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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机开车撞死遛弯小狗 法院判决驾驶者赔三千元 [打印本页]

作者: ~花溪~    时间: 2010-10-29 08:44     标题: 司机开车撞死遛弯小狗 法院判决驾驶者赔三千元

  法院认定小狗属于财产损失

  晨报讯 (记者 武新)“80后”的李小姐是爱犬一族。她在便道上遛狗时,爱犬被驶过的车辆撞成重伤后不治身亡。李小姐为此将驾车撞狗的徐先生 起诉到法院。昨天,丰台法院 判决肇事司机赔偿李小姐财产损失3000元。

  起诉

  爱犬不治索赔三万

  李小姐诉称,2009年底,她在所住西罗园小区的便道上遛狗,当时她的犬有牵引绳,徐先生驾车从背后驶来,车速很快,导致车右后轮撞到她的小狗,狗被兜起,摔在马路牙上,造成小狗下腹部受伤,盆骨3处骨折。但是徐先生并未停车,而是继续向前驶,她虽然拦下车,但是徐先生却说一切是李小姐的责任,便一走了之。后来,小狗经抢救手术,暂时保住性命。但是,由于李小姐无力承担后续医疗费,徐先生又不出钱,小狗不治身亡。她 起诉要求徐先生赔偿爱犬价值3000元,及爱犬的抢救费、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共计23850元,自己的误工费6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

  判决

  基于公平判赔三千

  在庭审中,徐先生辩称,事发时,他的车速很慢,时速只有20公里左右,李小姐当时也没有拴狗绳。他的车没有开到便道上去撞狗,是狗撞到了他的车上。他发现时叫了半天,李小姐才出现。他报了警,可是警察来的时候李小姐走了。

  丰台法院认为,李小姐饲养的小狗从法律范畴区分应属于其所有的财产。小狗被徐先生驾驶的车辆撞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应予以赔偿。但李小姐未能出具证据证明小狗受伤系因徐先生过错造成,也不能证明徐先生对于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责任。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酌情予以确定。因本案不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对于李小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请求均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丰台法院 判决徐先生赔偿李小姐财产损失3000元。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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