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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童遭同性强奸致死 法院称不可能判嫌犯强奸罪 [打印本页]

作者: ~花溪~    时间: 2011-1-27 09:02     标题: 男童遭同性强奸致死 法院称不可能判嫌犯强奸罪

奶奶看着孙子辉辉的照片,非常伤心

  西潼关县的关二林反复问记者:“你说,我能告他强奸吗?”2010年11月,他10岁的儿子辉辉在失踪一晚后,出现在初冬的麦田里,尸体僵硬,面部痛苦地扭曲,且唯有上身裹着一件单薄的校服,据尸检法医称,辉辉死前可能遭遇过男性的性侵害。4天后,陕西省潼关县公安局抓到了犯罪嫌疑人徐潼洛,其也承认了性侵事实。
  而对此案,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均表态,“不可能起诉他强奸,更不可能判他强奸罪。”因为刑法上并没有将男男强奸认定为强奸罪。受害者家属至今还在等待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
  孩子蹊跷死亡
  全身多处擦刮伤,无致其死亡的外力伤害,法医认为,辉辉死前或遭到男性的性侵害
  现在, 关二林还在等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他不知道潼关县公安局会以什么样的罪名起诉徐潼洛。
  关二林的母亲回忆起在2010年11月24日,县里上千人在广场上围观公捕大会的场景,当时她拉出了提前印好的横幅,上面写着“杀死恶魔徐潼洛”,围观人群纷纷签名,并联名要求严惩徐潼洛。
  “去年11月16日我孙子出事,到现在都两个多月了。”这位老人至今仍不清楚,去年11月15日她孙子到底经历了什么。从事后的监控录像里,关二林发现儿子辉辉,于去年11月15日下午在大街上,和一个老头走到了一起,随后就没有去学校,失踪了。
  当晚,关家去公安局报案,但公安局以失踪时间不到24小时为由拒绝立案。不过有公安人员提醒他们,可以去城外的白沟找找,因为几天前有人报案说在那边发现了被冻死的赤身的男童。关家人接着就去白沟找了,但没找到。
  次日一大早,锄草的农民在田里发现了辉辉的遗体,已经冻僵。辉辉的奶奶讲,家人看到孙子时,他身上就穿了一件薄薄的校服,皮肤满是划痕,屁股上青一片紫一片,双手抱成一团,鼻孔里沁出的血已经结痂。
  尸检报告显示:辉辉全身多处擦刮伤,但没有致其死亡的外力伤害;其体内检出安定片成分,但浓度未达到致死量。由于事发当晚低温,辉辉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冻死,而安定药物则加速了冻死。法医发现,辉辉的肛门口肌肉呈高度扩张,已无力回缩,阴茎包皮明显外翻,死前可能遭遇过男性的性侵害,这是通常意义上的男男强奸。
  4天后,陕西省潼关县公安局抓获徐潼洛,后者供述了自己在11月15日13时左右,在潼关县城中心街东风巷口,以帮其取钥匙为由将辉辉诱骗至白沟附近的一窑洞内,强行给辉辉服用精神药物,并对其实施了长时间的性侵害后,独自离开案发现场的事实。
  有邻居还纷纷爆料,徐潼洛在县药材公司上班时就因为盗窃被开除还坐过牢,释放后游手好闲,与老婆分居多年,经常小偷小摸,他的精神也有问题,会偷街上年轻女人晾晒的内衣……
  “可能糟蹋了七八个男娃”
  几位受害者的描述与欢欢说的基本一致,但他们选择了沉默
  “不可能起诉他强奸,更不可能判他强奸罪。”谈及此案时,潼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和潼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的工作人员均如此表态。
  受关家人的委托,代理此案的律师周军也无意纠缠强奸的事实。“实际上他都可以翻供,而这个尸检报告根本无法作为强奸的佐证。”猥亵男童,周军觉得这肯定是无可争议的。可即便弄清楚了这是强奸,也不会改变什么,因为刑法上并没有将男男强奸认定为强奸罪。
  不过随后出现的情况让周军等人颇感意外。有人陆续去指证了徐潼洛。“他可能糟蹋了七八个男娃,还有一个女娃,只是她家不愿意再说。”关二林的母亲说。
  一个叫欢欢的9岁男孩和辉辉的经历有些相似,2010年11月6日,走在半道上的欢欢被徐潼洛跟上了,以找他帮忙翻窗户取钥匙为借口,徐潼洛把他拐到了城外一片空旷的田野,在给他吃完一块饼干后,看着四下无人,就把欢欢拖到了沟底一处废弃的窑洞。
  欢欢讲述了后来的情景,徐潼洛从随身的手提袋里取出一根绳子,反绑住他的胳膊,并用矿泉水强行给他灌下三片“迷魂药”,随后自己便昏沉睡去。等到醒来,外面已是漆黑一片,他发现徐潼洛已经离开了,而自己只穿着一件秋衣,下身赤裸,袜子都不见了,于是他往外跑,遇到路人才幸运获救。
  几位受害者的描述与欢欢说的基本一致。实际上欢欢的事报警了,但没立案,而其他受害者则全部选择了沉默。对此,周军感到遗憾:“如果这些家长不配合公安的调查,不提出上诉,到最后就连一个说法也没有,更不可能有赔偿。”
  同性强奸的法律空白
  性学研究学者李银河认为,与同性恋弱势地位或得不到法律认可有关
  辉辉是个特例,因为所有受到侵害的孩子中就他意外死了。而遭遇同性性侵害,辉辉并非个例。周军提到了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一起强奸案:42岁的男保安,“强奸”了一名18岁的男同事。法院最后只能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
  而性学研究学者李银河,则赞成对刑法中的强奸罪规定进行修改。她说:“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实际上男性也应该是强奸罪的受害者,不能认为只有女的才可以成为受害者,同性之间的性侵害,女性对男性实施的性侵害,和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性侵害都应该算构成强奸罪,不能有区别。”她认为,之所以我国刑法上存在对男性遭遇性侵害的法律空白,与同性恋在中国的弱势地位或者得不到法律认可有很大关系。(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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