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正视境外利益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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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心怀正义
时间:
2008-10-6 17:19
标题:
正视境外利益集团
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在华的境外利益集团无拘无束,为所欲为,应实施有效制约。
对外开放30年,进入中国的外资早已告别“散兵游勇”状态。为巩固和扩大在华利益,这些外资依靠自身雄厚经济实力与母国强大政治后盾,通过各种方式,活跃于中国各级政府部门与重要民间团体之间。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与制衡,各类境外利益集团通过各种途径,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中国重大事务,并带来一系列复杂影响。
境外利益集团在华活动手法
近些年来,境外利益集团在华活动十分活跃。而中国官方与民间对这类活动及其影响缺乏清晰认识。
其一,强力公关。境外利益集团熟谙中国国情,巧妙利用各方人脉,想方设法接近各级领导人,一方面试图进行商业游说,影响相关决策;另一方面可作炫耀资本,为商业活动铺路。有媒体曾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在黄金时段播放、或于头版头条刊登领导人会见外国企业家的镜头与画面。而为击败竞争对手的并购,积极游说省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取得了官方鼎力支持的例子也不少。
其二,利益输送。境外利益集团或聘请一些部门领导与职员做咨询师,或将相关课题配以丰厚的课题经费,给予有关部委研究机构与学者等为途径,对中国相关部门决策与立法施加影响。某些国际大公司常年、多次以课题研究名义,向国内一家研究中心提供研究经费,该中心投桃报李,一直为跨国公司的在华利益而奔走呼号。此外,以安排出国观光、子女境外就读、协助转移资产等条件,或以参加国际学术研讨、邀请做访问学者、收录论文进SCI(科学引文索引)、授予名誉学位或职称等为诱饵,吸引中国官员、学者为其效力。
其三,与国内利益集团结成共同体。在对外开放进程中,中国滋生了一大批从事“买办”活动的掮客,这些掮客与境外利益集团形成日趋紧密的“共生”态势,游走在境外利益集团与国内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获取超额收益。与境外利益集团结成利益共同体的还有法人。一些大型中资企业为了自身的短期利益,充当外资的“铺路石”与“敲门砖”。如某些有违常理的合资路线,一开始就体现出外资的独资图谋。由于中方出资人往往缺乏有关经营经验,因此合资公司实际由外资主导。
其四,与一些地方政府形成共生。在GDP增长作为主要考核政绩的制度安排下,一些地方政府纷纷进行“冲向底部”的“割喉战”,争相招揽外资,过度引进,超前开放,导致日趋严重的“外资崇拜”。如有的地方政府在筛选当地骨干企业的战略投资者时,首先排除的是中资企业,执意将国有股权转让给境外投资者。“两税合一”刚刚提上议事日程,有的地方政府和某些外资企业便联合行动,希望影响立法机关的决策,保留外企特殊优惠待遇。
其五,跨国垄断资本结成联盟。2005年1月,54家在华跨国公司联合向国务院上书(《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若干看法》),反对“两税合一”。2006年3月,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向全社会征求《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一些外企驻华代表机构(如中国欧盟商会、北京和上海的美国商会等)迅速行动,积极对立法机构进行有组织游说,一些外企甚至以“撤资”相威胁。在《邮政法》重新修订之际,已在中国国际快递市场居于垄断地位(份额达80%)的四大国际快递公司——德国敦豪(DHL)、荷兰天地快运(TNT)、美国联合包裹(UPS)与联邦快递(FEDEX),直接派代表会晤XX部等部门高官,通过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等组织机构传达意见,并且于2005年7月联合通过亚太国际速递商协会(CAPEC)发表声明,敦促中国在快递领域引入公平竞争机制。
其六,借助总部所在国政治力量。以政治促进商业利益,是国际社会“通行规则”,境外利益集团自然精于此道。如获悉中国有关重点工程需要数亿美元的设备和技术时,有的外企极力游说该所在国政府与中国政府沟通,甚至通过国家领导人访华促成与中方签署巨额供货协议或交易。
透过现象认识利害关系
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基础,也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保持经济主权的独立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前提,也是实现经济繁荣、国家富强、民族自决的重要保障。一国的经济主权不仅体现在领海、领土的管辖与治理权,更重要的是集中在经济自主决策权。
当前,活跃在中国境内的境外利益集团,通过各种方式,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地介入中国经济决策。有关中国的经济主权受到侵蚀的话题越来越引起关注。
一是影响中国重大决策。美国现任国务卿在任国家安全顾问时,就特别强调,在军事对抗、政治角力、经济竞争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对目标国知识精英的影响。境外利益集团利用在华获得的丰厚利润,自己培育并拥有分析师,或高薪聘请优秀华人学者担当顾问或独立董事,通过境内外媒体精心包装、刻意打造,提供各类活动舞台,提高其知名度、美誉度,从而成为中国国内行业精英,拥有强大的话语权,以期影响行业乃至国家宏观经济决策。
如中国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股权分置改革、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海外上市等谋划时,表面是相关经济学者在呼吁,实际都或多或少渗透着美国金融机构、智囊机构的决策诱导。其中,某些市场化、国际化倾向,有可能使国企逐步沦为外企的并购对象,乃至市场被控制或垄断。
从另一面看推进中国优质大型企业或国有垄断企业境外上市,既要为外国金融服务机构提供巨额咨询、审计、评级、承销费用,又造成中国财富通过“分红”形式输送到境外,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四家公司当初境外上市融资不过百亿美元,但是随后四年海外分红就超过千亿美元。
二是影响中国立法。某些跨国公司在中国大举并购,当中不乏涉及谋求或实现市场垄断的情形。起草和颁布《反垄断法》是解决外资并购垄断问题的重要手段,但是境外利益集团与国内相关利益集团一道施加影响,致使《反垄断法》推迟出台达十多年之久。
三是影响中国政府威信。中国政府明文规定,中国金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习惯且擅长全能运作的某些外资机构,利用中国混业监管上的某种缺失,加速在中国金融业的网状布局,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已在华拥有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分支机构,“明目张胆”地实施混业经营。
