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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老人致辽宁省陈政高省长【第22封公开求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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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xmxyy
时间:
2011-1-17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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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老人致辽宁省陈政高省长【第22封公开求助信】
尊敬的陈省长您好:
我是大连市原居住沙河口区民权北五街159号动迁户(原居住是一类地区)。
在1989年大连市中心医院建筑工程公司现更名大连新型企业集团与我们签订了回迁安置协议,从此他们欺诈我20多年,造成我至今不能回迁。在我上访后,他们仍然无视国家的法律
法规
,一意孤行,而做为大连市政府有关部门个别领导对于我的投诉采取能推就推,能不管就不管,甚至不能秉公处理,而是极力庇护开发商,他们用欺骗手段对抗上级领导的处理意见,使问题一直不能解决,按照国务院2010年5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大连新型企业集团严重侵害一个被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长达20年之久,做为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为什么迄今不能坚决纠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里再次向省领导进行控诉。
一、 关于我20年不能回迁问题
我们这里1989年开始动迁,当时开发商竟私闯民宅,断电断水、打人毁物,真是野蛮之极(我丈夫被打成重伤后,因伤情恶化过早离世)。我们原本一个幸福完整的家,被他们害得家破人亡。
在1991年回迁时,开发商又拒不履行“协议”,使我们一直不能回迁,至今居住临时过渡周转房。为了回迁,20多年来,我们多次找到开发商和有关部门,但是一直得不到解决,在这里我想问新型企业集团有关领导:
1、我持有房证和协议书,要求回迁安置合理合法,而你们凭什么长达20多年不让回迁?请问我原住房面积哪里去了?你们如此欺负、欺诈、侵害一个老人的合法权益,真是天理、法理难容。
2、造成我20多年不能回迁,你们难道不应该承担责任,给受害人一个交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
,你们所做所为是严重违法侵权行为。
为了动迁我家破人亡,为了回迁我奔走相告20多年,而如今面对我国的法律
法规
,“开发商”可以为所欲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人权何在?公理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做为新型企业有关领导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肆意践踏法律,难道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吗?
二、关于编造回迁问题解决的真相
在我上访后,他们为了敷衍塞责,而不是按照“协议”给我提供回迁房源,而是把临时过渡周转房做为回迁房,并且还逼我们写要房申请,他们这样做显然别有用心。
说穿了:1、就是为了推卸违约责任,把不履行协议,不落实协议房,企图说成是我们自愿放弃,也为回迁安置继续刁难埋下了伏笔。2、他们这样做,就是为了企图废除当初89年的回迁协议,而利用周转房大做文章。
对于他们违反协议,对于他们毫无诚意,对于他们无理要求,我们不能接受。再说开发商用一个旧临时房做为回迁安置房,请问这能补救长达20多年违约责任,给我造成的伤害吗?这能补救长达20多年违约责任,给我造成的损失吗?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我们有权要求违约责任方,必须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如今开发商为了开脱不解决的责任,为了欺骗上级领导部门,他们竟然玩弄各种诡骗术,说什么我的回迁问题已经解决了,答应了我的所有要求,真是一派胡言。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还要继续上访?我们为什么不在任何书面上签字同意?
显然他们欺上瞒下,编造回迁问题解决是彻头彻尾的欺骗。
三、代表了谁的利益,维护了谁的权益?
做为开发商,不仅是违反了协议、合同纠纷问题,更严重的是违法、违规,严重侵害一个动迁居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我20多年不能回迁,这难道不是侵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吗?这难道不是欺诈行为吗?
在2010年3月30日和31日我们先后再次找到大连市国土房屋局和大连市信访局以及大连市委督查部门有关领导,他们竟然说:“开发商我们管不了,你愿意上哪告就上哪告,我们这里不讲法律--- ---”
做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讲法律,不为民做主,不为百姓排忧解难,面对开发商违法行为竟然说管不了,请问这是什么行为?这是什么作风?这是人民所需要的公仆吗?
按照信访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做为政府信访部门,理应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我党“三个代表”明确指出:“严格依法办事”。“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在中央国务院【2003】42号文件中明确指出:
1、“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
2、“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要批评教育、责成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3、“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
法规
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另据中央国务院【2004】46号文件也强调指出:
“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
在法律面前,为什么开发商长达20多年为所欲为?
如果说“协议书”可以不履行,那么我国的“合同法”还有何用,不是一纸空文吗?在我国法典上哪一条写着可以不履行协议?做为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管理靠的是法律、
法规
。而他们为什么不能依法履行职责?
在这里我想问大连市国土房屋局有关领导:
1、在20年前,“开发商”是不是在你们领导下,他们利用欺诈手段,造成我20多年不能回迁,做为开发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你们难道就没有责任吗?依照中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你们的监督管理职责哪里去了?这不是严重失职吗?
2、更有甚的是做为大连市国土房屋局有关领导,对于我的投诉竟然不履行职责,直接推向法院,难道我的问题只有法院才能解决吗?对此事,你们是管不了,还是不想管?
3、你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给的,而你们为什么不能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不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秉公办事?你们代表了谁的利益,维护了谁的权益?
4、为什么一个符合回迁安置政策的动迁居民,竟然被开发商违法侵权20多年?做为政府职能部门为什么不能按照我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重要方针,对于开发商严重违法侵权行为,依法查处,依法予以纠正?
四、依法履行协议,还我回迁住房
依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等有关法律
法规
,在这里我们向大连新型企业集团有关领导郑重提出:
1、必须依法履行协议,立即还我回迁住房。
2、必须依法按照协议,落实回迁原地安置。
3、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里再次恳求省领导能为我做主,能帮助我尽快解决回迁安置问题。
为盼
最衷心感谢!
阎秀琴
【fredkq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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