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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门”事件仍在发酵 过程拷问校园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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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花溪~
时间:
2011-1-26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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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门”事件仍在发酵 过程拷问校园道路安全
资料图片
10月16日,河北省保定市某单位实习生李启铭(又名李一帆)在河北大学醉酒驾车肇事,造成一死一伤。被拦下后,不但毫无歉意,反而口出狂言“有本事你告去,我爸是李刚”。事后第二天,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此事一经报道,立刻引发舆论聚焦,“我爸是李刚”迅速成为网络流行语。这一事件除了激起人们对某些“官二代”飞扬跋扈的声讨,也引发了人们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现状的关注。
校园道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道路”?
“杭州‘70码’后,我们可以选择躲在校园里不出去,而现在连校园里都不安全了,我们要怎么办?往哪里躲?”10月18日,河北大学学生在天涯论坛发帖悲叹。
这并非“空嗟叹”。
今年9月25日,华南农业大学南门处,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在进校时,将一名中年男子撞倒,男子当场死亡。无独有偶,2006年6月20日,一名骑自行车的女生被一辆小客车撞倒死亡,地点同在华农校园内。
今年4月,一段名为“2006年以来华中科技大学部分交通事故”的视频引发网友热议。这段时长4分钟的视频,记录了华中科技大学校园内,从2006年到2009年3年间发生的35起大小车祸。
……
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大多数人表示,发生在校园里的交通事故见得太多,见怪不怪。原因不外乎,校园面积的“膨胀”,学生人数的“扩张”,而随着越来越多私家车涌进象牙塔,原本治学的清净之地,变得危机四伏。
事实上,这一现象早已引起学校管理者的关注和担心。在查阅相关资料时,记者发现,有关校园交通管理的论文汗牛充栋,其中有不少出自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之手。河北大学保卫处处长徐成杰也曾发表《我国大学校园道路交通问题初探》的论文。
然而,悲剧还在延续。落于纸面的重视与担心,离现实依旧遥远,不免让人“枉凝眉”。
主要是,“校园道路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这在法律上仍有争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家丁立民向记者介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一规定对‘道路’的界定比较含糊,没有直接确定,而在实际操作中,校园道路一般被视为非交通
法规
意义上的‘道路’。”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也往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交管部门除了报案的交通事故外,平时日常工作中一般不会涉及高校的交通管理。大部分的交通事故往往只能依靠‘自我管理、内部消化’。”
现实是,“学校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有车族越来越多,校内道路繁忙程度堪比城市道路。如果仅按照‘非道路’进行管理,不免陷入管理盲区”。
交警没空管,学校管理人员没权管
“简直乱了套。”提起开学那一段时间,在北京某高校工作的楚先生仍心有余悸,“送孩子上学的私家车遍布整个校园,随意停放,狂摁喇叭,校园瞬间成为‘菜市场’”。
在平时,则是另一种景象——偌大的校园变成了停车场、飙车场、练车场,“要是有交警管管就好了”,楚先生感慨地说。
事实上,学校在管理上下了不少功夫。限速、禁鸣、禁止停车等各种交通标识一应俱全,各类提倡安全行驶的口号在学校到处张挂。但是,由于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设施基本形同虚设。车辆一进入校区,快慢全凭司机自觉。
也有不少大学出台相关的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这些制度看起来很美,但在实际运用中却苍白无力。外来车辆一旦违章了,甚至出现交通事故,往往私了或者直接放过,并不能引起重视。”丁立民说,没有相关的法律
法规
为后盾,管理起来难免束手束脚。
“当然,校园交通有自己的规律和特点,不可能完全照搬交通
法规
的所有条款规定。”丁立民告诉记者,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对校内交通管理进行明确规定,相关法律也未对校内行驶的路标、速度、违章、违法等作出规定,这在立法上存在缺陷,“交警也只有接到报案才出现场,平常难以顾及”。
丁立民建议,应当制定一套适应高校交通管理规律的法律
法规
,让校园交通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在此之前,学校应加强交通管理,尊重、执行好既有的制度,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相应的组织规划。”
校园道路适用交通肇事罪?
“李刚门”事件仍在发酵。
10月21日,保定公安网络发言人发微博称,当天,李启铭的爸爸、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刚在接受央视采访时,向受害人及家属表示诚恳道歉,并深深鞠躬,其间多次哽咽,不能自已。
记者今天还了解到,已有律师介入此案,将为被害人以及家属提供法律援助。
事情逐渐明朗化,而关于肇事者罪名的争论正逐渐“增温”: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河北大学一法学教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明确将校园道路纳入“道路”范畴,因此并不适用交通肇事罪。另外,李启铭醉酒驾驶,并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法去年发布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
这一观点遇到的难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方面为故意,而李启铭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目前还未有定论。记者在采访中,多名刑法专家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应审慎采用这一罪名,在案件查明查清之前,不宜过早下结论。
丁立民认为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李启铭进行刑拘是正确的做法。他提示记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有“参照”两字。很明显,即便校园道路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只要交管、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可以允许“参考按照”交通
法规
进行处理。“从事件的经过看,这一程序已经走到了,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认定交通肇事罪应该是最准确的。”
还有一种观点是,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屈学武教授认为,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而目前的通说是,校园道路并不属于公共交通运输管理的范畴。因此,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更加符合刑
法规
定”。
“如果撕掉‘官二代’的标签,如果没有‘我爸是李刚’,这起普通的车祸案还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吗?而事实上,这类事情已不见少数,为何现在才引发那么多的口水战?”
采访之后,丁立民留了两个问题。最后他说,“能引发人们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讨论和重视,总归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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