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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东局长杀副局长案嫌犯或免于死刑 [打印本页]

作者: ~叶子~    时间: 2010-10-20 11:00     标题: 广东局长杀副局长案嫌犯或免于死刑

解放网10月20日报道  3年多前,时任广东省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宣雄,行将退居二线之际,在办公室里将副局长陈振华杀死。案件发生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审、二审中,宣雄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裁定发回重审。

宣雄的命悬在死刑复核的关口13个月,最后一刻被留了下来。

3年多前,时任广东省遂溪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宣雄,行将退居二线之际,在上班时间的办公室里,将当时“扶正”声音最盛的副局长陈振华杀死。而成为杀人工具的扳手,事先便被藏于抽屉中。

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这起曾引发诸多非议的“局长杀副局长”案作出刑事裁定:不核准并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宣雄死刑的刑事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的理由为,宣雄有投案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0年10月15日,是宣雄60岁的生日,但他只能在看守所里度过。如果这起杀人事件从未发生,局长宣雄的60大寿,应该是体面而风光的。

“你不说,我都记不起了。”宣雄的哥哥宣振10月15日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忘记了弟弟的生日。

“局长杀副局长”案被害人接受赔偿

1年前,宣雄的二审死刑判决下来,为救弟弟一命,2009年10月,63岁的宣振揣着一张保存两年多的《法治周末》(时名《法制日报·周末》),自带馒头,一路坐火车从湛江来到北京,执意找到当期报纸有关死刑复核一文中的采访对象、现今宣雄的辩护人孙中伟。

“前天(10月13日)法院来人,我们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调解,这件事应该是结束了。”对于《法治周末》记者的采访,宣振以这一最新结果回应所有提问,声音客气、生分,着急又礼貌地打算结束谈话,“全家都很放心,相信法律,相信法院。”

2007年1月3日上午8时许,宣雄来到办公室打开了电脑。

8时30分,办事员麦久到单位值班,看到局长办公室的铁门敞开着,旁边副局长的门还在锁着,于是招呼科员郑惠梅等几个同事开始玩扑克。

十几分钟后,宣雄一抬头,看见副局长陈振华从门前经过走进他自己的办公室。

元旦前,2006年12月30日,遂溪县委组织部来单位考察领导班子。时值宣雄两届局长任期行将期满,按规定不得连任3届。根据人事政策,时年57岁的宣雄也须退居二线,改为非领导职务。

组织部来人走后,有关新任局长的猜测蔓延于全局大楼。有关陈振华正四处拉票、马上就要换办公室、升任局长的风声,很快传到了宣雄耳中。这让宣雄心里很不舒服:“我觉得不平衡,陈振华这个家伙,我这个局长还在任,他就要来抢我的位置了。”

2006年12月31日,陈振华将省局送来的电脑安装使用。有其当局长后要把办公室装修得更加漂亮的传言,很自然地再度为宣雄获知。

听到陈振华在组织尚未宣布也没公示的情况下,便扬言自己要当局长,宣雄觉得这是在夺位。

“不能让他(陈振华)这么威风,要想个办法置他于死地。”宣雄事后称,每每这样想时,思想斗争很激烈,内心也很痛苦。

当日下午,宣雄购买了扳手,藏在了办公室的抽屉中。宣雄交代当时的想法是:“买扳手的时候想,如果不杀陈振华,也可以回去修水龙头。”

杀与不杀的念头频繁更迭于宣雄的整个假期,直到2007年1月3日再度看到陈振华。

“这电脑很漂亮啊。”9时许,宣雄走进了陈振华的办公室,一路走到陈振华身后。趁其不备,宣雄掏出了裤袋中的扳手,用力向陈振华后脑砸去。陈随即应声倒地,宣雄又用扳手朝陈的头面部猛击数下。然后,宣雄取出裁纸刀,将陈振华双手手腕的血管割断。

“我想他应该死了吧。”宣雄在陈振华的办公桌上拿了张报纸,包好扳手与裁纸刀,走出了陈的办公室,随手关上了木门与铁门。

仍在同楼层打扑克的麦久等人对过去1个小时里发生的事情浑然不知。

宣雄开着摩托车回到了家中。他把扳手与裁纸刀用自来水洗净,藏在了二楼杂物间的工具箱里。约10时,宣雄拨通了妻子李艳霞的电话,让她迅速回家。

回到家中的李艳霞,听到丈夫告知刚刚在办公室杀死了一个陈姓副局长,李艳霞一下子难以相信。于是给在渔业局工作的妹夫周春玉去了电话,让他去宣雄办公室看看。

就在李艳霞打电话前,10时26分,周春玉刚刚接到宣雄的电话,听其称自己做错了事,杀害了陈振华。几乎同时,宣振也收到宣雄来电。在后来的笔录中,宣雄称案发后给很多人打了电话告知此事,但记不得具体有谁。

