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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子17年前藏匿子弹被判刑 质疑是否超出有效期 [打印本页]

作者: ~花溪~    时间: 2010-11-18 09:07     标题: 男子17年前藏匿子弹被判刑 质疑是否超出有效期

  17年前藏子弹被追刑责

  □记者 康锦 通讯员 张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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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发子弹藏了17年后被发现,这种情况是否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如果罪名成立,该案的追诉时效是否已经过时?又该如何处罚?昨日,记者获悉,这起由新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争议案件,最终有了判决结果:法院以非法持有弹药罪从重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藏身”窑洞17年 178发子弹被追缴

  据了解,现年40岁的赵某,系新密市岳村镇苇园村农民,初中文化。

  1966年,根据当时的国际环境,当地武装部为新密市岳村镇苇园村(时名苇园大队)民兵连发放了一些枪支弹药。赵某的父亲时任党支部书记,就将发的一些子弹和弹夹放在家中。1969年,鉴于国际形势好转,发给民兵连的枪支弹药被有关部门收回。

  在这之后,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使用做了进一步的限制,赵某的父亲就让赵某将家里放的枪支上缴,把子弹扔掉或销毁。但赵某没有这样做,他于 1994年将178发子弹连同弹夹一起藏匿于窑洞中。这当中,包括自动步枪子弹154发、五四式手枪子弹6发、七九式步枪子弹8发、单管猎枪弹10发、冲锋枪弹夹1个。

  2010年4月22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将赵某传唤到案,涉案弹夹、子弹随后被追缴。经有关部门鉴定,178发子弹中有168发为制式子弹。

  17年后再追责 是否超出“有效期”

  赵某藏匿子弹被查出后,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有人认为,赵将特殊时期的子弹藏匿家中,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也有人觉得,即便是赵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弹药罪,但该案已过去17年,超出了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对此,承办该案的新密市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由于赵某不符合配备枪支、弹药的相关条件,且赵明知自己持有弹药违法却没有主动向有关部门上缴,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因此,应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相关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的,“应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对于非法持有弹药100发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长达17年的违法行为,是否超出了追诉时效?检察机关认为,虽然赵某是17年前私藏弹药,但追诉时效并未过期。

  新密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耀锋说,在本案中,赵某私藏弹药的行为虽然起始于1994年,但其非法持有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直到案发,属继续犯,其时效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即是从赵某被举报、私藏弹药被收缴的2010年开始计算。因此,本案并没有过追诉时效。

  线索提供 张耀锋 王可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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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追诉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通常是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的。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是10年,以此类推。《刑法》同时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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