,商场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25%的赔偿责任。鉴于杨某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30万余元,所以法院判决商场赔偿7.57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还未生效。

记者 莫雪庆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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