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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子因车祸失去性能力 其妻子告肇事者讨性福权 [打印本页]

作者: ~花溪~    时间: 2010-12-7 09:00     标题: 男子因车祸失去性能力 其妻子告肇事者讨性福权

  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家住郑州荥阳的李先生丧失了性功能,也让他的妻子徐女士从此失去了“性福”权。
  徐女士伤心之余,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抚慰金5万元。
  昨日(12月6日),这起我省首例讨要“性福”权的案例,终审落下帷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先生已经获赔24万余元,其中,包含了1.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徐女士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
  妻子状告肇事者讨要“性福”权
  2007年9月9日晚上10点40分许,48岁的李先生横穿马路时,被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上。
  经过近10天的抢救,李先生脱离了生命危险,可是,却落下终身残疾,其性功能完全丧失。
  荥阳市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双方均有过错。其中,机动车驾驶员苗某负主要责任,李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
  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依法判决苗某及车主周某、保险公司等,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24.866万元,其中含精神抚慰金1.5万元。大家都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因丈夫没了性功能,李先生的妻子徐女士,于去年9月,将苗某、周某告上了法庭,向二人索赔精神抚慰金5万元。据介绍,这起由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丧失性功能、其配偶向肇事者索赔“性福”权的案件,在我省尚属首例。
  讨要“性福”权的起诉不在受理范围
  荥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徐女士的请求,认为徐女士的起诉不在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车祸夺走了丈夫的性功能,他得到了一定赔偿,但我失去的性权利却没得到赔偿!”对一审裁定,徐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法院应该立案。
  她说,因为此事,已严重影响了她的夫妻生活,双方的感情日渐淡薄。经此事后,她的丈夫长期外出不归,给她精神上乃至生活上造成严重的伤害和痛苦。
  基于此案的特殊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和荥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多次研究此案。
  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下达,认为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处理正确,予以维持。
  是否该立案 意见不统一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大致理由如下:一是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该案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已经法院处理,若受理,则属重复立案。二是徐女士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苗某在交通事故中,并没有直接侵犯徐女士的健康权。三是一个人的肢体受伤害必然会引起诸多的社会关系人受到侵害,如果此案受理,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未成年子女认为因父亲的受伤,导致其不能像其他孩子一样、以同样的方式享受父爱,其良好的心理状态受到侵害,是否都需受理并予以支持呢?
  但徐女士的代理人、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炎恩持不同观点,他认为,徐女士因交通事故失去了性生活的权利,当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同时,该案的受理并不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李先生诉苗某的案件,是围绕李先生的健康权,而本案则是围绕徐女士的健康权,权利主体是徐女士。这两个案件是两个侵权行为法律关系。
  立法应更加明确保护“性权利”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义华认为,法院裁定是有道理的。
  他说,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几种侵权类型,这起案件均不在其列。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则认为,从人权的角度考虑,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属健康权范畴,以性生活为首要内容的同居是婚姻的本质要求,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我国民事法对具体的性权利却没有明文提及。该起案例虽然有了终审结果,但我国并非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其他地方法院会不会作为参照使用,恐怕不好讲。
  他认为,有关部门应当考虑性权利的立法问题,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统一办案尺度。(河南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郑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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