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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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jkidsf
时间:
2010-11-4 13:37
标题:
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
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枉法裁判!!!
“黑恶势力”意欲吞并天府温泉酒店,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却枉法裁判,现正进入二审中。
天府温泉酒店2005年为支持当地政府,完成了“四川省第三届旅游发展大会”的接待工作,负债投资2000多万元扩建了酒店,但由于政府承诺帮助向银行协调融资未果,致使酒店背上了“民生典当行”等多家共计1200万元的高息负债,从2005年至2009年初,酒店叶老板将他自己的“医院”卖了、其它企业歇业了、私人住房抵押了,后将高息负债还至还剩民生典当行400余万元本金!
天府温泉酒店叶老板因负债原因,经人介绍认识了四川成都蜀汉酒店的胡效训,并于2009年4月23日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因协议纠纷,走向了法庭。
现在,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已经枉法裁判,具体如下:
枉法裁判之一: 股权协议等一系列文件资料均是胡方单方制作并提供的,胡方单方同时制作了三个混在一起的股权转让协议版本(三个版本不一样,特别是胡方付款时间不一致),在同一天蒙骗叶老板签字,第二天胡方只给了叶老板一份一个版本的股权转让协议(有公安机关的笔录)。而胡方却持有多份协议(双方所持协议均是同一天时间的签字)。雅安市雨城区法院不顾事实却以叶方只有一份协议,胡方的协议多于叶方为由认定胡方提供的协议是真实的(帮助胡方实现协议陷阱做合法性确认)。
枉法裁判之二:胡方没有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叶方实际没收到:(1)典当行的400万元还款依据及应赎回3000多万元的当物未收到叶方。(2)蜀汉酒店财务部不是协议要约人,叶方要求胡方交付蜀汉酒店出据其所汇来的150万元资金权属系胡方所有的文字依据,但叶方至今未收到。开庭后,叶方才见到上述的“所谓依据”,且胡方自己也承认按协议约定支付了70%的股权转让款,然而法院却判决认定胡方已按双方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即100%履行了付款义务。
枉法裁判之三:法院认为,典当行归还当金不需要取回当物交付给叶方女儿也算胡方履行了义务。
枉法裁判之四:法律规定,如果一方有解除合同的行为的,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告诉对方。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在三个月内起诉解除合同的效力。叶方向胡方发出了两个通知,一个是装在信封里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个是信封表面的“解除合同通知”。胡方起诉要求确认其中一个《通知书》无效。并未起诉叶方解除合同的效力,胡方的诉讼请求无任何实际意义。法院也明知胡方将自己的人员撤走、印章交回、散发传单、扰乱公司经营管理秩序、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拒绝在协议上签字、指使20多个不明身份的人员打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横幅标语封堵酒店大门,表明不再合作,停止了合同的履行等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在明知“双方的矛盾已不断激化并不可调和”及叶方已经解约的背景下,法院并没有判决叶方解除合同无效,却强行判决将叶方股份划给胡方,还要求继续合作。
枉法裁判之五:公司的一位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发生纠纷,法院把公司所有股东和公司本身都列为当事人,判决时又没有判决其他股东和公司在本案中承担何种责任。胡方起诉的本案件包含了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股权质押纠纷,一般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撤销权纠纷,公司章程效力纠纷等,法院却并在一起审理。而且法院还违法查封冻结所有股东的全部股份,查封冻结公司的资产和财务账册并且不向被查封冻结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枉法裁判之六:胡方起诉后,叶方提起了反诉,一审法院通知叶方不予受理反诉(胡方可告叶方,叶方不能告胡方),叶方即向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中级法院的裁定至今还没有下来且叶方当事人也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开庭通知等文书,法院却违反程序开庭。一审法院对自己上述明显的违法行为认为“并无不妥”。
枉法裁判之七:法院不同意叶方对胡方可能涉嫌伪造的证据申请鉴定,并将可能是伪造的证据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枉法裁判之八:一审法院判决一个“企业单位”能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判决被司法界普遍认为无效的“保底条款”有效;判决债务转移可以不经债权人同意也有效;判决一个公司的股东会可以由非股东组成;判决一个公司的股东不得自行行使股东权利,只能将股东权全部委托给非股东,直至身份消亡,且还不能撤销委托;判决一个公司的部分股东可以私下决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利润分配,而不用召开股东会表决;判决一个合同要约的开头当事人可以和最后的合同签字人不一致及显失公平的“无效合同”有效。
枉法裁判之九: 叶方答辩时陈述,谈判时双方约定的是胡方本人应另行承担1000万元公司债务、但在协议里胡却改写成由公司承继等、明显的欺骗行为。胡方却辩称,“虽然谈判时双方说的是胡方本人要另行承担1000万元公司债务,协议将该1000万元债务写成由公司承继,但叶方签订协议后可以不同意,不同意何来欺骗呢?” 但法院却认定这样的“陷阱协议”有效。
枉法裁判之十:股权转让协议的标的和数量条款约定,(标的和数量为90.4%的51%即90.4% x 51%=46%),法院却认定标的和数量条款与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其他条款为准。
枉法裁判之十一:胡方停止了协议的履行,并带领20多人打出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横幅封堵天府温泉酒店大门,公开明确的表示不合作。且叶方已与胡方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在此情况下,叶方转让部份股份应属合法行为。法院却判决说:纠纷没解决好,转股就是恶意串通(不承认叶方的依法解约行为有效)。
枉法裁判之十二:胡方在庭审中曾多次提到“收购”这个单词,其代理人在向公安机关陈述时也说胡方是来收购天府温泉酒店的。胡方自称其支付了所谓“550万元”意欲恶意收购资产一个亿的企业,一审法院却竭尽全力的帮助胡方来实现这一奇迹。
究竟是什么原因,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感做出以上枉法判决!!!看来,也只有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能干得出来!!!
地址:四川省雅安市周公山温泉开发区天府温泉酒店
电话:0835-2312555
邮箱:
TFWQJD@SINA.CN
叶礼贵
作者:
~花溪~
时间:
2010-11-5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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