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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徽剧名角被刺杀 凶手立功认定遭质疑 [打印本页]

作者: ~叶子~    时间: 2010-10-18 09:29     标题: 徽剧名角被刺杀 凶手立功认定遭质疑

法制网10月18日报道  不久前,备受社会关注的“徽剧武生”王少群被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夏兴杰因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法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3.8万余元。

听到这一判决结果后,王少群的家属与夏兴杰均提出异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王少群的家人已经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请抗诉的书面申请,而夏兴杰也提出了书面上诉申请。

这起案件可谓一波三折,不仅因为41岁的王少群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徽剧传人章其祥的唯一弟子,更因被告人夏兴杰近乎传奇式的立功表现,一度引发广泛质疑。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对夏兴杰立功的前前后后进行深入采访。

徽剧名角当街被刺而亡

今年3月8日17时左右,夏兴杰驾驶一辆轿车,与妻子龙双梅、朋友夏玉琴等人前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的“拉芳舍”茶楼。在茶楼门前的非机动车道,夏兴杰驾车将王少群驾驶的摩托车擦倒在地。夏兴杰下车后与王少群发生争吵,龙双梅与夏玉琴下车相劝,夏兴杰随即返回车中将车停至“拉芳舍”茶楼的停车场。王少群赶至停车场,夏兴杰从车内拿出一把刀,持刀向王少群捅刺,夏兴杰随后驾车逃离现场。

王少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少群系被单刃刺器刺击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

案发后,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以故意杀人罪发出通缉令。3月10日,夏兴杰向公安机关投案。

6月中旬,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夏兴杰提起公诉。

6月29日,王少群家人的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了218万元赔偿请求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这些正常的案件进程在此案第一次开庭时被打破。

7月14日,合肥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夏兴杰的辩护律师阮一文出示了一份证据———夏兴杰检举了另一起被称为“银河命案”的幕后主凶。

阮一文说,“银河命案”的幕后主凶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举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的嫌疑人属于重大立功,有自首情节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

这一关乎夏兴杰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的证据,成为当天庭审的焦点,由于法庭要对这一证据进行认定,宣布休庭。

案件就此“复杂”起来,对夏兴杰立功的质疑引发广泛关注。

自首立功表现存争议

阮一文出示的证据是一份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在这份“情况说明”里,公安机关认定:“夏兴杰与孙一新交谈过程中得知银河命案雇凶主谋陶萍后,立即向管教干部汇报并及时通知办案单位。”

公安机关同时证实,被夏兴杰检举的陶萍于7月9日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交代了与孙一新、李艳艳共同预谋杀死张某的犯罪事实。

当律师出具这份证据和夏兴杰在法庭陈述检举经过时,由于巧合太多,很多人都对这一检举发生质疑。

随即,夏兴杰自首和立功的细节被高度曝光。

坊间将夏兴杰的自首行为概括为:律师老乡劝他自首。

据了解,夏兴杰在北京卖服装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律师阮一文。3月9日,安徽当地媒体报道“徽剧武生”王少群被刀刺身亡凶手潜逃一事,阮一文没有想到凶手是自己认识的老乡夏兴杰。

3月10日,阮一文接到夏兴杰的电话。

“是我,夏兴杰。阮律师,芜湖路上一个人被刀刺死你知道吧。是我干的……”此时,夏兴杰已经从合肥逃到湖北省武汉市。

“那你还不自首?”

“我会不会死?自首能活命吗?”

“不要说那么多,赶紧自首争取宽大处理……”阮一文让夏兴杰在武汉拨打0551-110自首。阮一文此时还有一个考虑,如果夏兴杰不在武汉市拨打合肥市的110自首,如果被警方在途中抓获的话就有可能不能认定为自首了。

考虑清楚后,夏兴杰在武汉市街头拦了一辆车,花了1600元从武汉赶回合肥。途中,司机见夏兴杰坐立不安、一脸烦躁,便跟夏兴杰搭讪。当得知夏兴杰刺死人后,这名司机也细心劝慰,告诉他只有自首一条路,夏兴杰才慢慢平复。当天中午,夏兴杰搭乘的车下高速后,等待多时的警方立即将夏兴杰带到刑警大队重案组。

