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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子驾车出车祸导致妻子智障 事后8次诉讼离婚 [打印本页]

作者: ~花溪~    时间: 2010-11-1 08:56     标题: 男子驾车出车祸导致妻子智障 事后8次诉讼离婚

    6年前的一场车祸,让伍先生的妻子变成了智障。4年前,伍先生第一次向法院提请离婚,但诉讼请求被驳回。近日,伍先生将第8封离婚诉状送到了成都高新区法院,法院已经受理,并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据了解,为了离婚,伍先生4年来参加的民事诉讼和执行不下20起。今日上午,他还将前往青羊区法院,参加因离婚引发的一场民事诉讼调解。

  丈夫开车酿车祸 妻子成智障

  据伍先生称,他与妻子刘女士是初中同学。1995年,他考入了重庆医科大学,刘女士则在外打工。大学期间,伍先生一直在追求刘女士。2000年 7月,伍先生毕业,来到成都一家医院工作。8月初,同在成都上班的刘女士答应了他的追求。9月7日,伍先生和刘女士在青羊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以后,我才发现我们性格不和,婚姻基础差。”伍先生称。2002年,女儿小思出生。

  2004年10月10日,夫妻二人在南充办理完刘女士弟弟的丧事后,开车返回成都。车行至国道318线时,伍先生因超越停在公路边的长安车,与来车相撞,坐在副驾位上的刘女士受伤。经鉴定,刘女士智力二级残疾,相当于几岁小孩的智力水平。交警部门认定,伍先生与对方车主负事故同等责任。

  此后,刘女士居住在南充父母家,伍先生则回到成都打工,挣钱养家。

  自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他连续诉讼离婚

  据了解,从2006年起,伍先生连续7次诉讼离婚,但法院都没同意。

  其中,2009年1月,伍先生向南充市嘉陵区法院起诉时称,他与刘女士结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并不好。从2004年起,双方分居两地,且因刘女士有重度智障,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夫妻间已不可能再有任何感情交流,也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同意离婚。

  离婚官司引来民事诉讼、执行不下20起

  据了解,几年来,伍先生经历的类似民事诉讼、执行不下20起。

  一次是在2006年,刘女士的父母将女儿和伍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偿还他们在女儿住院期间借与伍先生的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还有一次是在 2004年9月29日,刘女士的父母向法院起诉,称其子在安徽发生车祸后,他们将其子单位补偿的5万元现金交给了女儿,但在车祸后这笔钱却被伍先生据为己有,并安排了证人到庭作证。两场官司都因伍先生和刘女士未出庭,故法院判令二人败诉。

  “我好冤枉哦!”对此,伍先生称,他确实曾找岳父母借过3万元钱,但早已归还,只是没要回借条。另外一个案件,伍先生则说,他从来没有见过那5 万元现金。而且两次法院开庭时,他都在成都上班,收不到法院的传票,刘女士因为患病,不可能出庭答辩。伍先生告诉记者,他已经将8万元支付给了岳父母,并愿意在财产分割上对女方有所照顾,“我以后都不再结婚了!”

  今日上午,青羊法院将组织伍先生与房屋开发商的一起调解。伍先生因离婚官司资金周转成问题,无力支付成都的两套房贷,两套房子已经被查封。

  ◎新闻链接

  妻子癌症 丈夫没离成婚

  福州人阿芳、阿明于2000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阿芳被查出癌症,为看病花光了家里积蓄。2007年阿明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同意,但要他一次性支付阿芳经济帮助款1万元。

  阿芳上诉,福州市中院驳回原判,认为“阿芳现身患重病、无经济收入,阿明应当多给予关心照顾,承担起扶养的义务”,阿明的诉请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因此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锁千程 摄影 王红强

  男方意愿

  “我愿意超越法律规定,给予她(刘女士)最大程度的帮助,并独自承担女儿的全部抚养责任。”伍先生说。

  女方反驳

  对此,刘女士的父母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则称,二人婚后感情很好,但事故发生后,伍先生却对刘女士不管不问,还将她应得的赔偿款全部据为己有,使其没有钱生活和治疗。

  8次离婚诉讼 前7次都失败

  第1次:2006年9月,伍先生向南充市顺庆区法院起诉离婚,因刘女士的户口已经迁至嘉陵区,法院没有受理。

  第2次:2006年11月,伍先生向南充市嘉陵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刘女士需要一个康复过程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第3次:2007年9月,伍先生再次向南充市嘉陵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刘女士需身体、心理照料康复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第4次:2008年3月,伍先生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第5次:2008年12月,伍先生向南充市嘉陵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未到起诉期限且无新情况为由裁定驳回。

  第6次:2009年1月,伍先生向南充市嘉陵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仍判决不准离婚。

  第7次:2009年12月,伍先生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第8次:2010年7月,伍先生向成都市高新区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态度

  因自身过错导致妻子残疾 这种离婚有违道义和公序良俗

  南充市嘉陵区法院认为,伍先生和刘女士是同学关系,经过恋爱之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为牢固。伍先生提出离婚,主要原因是2004年的那场车祸导致刘女士的身体残疾,但造成刘女士残疾的过错却在于伍先生本身。另外,刘女士康复情况良好,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对伍先生和女儿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只要伍先生承担起做丈夫的责任,就能唤醒她的记忆。

  “由于伍先生自身的过错导致刘女士身体残疾,但他却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有违道义和公序良俗,也有悖于社会主流道德价值取向。”法院认为,伍先生作为刘女士的丈夫,在刘女士身体残疾后没有承担法定的扶养义务,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还以此作为离婚的要求,欲以其违法行为达到合法的目的,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故判决不准离婚。

  ◎律师观点

  感情确已破裂可以离婚 家产分割上应充分照顾妻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认定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蜀望律师事务所唐烽律师认为,本案中,刘女士和伍先生已无法沟通,且伍先生多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是可以判决离婚的,“现代社会崇尚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来源: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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