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婴儿生下4小时死于医院 医院称最多补偿7万(图) [打印本页]

作者: ~花溪~    时间: 2010-11-18 09:06     标题: 婴儿生下4小时死于医院 医院称最多补偿7万(图)

为解决问题,刘超勇无数次前往医院

  孩子出生不久死亡 医患起纠纷 协调时遭遇两种法 适用哪部法
  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定为医疗事故再进行赔偿
  家属: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医院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
  10月17日,家住攀枝花的刘超勇带着妻子到当地一家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孩子生下后4小时就死于严重贫血,此后刘超勇和医院因为赔偿的事情开始了长达近1个月的协商,医院认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定为医疗事故再进行赔偿。而患者家属认为应当按照今年7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即医院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两个法律法规对医患纠纷的处理方式和结果截然不同。
  到底该用哪个法律法规呢?记者调查发现,《侵权法》实施以后,不少业界人士认为备受争议的《条例》将逐渐淡出舞台。而事实上,在医患纠纷的协商阶段,医院仍然可以将《条例》摆在首位,两种法律法规的“双轨制”还继续存在。
  案例
  婴儿生下4小时死于医院
  31岁的刘超勇家住攀枝花市区。10月17日早上7点过,他带着快要生产的妻子赶往攀枝花中西医结合医院。
  上午11点过,妻子剖腹产下一个男孩,看着眼前的儿子,刘超勇兴奋地拍照录像。可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中午1点过孩子全身皮肤苍白,医生检查是重度贫血,需要立即进行抢救,并下了病危通知书。经两个小时抢救,孩子最终还是停止了呼吸,从出生到死亡,孩子只在人世呆了4个小时。
  “我们认为是医院抢救不及时才造成了孩子死亡。”刘超勇回忆,孩子生下来后他就发现颜色有些白,他曾给医生和护士说过,可是并没有引起重视,后来发现孩子贫血严重,需要立
  即输血,医院却没有备血,需要从其他血库调运,当血液从血库调来后,孩子已经抢救无效死亡了。因此,刘超勇认为医院要为孩子的死亡负责,并要求医院对此进行道歉和赔偿。
  但是,医院方认为自身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场医患之间的纠纷就这样开始了。
  10余次协商医院最多补偿7万
  “我已经记不清协商过多少次了,大概有10来次吧。”从10月17日算起来,事发已经快1月,在这段时间内,刘超勇和医院进行了多次协商。
  最初,医院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也不愿意多谈赔偿之事,不得已的情况下,刘超勇和亲属将花圈摆在了医院门口。在当地民警协调下,双方再次坐下来协商,可是依然没有结果。
  随后,刘超勇和家人开始搜集孩
  子死亡的相关材料,并向当地信访办、工会、医院主管单位反映。最终,在卫生局组织的一次协商会上,医院方同意在《条例》的范围内,给予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的费用不会超过7万元。
  对于医院最多7万元的补偿条件,刘超勇和家人难以接受,因为他曾经向律师打听过,今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侵权法》,其中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他提出,要求医院按照《侵权法》赔偿30余万元的费用。
  一个双方都不太满意的结果
  11月15日上午,刘超勇和亲属再次来到医院,通过两个小时的协商,最终医院答应补偿13万左右的费用。“这不是最理想的结果,但我耗不起了。”孩子死后这段时间,刘超勇一直在为这件事奔波,工作也不能顺利进行,“如果再继续耗下去,生活费都快没有了。”刘超勇说。
  对于刘超勇一事的处理,医院方不愿意接受采访,医务科一名工作人员私下透露,在这段时间里,患者不停找医院协商,还大闹医院,他们每次都要抽出时间和精力来解决,耽误了很多正常的工作,也给医院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他们也是希望能早点处理好,其实原本医院并没有过错,答应补偿只是出于人道考虑。
  ▲
  困惑
  两部法规到底该用哪一部?
  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医院方一直坚持按照《条例》进行处理,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当地卫生局也同意按照这个法规来处理这起医患纠纷。但是这种情况下病人可能拿不到赔偿,或赔偿金较低。
  “这个让我一直很困惑。”刘超勇说,《侵权法》实施以后,《条例》并没有废止,而两个法规中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给出了两个不同的方式和结果,像他这样的医患纠纷,到底适用哪个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就是说,医院要求按照《条例》来处理是正当要求,而刘超勇要求用《侵权法》来处理也没有不对之处,如果双方都不愿意让步,这个协商有可能永无结果。
  说法
  卫生部门:两种法规都可使用
  在处理医患纠纷的过程中,到底该使用《侵权法》还是《条例》?就这一问题,攀枝花市卫生局医政处一名姓万的负责人以工作忙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该处室的工作人员也表示,自己不方便对此进行解释。
  省卫生厅有关人士表示,《条例》是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行政法规,现在一直在使用,所以医院按照《条例》来处理没有错,但要按照《侵权法》处理也可以。一般来说,不管是患者还是医院,都希望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法规来处理。
  律师:司法途径首选《侵权法》
  “这个其实一直是司法界有争议的问题。”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吴建平律师说,以前处理刘超勇此类的事情,一般都是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再进行赔偿;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法》则主要适用于医疗中的一般过错行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不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争议。在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首要会选择《侵权法》来判定,但是大部分患者认为走司法途径费力、耗时,不愿意打官司,出事后都是找医院协商解决。但在协商的过程中,由于两种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造成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学专家:协商不下最好走司法途径
  昨晚,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他说,要按照《条例》来处理此事,前提条件就是认定为医疗事故后,而《侵权法》是针对没有认定为医疗事故的一般损害赔偿责任,在刘超勇的这个事情中,没有权威机构认定为医疗事故,就不能直接按照《条例》来处理,应该依《侵权法》处理。他建议,刘超勇和医院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好走司法途径,通过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欢迎光临 110互动论坛 (http://bbs.110.com/) Powered by Discuz!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