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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ATM机存款被吞2300元 银行未保存录像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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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花溪~
时间:
2010-11-1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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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ATM机存款被吞2300元 银行未保存录像败诉
本报讯 (记者刘薇)称携带两万元到ATM机存款,存完却少了2300元,王先生为此起诉农行北京宣武支行。记者昨天获悉,因银行在事发后单方清点ATM机,且未保存清点时的监控录像,西城法院判其承担责任,返还王先生2300元。
王先生诉称,去年12月1日中午,他携带两万元到北京农行里仁街营业大厅的自动存取款机存款。当时,一名工作人员自动过来帮他拆封两捆存款,他则负责密码输入。但存款完成后,他发现卡里的钱少了2300元。当时,银行工作人员打开ATM机后部,他发现机器内钱柜上有两沓钱,但工作人员拒绝当时清点,随后告知他钱款无误。他要求农行北京宣武支行返还他2300元。
法庭上,宣武支行辩称,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当时携带了2万元,不同意其诉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发后,王先生报了警,警方曾告知宣武支行保存好与此事相关的所有材料。此后,银行曾对该ATM机进行清点,但未邀请当事者王先生及警方出席。银行还称,被清点的ATM机处有监控录像,但因时间较长,已被覆盖,无法提供。
法院认为,虽然监控录像不能清晰显示王先生实际放入ATM机的钱款数额,但作为ATM机的掌控者,银行有义务及时对ATM机进行清点,并使清点的过程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但在纠纷发生后,银行对ATM机清点时,王先生并未在场,也无警方或第三方人员在场。即使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不能安排王先生进入清点地点,银行也应保存好清点时的影像资料,使整个清点的过程能够完整、客观地再现。鉴于王先生作为个人,相对于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对此案争议事实的举证能力方面存在一定的弱势,因此在银行未妥善保存影像资料的情况下,法院确定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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