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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日报》记者站以负面报道要挟敲诈65.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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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花溪~
时间:
2010-11-12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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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日报》记者站以负面报道要挟敲诈65.6万
本报讯 (记者陈博 通讯员辛祖国)在站长江彦博的授意和纵容下,《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以刊登负面报道为名,向陕西省12家单位要挟宣传费65.6万元。近日,因犯单位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江彦博被朝阳法院判刑6年。该记者站亦因单位受贿罪被判罚金10万元,并被追缴和没收犯罪所得65.6万元。
以负面报道要挟12家单位
法院查明,《农民日报》陕西记者站(以下简称陕西记者站)是《农民日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在陕西设立的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派出机构。江彦博今年42 岁,大学文化,自2005年11月起担任陕西记者站的站长,负责该站全面工作。2007年3月至2009年1月间,陕西记者站在江彦博的授意和纵容下,利用其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以发表负面报道为名要挟支付宣传费,分别向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等12家单位索取了65.6万元。
另外,担任陕西记者站站长期间,江彦博还用单位公款23.4万元购买1辆别克轿车。半年后,他将车出售,22万卖车款存入他个人账户。这笔钱他先给自己买了人寿保险,之后又退保,并通过征订《农民日报》的方式将款归还单位。2009年3月29日,江彦博被查获归案。
站长表示不服将上诉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无视国法,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江彦博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单位受贿罪;同时,江彦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前他已全部归还所挪用公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江彦博犯单位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执行有期徒刑6年;《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并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65.6万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江彦博表示不服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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