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农民救火失明申报见义勇为遭拒 被称为“刁民”
[打印本页]
作者:
~花溪~
时间:
2010-12-1 08:50
标题:
农民救火失明申报见义勇为遭拒 被称为“刁民”
2008年2月24日,湖南省平江县黄沙尖林场,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在四天后才被扑灭。这场火灾无情地夺走了前去扑火的三义村苏时中的双眼。随后,他申请见义勇为被拒;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被驳回起诉。家属与三墩乡政府的意见难以统一,乡政府甚至否认了原先盖章确认苏时中因救火失明的事实,重新调查取证。
救火致双眼失明
苏时中清楚地记得,火灾发生时,他和妻子曾玉兰正在搬家。第二天一大早,乡政府下命令希望村里的青年出力救火,待遇是50元一天。当天,苏时中和上百村民砍出了一条长达近五百米的隔离带。第三天,苏时中正低头扑火苗,头顶的枝条燃了起来。苏时中迅速撤身回跑,地上的树枝将他绊倒,左侧树上的枝条刚好弹在他的左眼上。事后,苏时中得到了村支书开出的工资和收据,共计75元。
苏时中的右眼患有先天性的眼疾,左眼视力正常。火灾受伤后,苏时中意识到自己的眼睛越来越不济了。不到一个月,苏时中发现自己“看平地像一座座小山坡,筷子变得弯弯曲曲,眼前总有一根羽毛在眼前飘荡。”于是向县政府、县救火队反映情况。
在乡政府承诺补助4000元后,家人带着苏时中于2009年2月、5月分两次在湖南博雅眼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苏时中记得:“政府的4000元补助,现在也只拿到2000元,向亲戚朋友借钱2万多元。”2009年6月,经岳阳市昌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显示,苏时中的眼睛损伤符合钝性暴力打击所致的成伤特点,在救火过程受伤可以形成此伤,根据伤残评定等级标准被评定为一级伤残。由于左眼的影
响,苏时中的右眼“模糊见光”也在几个月后变成一片漆黑。
都是打官司惹的祸?
2009年4月,在申请见义勇为无果后,苏时中将三墩乡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11月30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苏时中的起诉,原因是苏时中主张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而要求被告赔偿不属于民事审判受理范围。乡政府在苏家起诉后,甚至否认了自己在一份2009年8月10日落款“申请人苏时中”的《请求解决家庭经济困难补助的报告》上的盖章认定。
报告显示,“2008年2月三墩乡黄沙尖林场突发大火,乡政府组织各村村民扑火,在扑火过程中,本人不慎被地上木桩绊倒,左眼被树枝刮伤,因医治无效左眼失明,现已双眼失明……”然而,乡政府认为,2008年2月黄花尖林场根本没有发生大火,苏时中双目失明与救火没有任何关系,并且认为侵权人应该是纵火者,政府部门有依法组织当地民众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职责,行为没有过错。
2010年11月25日,三墩乡乡长段曙光说,政府在《请求解决家庭经济困难补助的报告》上的盖章系失误。同时段乡长还出示了大量证据,其中还有一份《苏时中请求解决医药费的申请报告》,上面写有“我因先天
性双目不健,右眼失明,左眼仅是遮身之光”的文字。苏时中认为乡政府的证据都是造假的,他并未写该申请报告。
记者注意到,村支书苏穆农前后的证词自相矛盾,苏穆农曾多次盖章支持苏时中维权,但自从打官司后,他的证词倒向了乡政府。在与乡政府的接触中,乡政府官员认为苏时中是个“无理取闹”的刁民形象。
苏时中的维权困境
曾代理过苏时中维权诉讼的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袁曙初律师认为,乡政府应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救火系其安排的,是约定有工资发放的雇佣关系,属民事的调整范围。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欧爱民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应当解决,该案属于工伤而非公伤的范畴,而也不适用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因为见义勇为是自愿的行为,不能有约定义务。类似于苏时中的情况,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首先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可以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养老保险待遇。
欢迎光临 110互动论坛 (http://bbs.110.com/)
Powered by Discuz!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