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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州一幢8层民宅遭19层楼“骑压” 打官司败诉 [打印本页]

作者: ~花溪~    时间: 2010-12-29 09:07     标题: 广州一幢8层民宅遭19层楼“骑压” 打官司败诉



  本报讯(记者练情情)海珠中路和光塔路交界处,一幢19层高的新建物业“骑压”在一栋已经有20年楼龄的8层高的住宅楼上,如此规划引发了上百个官司。昨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8层楼住户告广州市规划局“要求撤销19层楼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案件宣判。8层楼住户败诉(此前报道详见本报2010年11月17日A20版)。
  2010年11月16日,8层楼住户代表黄先生起诉市规划局。诉状称,2009年3月16日,规划局曾发函不同意验收19层楼,要求19层楼收购8层楼的权属后,再来办理规划验收。但至今19层楼没有收购,规划局却给它发了验收合格证。并且在发证的过程中,明知涉及8层楼住户的重大利益,却不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程序违法,要求规划局撤销19层楼的验收合格证。
  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规划局虽曾三次不同意验收,但本案第三人(即19层楼的开发商)已先后进行了调整,规划局经核实后认定第三人符合规划条件和城市规划管理要求并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原告认为被告违法批地、违法审批报建以骗取有关部门行政许可和程序违法等问题,法院认为,由于相关的批准文件未经有权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而且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必须要履行告知及听证的程序,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规划验收合格证的理由不成立。法院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当庭表示不服。黄先生对法官说:“怎么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必须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呢?《行政许可法》和《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规定得很明确,可以白纸黑字拿来对。”
  然而,即便不服,他又称“败诉是意料之中”。黄先生已决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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