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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老人投保500元只得千元 保险公司称非社保(图) [打印本页]

作者: ~花溪~    时间: 2010-11-9 09:12     标题: 老人投保500元只得千元 保险公司称非社保(图)

这两张20年前的保单承载着老人的期望

  500元投保 20年得1000元
  老人抱怨“这哪能养老”
  案件起诉到法院,老人要求按养老保险金标准每月发800元
  保险公司说,老人买的是商业险,跟社保中的基本养老保险是两回事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柯丽娟 文/图
  20年前,乡政府计生办出500元,为二女户苏女士投了份养老金保险,如今,膝下无子的苏女士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被告知只能一次性领取1000多元。苏女士不明白,为什么只能一次性领1000多元。她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养老保险金标准发放保险金,每月约800元。
  丰泽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据悉,与苏女士有类似情况的,仅鲤城区江南街道就有数十人。
  领钱
  每月都能领1000多元?
  是一次性领走1000多元!
  苏女士是鲤城区人,2008年5月8日,她满55岁退休了,二女儿小苏便拿着《养老金保险保险证》,找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要求该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标准支付养老金,每月约800元。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保险公司告诉小苏,“可以领到1000多元”。小苏问,“是不是每个月可领1000多元?”保险公司答,“是一次性领走1000多元,是本金加利息的”。
  对此,小苏很失望。她坚持认为,“这根本不对,20年前500元可不少,如今物价上涨这么多,1000多元能干什么?
  多次交涉无果后,今年5月,苏女士将保险公司告到丰泽区法院,她要求保险公司立即为她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标准按月向她支付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支付期限为自2008年5月起至她死亡之日止,暂计至2010年5月为9469.3元。
  诉苦
  20年投保500元
  盼望老来供养老
  苏家是二女户。小苏称,为了免除苏女士夫妇的后顾之忧,1989年12月8日,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下,苏女士夫妇与鲤城区江南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下称“计生办”)签订了一份《养老保险合同书》,约定由计生办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投保金额由计生办负责,并保证苏女士在55周岁起,每月能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
  1990年1月3日,计生办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500元,保险公司也于1990年1月6日向苏女士出具了一份《养老金保险保险证》。保险证载明被保险人即苏女士退休时可向保险公司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苏女士从39岁开始就体弱多病,曾经做过换肾手术,每个月光医疗费就要3000多元。苏女士原本盼望凭借养老金给生活减轻压力,但若按照保险公司给的说法,一次性领取1000多元,实在是杯水车薪,“这哪能养老”。
  保险公司
  商业险按合同办
  这不是社会保险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苏女士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苏女士投的是商业养老险,不是基本养老保险,这二者属不同范畴,具有本质区别。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社保机构依法强制向企业、员工征缴社会保险费,使社会劳动者在退休后能够定期领取生活保障的强制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而商业养老险属于商业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参保人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该案是合同纠纷,商业保险公司只能依照民事合同约定承担商业保险责任,而苏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显然无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还认为,苏女士与计生办签订的养老保险合同书对保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当初,苏女士与计生办签订了一份《养老保险合同书》,合同中,计生办承诺苏女士在适当年龄领取每月60元养老保险金。该份合同是由苏女士与计生办自行签订的,并没有保险公司参与或签章。所以,该份合同对保险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街道办
  当年受托出钱投保
  义务主体是保险公司
  起诉时,苏女士又追加江南街道办事处(20年前的江南乡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
  江南街道办事处认为,当时自己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出钱为二女户家庭投保,与苏女士签完《养老保险合同书》后,保险公司才给苏女士发放《养老金保险保险证》,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才是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与街道办无关。
  据悉,苏女士的丈夫也将保险公司告到丰泽区法院,一些类似的情况市民还在观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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