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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教授称不应忽视同性性侵害 应修订相关法规 [打印本页]

作者: ~花溪~    时间: 2011-1-5 09:15     标题: 教授称不应忽视同性性侵害 应修订相关法规

本报讯 (记者陈博)42岁男保安李某将18岁男同事“强奸”,致其轻伤。

  近日,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年。

  专家表示,目前,“同性性侵犯”尚未有明确法律依据,如未造成损伤难追刑责。

  李某今年42岁,吉林人,来京后在一家保安公司当保安员,后被派到朝阳区一家冰上运动中心执勤。

  检方指控,去年5月9日深夜11时许,李某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王军(化名)实施猥亵,致其轻伤。

  事后,王军报案,李某被警方控制。去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因涉及个人隐私,朝阳法院近日不公开审理此案。庭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赔偿王军经济损失两万元。

  法院认为,李某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后果,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轻判,判刑1年。

  说法

  强奸男性未造成伤害难定罪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韩玉胜介绍,1979年的《刑法》中,流氓罪中的“其他流氓活动”曾包含有“同性性侵害”行为,当时称为“鸡奸”。1997年制定生效的《刑法》取消了流氓罪,“同性性侵害”行为再无相关法规

  近几年,有学者呼吁就“同性性侵害”立法,建议“同性性侵害”可适用强奸罪,或出台司法解释。韩玉胜认为,《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鸡奸”显然不符合,在现行立法框架内,若将男性列入被强奸对象,违背了立法意图。据现行法规,“鸡奸”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治安处罚,造成受害人轻伤的,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受害人可通过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身心伤害赔偿。”韩玉胜称。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许兰亭认为,同性恋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现实存在,《刑法》有可能就“同性性侵害”作出修订,以便保护受害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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