为证实此事,周春玉与司机徐向东来到三楼,叫同事陈雪仁打开了陈振华的办公室:地板上满是血迹,陈振华躺在办公桌旁的地板上,一动不动。

周春玉看了看陈振华,已经不行了,随即让徐向东报警。在三楼玩牌的同事此时也被告知,出大事了。

焦急万分的李艳霞等来了周春玉的电话:“办公室围了许多人,是杀死人了。”

李艳霞劝丈夫自首。在家人陪同下,案发当天,宣雄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死刑复核辩护人认为犯罪动机不合常理

不出所料,“局长杀死副局长”的案情一出,旋即吸引媒体、社会乃至当地党政机关关注。

一审、二审中,被告人宣雄均被判处死刑。2009年9月4日的二审判决书上显示:“宣雄故意杀人的动机卑劣;且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宣振找出了2007年3月18日的《法制日报·周末》。时值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报上刊载了一篇题为《一个律师亲历的死刑复核程序》专访文章。宣振在报纸上的诸多文字处都做了划线标记,并倒背如流。

于是,宣振北上找到刑辩律师孙中伟,后者同意担任辩护人。

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宣雄的辩护人孙中伟试图通过分析宣雄的犯罪动机不合常理、加之其既往的精神病史,来证明宣雄杀人的动机实际另有隐情,而绝非简单的官场倾轧。

“从作案的时间、地点、工具的选择以及作案后的表现来看,本案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突发性、无犯罪动机性。”孙中伟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认为,如果这是一个有预谋的杀人计划,被告人不会选择在大庭广众的办公场合作案,这对于其案发后逃跑非常不利。

“同时,本案的作案工具扳手,并不是一个明智的蓄意杀人工具。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很少有以扳手作为工具。”孙称。

另一方面,在孙看来,“宣雄杀害被害人,是为了阻止副职接替自己的职位,这一犯罪动机不合常理”。

一审判决将宣雄杀人的动机认定为:“宣雄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其作案是为了阻止本单位的一名副职接替自己的职位。”

在二审判决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案死刑复核的刑事裁定书中,对于宣雄案发时的作案动机,并未再明文涉及。

精神病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宣雄是否患有精神病,是本案一审、二审中争议的重要问题。宣雄案一审、二审的辩护人提出,从本案发生的经过及宣雄的种种异常行为,可以得出其患有精神病且作案时处于发病状态。在死刑复核阶段接手此案的孙中伟看来,这也是宣雄将是否被判死刑的另一关键。

案发前半年,宣雄本人曾患轻型抑郁症入院。就宣雄的精神病及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在一审、二审中分别有两份精神病司法鉴定。

一审中第一份鉴定意见书由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认为被鉴定人宣雄虽曾患轻性抑郁症,其在本案作案时并非处于抑郁症发病期,作案动机是现实动机,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减弱,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审中的鉴定意见书由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出具。与第一份鉴定书相比,这份鉴定书中认为宣雄案发时处于轻性抑郁症疾病期、社会功能轻度受损,但这并非严重的精神病障碍。

第二份鉴定书最终认定,宣雄对此次危害行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故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在二审司法鉴定的精神检查过程中,宣雄对于自己的杀人行径表示很后悔,经常自言自语或想不明白“我为何事杀人”。

对于一审的死刑判决,宣雄觉得自己有自首情节,法院判得过重。“不过自己这么大年龄了,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吧。”宣雄告知家人尽力赔偿死者家属。


一审判决后,宣雄家属筹集35万元赔偿款,交至法院。二审中,宣雄辩护人以宣雄家属已向被害人赔偿的问题,要求从轻判决。但被害人家属不接受这笔赔偿,并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对宣雄的行为亦不愿谅解。

据以上事实,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此要求从轻,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2010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如下裁定:被告人宣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宣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宣雄作案后在亲属的规劝和陪同下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宣振、李艳霞为化名)

(本文来源:解放网 作者:莫静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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