为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膨胀,自2004年开始,中央政府实施以紧缩银根为主的宏观调控。但是,若干外资机构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独特的优越地位,向本土房地产公司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各类金融服务。一些国际顶级公司,直接或间接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影响房价。
在境外利益集团的影响下,有的部门与机构,扩张自己的部门利益、局部利益以及部门局部中的小团体利益,为此往往不惜采取欺上瞒下的方式,误导高层决策。
四是影响中国法律威严。一些外企集体抵御《劳动合同法》出台,是因为这类外企违法用工比比皆是。有的外企一直不与劳动派遣者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随时可以辞退这些员工,而且不用支付赔偿金。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与法人的义务,依法征税是每个国家的税收主权。不少在华外企长期存在“长亏不倒”和“越亏损越投资”的怪现象,2005年账面亏损的外企占总数60%以上,其实质大都是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并通过各种公关活动持续避税获利。国家税务总局的不完全统计资料显示,一些跨国公司利用非法手段避税,每年给中国造成税收收入损失保守估计达300亿元以上。在中国经济年均增长约10%、税收年均增长高达20%~30%的态势下,2004年外资(包括港澳台商企业)百强纳税增长率为零。
中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中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但是,某些外企以“建立工会组织不符合国际惯例”等理由拒绝员工参加和组织工会。在华外企近50万家,雇用职工2000多万,但是组建工会的外企不到20万家。
五是影响中国社会和谐稳定。在有的地方部门的庇护下,一些跨国公司长期漠视中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至于相关劳动纠纷愈演愈烈。恶劣的工作条件、低廉的工资水平、缺乏各类劳动保障等因素,使外企职工群体性事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中国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提供的数据称,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近十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调查的50万件腐败案件,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借鉴国际经验制约境外利益集团
在西方国家,对境外利益集团的游说等活动,如果不加限制,就有危害本国利益的可能。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中国的境外利益集团无拘无束,如今该是依法进行有效制约的时候了。
首先,约束境外利益集团活动。
方式一,法律制约。美国主要有三部法律——《外国代理人登记法》(1938年)、《联邦院外活动管理法》(1946年)和《院外活动公开法》(1995年)——对境外利益集团的活动进行直接管制。主要涉及:对“游说者”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界定;实施主动登记制度、定期报告制度与身份表明制度;以及对违法者实施民事与刑事处罚。其他法律也对境外利益集团的行为进行限制。如《联邦选举法》禁止外国人和外国代理人对选举进行捐款,《政府道德法案》禁止外国人和外国代理人向政府官员馈赠礼物。
方式二,舆论与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的报道揭露比法律制约更加及时有效,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大众以及其他各类组织机构,对跨国公司、相关涉外团体与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在美国国会注册的游说组织大约有两万多个,但是注册为“外国代理人”的不到500个。大多数为海外利益进行游说的组织并没有主动履行注册义务。因此,仅靠法律对“外国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远远不够,而舆论与社会监督有效弥补了这一不足。其中,社会组织就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在防范外国利益集团的活动中,往往是目标的提出者、活动的领导者和推动者。这些组织往往由国会议员或专业律师发起建立,拥有雄厚的资金基础、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明确的行动议程,并与政界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方式三,鼓励与境外利益集团相对立、相竞争的利益集团的发展,实现博弈的基本平衡。鼓励竞争性行业商会和同业公会、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益团体的发展,形成对强势集团的制衡。
其次,制约学者与“掮客”行为。
规范部分学者的“研究”行为。本着“管住政府,放开民间”原则,约束、规范各大部委研究机构与学者接受境内外企业、机构资助的课题研究,严格禁止涉外部门工作人员在外企或驻华商会等的“变相任职”。鉴于行政干预力的敏感以及道德制约力的缺失,鼓励相关社会公益团体对那些充当“黑嘴”或境外利益集团代言人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学者提起法律诉讼,以制约某些学者日益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增加决策与执行的透明度,鼓励媒体进行公正的舆论监督,激励公众进行必要的社会监督。
约束“掮客”的买办行为。充当掮客、游走于境外利益集团与国内各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一些是领导干部子女亲属。因此,强化高级领导干部财产与子女亲属就业的申报、登记与公示制,敦促高级干部以身作则,身体力行,管教好自己的子女亲属。
再有,遏制部门与地方利益膨胀。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膨胀,有可能驱使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与境外利益集团“同舟共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与境外利益的紧密交织,是境外利益集团活动为所欲为的主要诱因。因此,必须坚决遏制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不断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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