关于立功表现,有当地群众认为,用“监房奇遇”这样的说法都很难概括夏兴杰的立功“传奇”。

6月25日,与夏兴杰关在同一号房的犯罪嫌疑人孙一新在号房里嘤嘤哭泣。

“你哭什么哭?”夏兴杰问。

“我杀了人……”孙一新仍哭哭啼啼。

“我不也杀人了。”夏兴杰呵斥对方不要再哭,以免影响大家的情绪。

“我冤。我是受人指使的,背后还有人……”孙一新告诉夏兴杰。

孙一新所说的命案被称为“银河命案”,发生在6月10日晚,孙一新应以前同事李艳艳的要求,将张某推入银河公园河中杀死。孙一新、李艳艳落网后并没有及时交代背后的主使———与被害人张某有矛盾的陶萍。得知自己可能会被判死刑,孙一新开始为自己的命运担忧。

曾经坐过牢的夏兴杰非常清楚检举立功的价值,得知银河命案背后还有指使,当晚,夏兴杰便将此事写了一份书面材料,递交给了看守所管教民警。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人们的质疑并不是自首、立功的过程,而是过程中蕴藏的“五大巧合”:

巧合一:律师老乡。夏兴杰有一位律师老乡,恰好保存了这名律师老乡的电话,最终在其劝说下投案。

巧合二:“神奇”号友。夏兴杰与“银河命案”嫌疑人孙一新关在同一个号房,并从孙一新口中得知了“幕后主凶”。

巧合三:及时检举。6月26日,阮一文到看守所会见夏兴杰。阮一文告诉夏兴杰,“事情变麻烦了”,公诉方改变罪名以故意杀人罪将夏兴杰起诉到法院。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现,否则判死刑的可能性很大。阮一文问夏兴杰有没有什么检举立功表现。“有!”夏兴杰立即将已经书面检举“银河命案”幕后有主凶一事告诉阮一文。

巧合四:请托“撞车”。孙一新涉嫌命案被捕后,他的姐姐曾找过阮一文,希望阮一文能担任孙一新的辩护律师。由于夏兴杰的案件还在手头未结,被阮一文婉拒了。

巧合五:同一警官。6月26日,阮一文让夏兴杰写了一个简单明了的书面检举信。出看守所后,阮一文立即致电办理此案的雷警官。打完电话,阮一文立即前往雷警官办公室递交夏兴杰的书面检举信。巧合的是,这名雷警官同时也在办理“银河命案”。

王少群家人的代理律师叶振东认为,夏兴杰检举“银河命案”幕后主凶存在诸多悬疑之处,有太多的巧合。

检举细节说法各有不同

8月31日,王少群被害案第二次开庭,焦点就是夏兴杰检举“银河命案”幕后主凶的证据是否属实。

公诉机关举证时,出示了一份7月20日侦查机关询问孙一新的笔录。在这份笔录中,孙一新供述自己与夏兴杰的认识过程:“我是6月13日因故意杀人被逮捕,关押在合肥市第二看守所6号房,6月25日更换到15号房,然后就认识了夏兴杰。”

“为什么会突然转号房?”“为何一转号房就会说自己的案情?”……在庭审现场,王少群家人的代理律师提出一连串问题,并认为,孙一新被抓获后,警方曾经问过孙一新“陶萍是否参与该案”?孙一新都没有承认,为何会把这么重大的秘密告诉认识不到一天的夏兴杰。

而孙一新在与夏兴杰聊天时,究竟说了些什么?

