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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老总为拉客户非法获2.5万公民信息被诉 [打印本页]

作者: ~花溪~    时间: 2010-11-26 09:28     标题: 老总为拉客户非法获2.5万公民信息被诉

公司老总宋喜林请地产中介人员吃顿饭,从对方处获取了2.5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开拓自身业务。昨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宋被指控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为拉客户找到中介人员

  案发前,被告人于今年5月自己出资成立了北京嘉业立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总经理一职。据其称,他和妻子都是北漂族,他大学毕业后留京,凭借自己的努力在北京买了房。

  据其称,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黄金投资业务,在投资客和投资公司间牵线搭桥。不过自5月份成立后,公司直到6月底才招来15名业务员,且一直拉不到投资客。

  为此,宋喜林想到了一直主动联络自己的地产中介人员杜丽丽。据其称,自己是在2005年买房后突然就接到了杜丽丽的电话,后者此后经常打电话询问他是否买房,几年下来二人逐渐成了熟人。

  “买房产的应该也想理财”,宋喜林随后就联系上了杜丽丽,二人出去吃了顿饭后,后者就通过电子邮箱发来了2.5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据宋喜林称,由于二人熟识,且杜丽丽称这些信息都是老资料、不一定准确,因此也没有向其要钱。

  公民信息被用于开拓业务

  拿到上述2.5万条包含了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的个人信息后,宋喜林将其分发给自己的业务员。据其当庭供述,15名业务员都为此专门受过培训,接通电话后只说跟黄金投资有关的内容。

  不过直到案发前,15名业务员也始终没有拉来一名投资客。据宋喜林供述,2.5万人中有约8000人已被联系过。

  一位被接通过电话的被害人称,自己不胜其扰,他经常接到各类短信和电话骚扰。

  对此,宋喜林的辩护人认为,尽管宋的行为不当,但平日里类似的电话、短信骚扰已经“司空见惯”,且宋喜林并非花钱购得上述信息,认为不应对其定罪。

  不过,公诉人王敏表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的关键不在于是否花钱购买,而是非法获取的行为本身,宋喜林作为公司法人,本不应当掌握上述信息而其却非法取得了,依法最高可被追究三年有期徒刑。

  另外,检方称被告没有提供杜丽丽的有效信息,故无法锁定杜丽丽本人。据了解,公安机关是在接到了群众举报后在宋喜林的办公室将其控制的。本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追访

  信息多次转手加大侦查难度

  记者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客户信息”、“老板资料”等关键词后,经过查询能看到在一些博客、贴吧中仍在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据了解,自从刑法修正案明确了该项罪名后,本市已惩处多件类似案例,其中不论是买信息还是卖信息,甚至是自己伪装成“福尔摩斯”跟踪拍摄获取个人信息,都被提起了公诉。

  不过,对于个人信息流出的源头,如电信、银行等部门却鲜有判例。对此,本案公诉人王敏认为,如同本案中宋喜林获取信息的途径一样,很多个人信息已被多次转手、贩卖,难以查出源头,加大了侦查的难度。

  此外,王敏还表示,明确该罪名是为了保障公民人权、隐私权,但目前法律对这一罪名的规定并不明确,量刑情节没有细化。

  同时她还建议市民在接到类似骚扰短信或电话时,不要听之任之,要积极主动地反映给公安机关。

  链接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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