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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西省拟规定广告词篡改成语最高罚万元 [打印本页]

作者: ~叶子~    时间: 2010-10-8 09:12     标题: 江西省拟规定广告词篡改成语最高罚万元

大江网10月8日报道 姓氏中的异体字可以保留、广告中拟禁用繁体字谐音字、广告词如篡改成语将进行处罚……

7日,记者从省人大获悉,江西推广普通话规范汉字将有新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正式公布征求民意。

广大市民如对新规有何意见和建议,可于10月20日前通过信件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映。

姓氏中的异体字可保留

据悉,新规中明确,在江西,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电子屏幕、公务印章等,应使用规范汉字;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与规范汉字或汉语拼音同时使用。

考虑到实际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确需使用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而手书招牌和公共场所的题词,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已经使用或者确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副牌。

广告词篡改成语最高将罚10000元

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繁体字,尤其是使用同音字、谐音字篡改成语、词语的现象非常普遍。

对此,该《办法》规定:广告应以普通话、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滥用同音字、谐音字篡改成语、词语。

广告用语用字一旦违反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单独标注外国文字。外资企业名称在使用出资的外国企业字号时,应译成规范汉字。

执行公务确需使用时可用方言


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议用语、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机关内部的工作用语等应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等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言;除专业术语、缩略语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以外,不得在汉字标题或者行文中将可以用汉字表达的词汇用外国文字代替。

不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可以使用方言。同时,经省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戏曲和影视等艺术形式,以及出版、教学、研究、采访中确需使用的,也可以使用方言。

(本文来源:大江网-信息日报 作者:徐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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