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男子收数万元安排工作费未兑现承诺 法庭判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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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花溪~
时间:
2011-1-26 08:52
标题:
男子收数万元安排工作费未兑现承诺 法庭判退钱
为圆女儿的护士梦,父亲托人花了不少钱,然而女儿的工作最终没能解决。一气之下,这位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花费的4.5万元。近日,无锡南长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这位父亲的部分诉讼主张。
张某的女儿在某职业技术学校学习护理专业,毕业后想到某医院当护士。经朋友介绍,张某认识了当时与该医院做药品生意的许某。2008年经许某介绍,张某的女儿顺利进入该医院实习。之后张某就托许某解决女儿就业问题,许某也爽快答应,但提出需要一些费用。因女儿毕业在即,心急的张某先后给了许某共计4.5万元。然而,直到护士招聘工作结束,张某女儿的工作仍没有音讯。
经审理查明:2009年,许某先后向张某出具一张2万元、一张1.5万元的收条,上面载明款项用于张某女儿进医院做护士之用。
法院认为,许某未能按约解决张某女儿的工作问题,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费用,故许某应将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张某。然而张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许某收取费用3.5万元。因此法院判决许某返还张某3.5万元。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看出,居间合同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当居间人为委托人找工作提供了机会或正确的招工信息,促成委托人找到工作的,视为居间人履行了合同义务,有权按照约定取得报酬;如果未促成,就不得要求报酬,但可以要求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上述案件中,许某既未促成张某女儿找到工作,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支出的是必要费用,故许某应返还张某预付的居间费用。同时法官也提醒,委托人预支居间费用时,应注意向对方索要相应凭证,用以证明预付金额。
陆芳芳 南元 路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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