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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高管组织传销其公司被罚90万 法院判决处罚合理 [打印本页]

作者: ~花溪~    时间: 2011-1-28 09:06     标题: 高管组织传销其公司被罚90万 法院判决处罚合理

“幸福199工程传销案”追踪

  本报讯 (记者朱燕)宣称“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程绍博等9人开展“幸福199工程”项目,被以传销罪判刑,涉案公司北京联洲科工贸集团(简称“联洲科工贸”)被工商部门处以90万罚款。

  因不服处罚,“联洲科工贸”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商部门的处罚。

  日前,二中院终审认定工商部门处罚并无不当。

  工商:集团高管组织传销

  据检方介绍,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程绍博作为发起人,伙同他人,开展“幸福199工程”项目,允诺交280元会费便可成为会员,可到指定医院、养生会馆、超市享受多项优惠价。2009年3月至12月,程绍博等人以“联洲科工贸”、“北京幸福久久超市”等名义继续该活动。案发时,已招收会员1万余名,收取会费达280余万元。

  去年底,丰台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程绍博等9名被告人判处1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程绍博被判刑4年,罚金10万元(本报2010年12月18日报道)。

  事发后,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调查得知,“联洲科工贸”以“工贸机关幸福工程管理委员会”之名开展互助养老活动,由“联洲科工贸”董事局副主席、常务副总裁程绍博担任理事长,负责规定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实行分级奖励等日常事务。

  工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认定,“联洲科工贸”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决定处以90万元罚款。

  法院:传销者职务与公司有关

  “联洲科工贸”不服起诉工商局,称“联洲科工贸”作出成立“工贸集团幸福工程管理委员会”的基本内容,是符合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任命程绍博并无不当。程绍博组织策划传销,应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与“联洲科工贸”无关。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书。

  一审败诉后,“联洲科工贸”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认为,程绍博系“联洲科工贸”董事局副主席、常务副总裁,兼任“工贸集团幸福工程”理事长职务,身份为其组织传销活动提供了便利,容易使交纳会费的会员对上述活动产生信任,程基于职务行为与工贸集团不可分离。工商局调查过程中,“联洲科工贸”负责人早知晓程开展传销活动,但直至工商局依法对其调查后,才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因此,工商部门的处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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