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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科普名著引纠纷 已故著名翻译家亲属一审胜诉 [打印本页]

作者: ~花溪~    时间: 2011-1-6 09:40     标题: 科普名著引纠纷 已故著名翻译家亲属一审胜诉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蔺某、滕某诉被告中国青年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二原告诉称:《趣味物理学续编》是俄罗斯著名科普作家别莱利曼的经典科普作品之一,出版于沙俄时代,后被翻译成多国语言,至今仍然在全球出版发行。该书的原译者为已故著名出版家、翻译家滕砥平先生(1903-1966),其独子滕大千先生(1939-2008)生前为中国艺术研究院编审、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高级顾问。第一原告系滕大千先生之夫人,第二原告系滕大千先生与第一原告之膝下独生女。二原告系《趣味物理学续编》译著原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
    1956年,被告曾与滕砥平签订《出版合同》,并于1956年12月出版了《趣味物理学续编》第一版。1958年,被告又与滕砥平先生签订该书的《出版合同》。两份出版合同均约定:被告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期限为两年。1964年,该书又以第一版名义出版发行(印数1-38500册)。2009年底,原告发现,被告多年来在未征得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多次重印、再版和修订该书。自1979年至今,累计印数已经突破47万册。为此,二原告曾于2010年1月两次发函给被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提供其历次出版、发行该书的详细信息。被告虽予回复,但却多次借口托辞,拒绝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自1956年出版滕砥平先生对该书的译著后,广受读者好评,经久不衰。虽然当今世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但作为一部讲述初等物理学基本原理的世界性科普名著,该书仍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和极强的趣味性。正因如此,被告多年来在未征得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多次重印、修改、删减和再版该书,获得了不菲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收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对该书依法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并由此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北京青年报》或同等级别的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616336.4元。
    被告辩称:被告与滕砥平就图书《趣味物理学续编》在1956年至1964年期间签订了出版合同,在1964年签订的出版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版期限,被告在1979年以后再版、重印该书并不侵权。关于原告主张的修改权,被告只是做了排版的调整,没有对实质内容进行修改。在1979年再版该书时,被告查询了滕砥平的下落,据知情人士讲滕砥平没有子女。《趣味物理学续编》是科普读物,收益甚微。滕砥平与滕大千在世时没有对该书的出版提出异议,不能排除滕大千认可被告出版该书。如果原告愿意与被告就该书签订出版合同,被告可以与原告签订出版合同,并支付此前出版图书的报酬。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二原告作为涉案图书译者的继承人,享有该图书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并有权对侵犯著作权中修改权的不当行为提出相应主张,以维护译者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在滕砥平与被告1962年签订的出版合同中,并未约定出版期限,在滕砥平1966年死亡后,其继承人应当与被告继续履行该出版合同。被告在1979年至2007年期间再版、重印涉案图书的行为未构成侵权,但应为此向滕砥平的继承人支付稿酬。关于2008年以后被告出版的第三版涉案图书,对滕砥平翻译的图书进行了修改,该行为侵犯了滕砥平的修改权。二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理由成立。同时,被告出版修改后的第三版涉案图书,应当与滕砥平的继承人重新签订出版合同,在未签订合同之前,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刊登声明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根据被告的出版情况、相关稿酬标准等因素判决被告支付二原告稿酬及赔偿款人民币三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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