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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载!讲得好!不如同居,新婚姻法让女人哭泣 [打印本页]

作者: 我是平民    时间: 2010-11-19 09:26     标题: 转载!讲得好!不如同居,新婚姻法让女人哭泣

立法婚姻侧面鼓励试婚
时下离婚率攀高的今天,离婚缘由千奇百怪,但在办理离婚时总要考虑一系列财产分割。而房子是最大的财产分割难题。

最近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用法律的形式干涉了婚后房产的归属。规定原文如下:


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房产方面更加趋于婚前个人行为。保护了有房一族的合法权益。这样从经济角度讲是维护了购房者的风险避让和财产保值问题,可片面的透露出婚姻的依附性。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凡购房者婚前购买的房子可以提供婚姻期间对方的居住权,但离婚是没有你的分割权,这样背负一套房子的婚姻怎么看都像是一种交易,无房方恰恰是租来的合法房客。而特殊的房客要承担婚姻的角色。


假如一个普通家庭为了结婚按揭买了一套住房,男方拿出30%的房款首付,婚后要在工资里缴纳一定年限,所剩工资已经不能满足日常开销。要靠另一方的经济才能维持婚姻正常发展所需。婚后共同生活缴房贷的日子算不算共同财产。在夫妻续缴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中都有对方一份心血和努力,不能说谁按揭谁偿还就是谁的,关键是在这期间要怎么分割婚后的共同债务问题。显然这部分没有具体提出可行性方案,只是一味强调了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这样法律对无房一方明显有些弱势。女方在家庭婚姻中难道没有自己的婚姻价值吗?她不也在为家庭奉献吗,要不是没有女方的婚后经济支持,男方在婚后生活中如何顺利偿还债务。


还有提出的父母买房赠予话题,更是给婚姻加入了离婚的动荡元素,根本没有把婚姻当作是一种相持到老的默契。反正房子是父母的,我们只是一个使用居住权,这样给有房族提供了玩婚姻游戏的权利,过不好可以在找二奶甚至是小三,反正离婚也不涉及房产分割那块。这样不是间接培养了小三的市场了吗?这样的合同婚姻被一套房子牢牢拴住的时候。没房子的一方会输的很惨,根本没有保护好女性的合法权益。


法律要细化要规范,但要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能单纯的考虑男人的权利,中国的传统大多是男人婚前买房子,如果离婚了女人什么都没有,难道就要露宿街头不成。假如经济再不平等,那女人岂不是沦为男人的女仆,哪里还有什么地位平等,就在房子问题上都给你压低一等,所以别在奢求什么灰姑娘嫁给白马王子,那只是童话而已,在立法的中国这样灰姑娘现实版就是离婚后打回原形。甚至是更加凄惨。


即使这样,想结婚的灰姑娘还不如同居方便,合适了就过不合适就分开不用法律约束,过的安逸自然,不管多大年纪都是一手女,更不用为对方付法律责任。这样立法甚至是鼓励了婚姻的门当户对的传统思维。这是一种时代的进步还是一种思想的顽诟。我想症结都是房子超高的房价闹的,假如每户工薪阶层都有自己的房产,也不用和婚姻捆绑连坐,只是这样捆绑房产的婚姻让一开始步入婚姻殿堂的一方就有了不公平。婚后的日子想起来都会有芥蒂和隔阂。这样的婚后消费是不是也立法实行AA责任制呢!
作者: queenie2002    时间: 2011-1-13 19:02     标题: 女人何必哭泣??靠男方买房本身就是占男方便宜。

按揭住房的婚后还款在办理离婚时按新的婚姻法是要考虑为共同财产的。并且不得不说,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当今,中国男方买房的传统习俗实在对男方不公平。女人要做新女性,男人要遵循旧传统~~~??
作者: 徐小姐xu    时间: 2011-1-17 16:34     标题: 离婚房产纠纷

婚后婆婆将购买的别人的回迁房交给儿子去办理房照,房名为儿子下边标注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没人占二分之一,现在要离婚女方没有工作没有居住地还有个十五个月的孩子,还有在女方怀孕四个月时其婆婆逼迫她签了一个协议关于房子不属于他俩所有只有居住权等,本没有男方签字,男方后自己在上面补签子,见证人为男方大姨,请问按新婚姻法能否争到她应得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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