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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子KTV大堂内被砍伤 商家被判承担40%的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花溪~    时间: 2010-11-17 09:26     标题: 男子KTV大堂内被砍伤 商家被判承担40%的赔偿

中新网宁波11月16日电 (何蒋勇) 许某在浙江省慈溪市一家KTV消费时突遭飞来横祸,被两名身份不明的歹徒砍伤,由于歹徒不知所踪,许某把KTV告上了法院。近日,慈溪市周巷法庭对本案做出了判决,判令KTV对于许某的损失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

事情要追溯到今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许某及其朋友一行人在郑某的KTV消费娱乐。一行人玩的很开心,岂料娱乐结束后祸从天降,在大厅结账时,许某遭到两名身份不明的歹徒袭击,导致许某多处受伤。尽管报了案,公安机关也进行了立案侦查,但是案子迟迟未破,歹徒也一直无迹可寻。

原告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在KTV消费娱乐,KTV负有保护他人身安全的职责,但是事发时,工作人员袖手旁观,没有上前制止,而且由于KTV的监控设备存在问题导致公安立案后,案件迟迟不能侦破,自己的损失得不到赔偿,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KTV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KTV则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原告受伤是他人加害,KTV没有责任。现伤害案件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待查明真凶后,由该真正的加害人赔偿原告的损失。此外,被告已经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了原告一定的补偿,现在原告又告到法院,实在是不应该。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系歌舞娱乐公司,应当提供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必要条件,包括装备设施、保安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以及防止第三人侵害的安全条件。原告在被告处娱乐时遭受他人的侵害,事故发生时被告处的监控设备未正常运行,且被告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保安人员,被告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疏于管理,未及时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安全装备存在重大瑕疵,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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