公诉机关出示了一份由夏兴杰写的检举材料和一份7月20日侦查机关讯问孙一新的笔录。在这份检举材料中,夏兴杰称,孙一新“告诉我‘小陶阿姨’参与‘银河命案’的细节”。在孙一新的讯问笔录中,孙一新说,“我只向他咨询了一个法律问题,并没有提到陶萍的名字及案发经过”。

王少群的家人认为,既然孙一新没有说出陶萍的名字及案发经过,夏兴杰为何当晚就能写出整个案情,并在次日就将检举信交给了管教民警。

对此,该案公诉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当晚孙一新的确只是向夏兴杰咨询了一个法律问题,这个法律问题是“小陶阿姨雇佣我们杀害张某,小陶阿姨是否构成犯罪”等内容,所以夏兴杰的检举信中没有提到陶萍的名字而是检举了“小陶阿姨”。

法官在询问夏兴杰时,夏兴杰再次表示,“孙一新确实告诉(我)小陶阿姨如何教唆他杀人各种细节”。

“小陶阿姨”涉案这一情节,警方是否在夏兴杰检举前就已掌握,也是在第二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

对此,公诉机关出示了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这份《情况说明》的最后一段提到,在接到夏兴杰举报之前,公安部门并不掌握“银河命案”主犯陶萍的犯罪事实。出庭作证的两名民警在接受公诉机关询问时,也做出与此相同的陈述。不过,两名民警同时也承认,警方曾经接触过陶萍。

王少群家人的代理律师对此提出质疑说,6月13日,孙一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面对警方讯问时,就已经提到陶萍,而且警方已经接触过陶萍,这可以证明公安机关早已掌握陶萍的犯罪事实,夏兴杰检举不存在立功。

主审法官随后也针对此问题询问了出庭作证的雷警官。雷警官说,“银河命案”案发时,他们确实接触过陶萍,因为陶萍与孙一新和李艳艳都认识,警方只是作为“访问对象”与陶萍接触,并没有发现陶萍参与作案的线索。

雷警官与侦办此案的两名民警出庭作证后,迅速成为被质疑的对象。

“两件命案,同一组办案民警,并且出现了一个被告人检举另一个被告人的情况,办案民警本应该申请回避的,但是他们没有,这本身就是一种程序违法的行为。”王少群家人的代理律师在庭上多次就此发出疑问。

对此,雷警官承认,这两起案件确实是由他和另外两名同事承办的,这是上级的工作安排,自己不能决定。在夏兴杰检举一事发生后,他也曾向包河公安分局领导汇报,没有申请回避,办案都是按照程序合法进行的。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夏兴杰在第一次开庭时陈述其检举“银河命案”经过时,很多人都对这一检举行为表示质疑。随后,合肥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此证据展开调查。

“我对这几组证据的真实性、公正性都表示怀疑,希望能公布调查过程。”王少群家人的代理律师认为,公诉人将调查后得到的“夏兴杰检举信”、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一系列证据,应交由第三方机构展开调查,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公平公正。

法院认定重大立功成立

由于这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法院的判决书除了认定案件基本事实,还详细陈述了对各方争议焦点的认定。

庭审时,王少群家属的代理律师认为,夏兴杰有前科,出狱后又持刀捅死王少群,应受到法律严惩。同时还认为,夏兴杰是在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后,迫于压力才去公安机关投案的。案发后,夏兴杰不积极救治王少群,反而驾车逃逸,并将凶器丢弃。而且这段时间以来,夏兴杰一直没有悔过之意,未向被害人家属表示丝毫道歉,也没赔偿一分钱,不能认定为自首。

法院判决认为,夏兴杰是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及证人的证词证实,夏兴杰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对于其持刀捅刺王少群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备了自首所必需的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基本要件,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对于关键的“夏兴杰是否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问题,判决书中写道:对于夏兴杰立功情节的认定,法院本着依法审慎的原则,经过两次公开审理,并传两名办案警官到庭作证,最终查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夏兴杰的检举材料及相关供述、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的证言等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根据被告人夏兴杰的检举,查证了犯罪嫌疑人陶萍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并据此将陶某刑事拘留和逮捕,夏兴杰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法院据此“判处夏兴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判决结果,双方律师对判决结果均有异议。

王少群家人的代理律师说,目前已经向合肥市检察院递交了申请抗诉的书面申请。民事部分43.8万余元的赔偿也有问题,“可能会就此提起上诉”。

而夏兴杰的辩护律师阮一文认为,既然法院认定了夏兴杰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就应该对其减轻处罚。11日,夏兴杰也委托律师阮一文提出了书面上诉。



(本文来源:法制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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