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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成熟的社会与成熟的法 [打印本页]

作者: xt0728    时间: 2011-3-11 17:12     标题: 成熟的社会与成熟的法

奸臣前不久在看一本刘墉写的叫做“我不是教你诈”的书,即使在奸臣这个年龄读来,仍觉得其对人性理解之深,令人折服。一个人的成熟过程,何尝不是对人性的理解过程呢?随着对自己对别人人性的了解,逐渐的知道如何顺应人性,知道人性的善,人性的恶,不再要求十全十美,而是知道有底线的妥协退让;不再眼中只有泾渭分明的“好人坏人”,而是能够明白人人都不过是善恶的杂合体,好坏永远都是相对的;不再仅仅把希望寄托在别人的兄弟义气,私交情份上,而是理解任何事都有它的原则,当你的实力不足以与之匹配时,任何人都帮不了你;一个成熟的人绝不会去试图改变人性,而是顺应人性;一个成熟的人不会用一时的好恶来待人处事,而是有着自己一贯的原则和底线,他懂得变通,但不会随波逐流的任意改变自己;他明辨是非,但不会用一件事的是非来判断一个人,不会因为小的是非干扰了对大的是非的判断;他知道规则,知道在这个社会,别人都在“算计”他,他也在“算计”别人,但是他知道“有所不为,有所必为”……——也许这些“不偏”,“不易”的原则就是儒家中庸的真正内涵。

于是忽然就想,一个社会是不是也该有一个成熟的过程呢?一个成熟的社会是不是也该是对这个社会的人性有着深刻的理解呢?那么社会是该顺应这复杂的人性呢?还是去改造它。是让人的善和恶,都得到合理的体现呢?还是把人都假设为好人,要求人人都自觉“为人民服务”,抑或把人都当作恶人,要种种苛律峻法来惩治,才能让人噤噤然不敢越雷池半步?一个社会的法是要保证绝对的正义,绝对的公平,还是应该保证社会博弈的净收益最大化,合理的引导社会向善?
我想一个社会首先应该清楚的知道,这个社会的每一份子都是一个有着独立意识的高等生物——人。人有着其他动物不能比拟的智慧,他能够形成清楚的自我意识,能够分辨“我”和“非我”,因此他除了要“与天斗”,“与地斗”去争取生存的空间,还会“与人斗”——和一切“非我”斗,社会就是“与人斗”的舞台,这个“斗”该如何进行,才能使得整个社会为之付出的代价最小,而收益最大,这就是一个社会应该时刻思考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的好与坏,就是一个社会成熟与否的标志。

一个成熟的社会,就应该明确认识到,这个社会的管理者——“官”,首先也是个人,他也有自己的意识,有自己的利益,所以人做官,首先就不是什么“为人民服务”,不是当公仆,而是为了满足自己需要:生存的需要,富裕的需要,权利的需要,当然也有自我实现的需要。社会只有把“官”的需要和“民”的需要协调起来,使得“官”只有通过满足“民”的需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就像其他行业相互消费对方产品一样,才能让“官”不得不“为人民服务”。一个成熟的社会应该知道并不是“上有所好,下必从焉”,而是一个社会的普遍追求,必然反映在“官”和“富人”身上,因此与其要求“官”以身作则抵御低俗,不如社会每一份子都提高自己的追求层次,如果那些低俗的,真的被整个社会都认为“低”,你看看有几个“官”或“富人”自甘于“低”。同样希望“官”,“富人”有高于一般民众的道德水准和精神追求,就必须让他们有“高于”一般民众的荣誉感,这样的“人上人”不是基本权利的不同,而是社会角色定位的不同。

一个成熟的社会,应该接受历史和现实中竞争的结果,接受社会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始终处于相对集中状态的现实。不会刻意把人按阶级来划分,然后,认为无产阶级、社会底层的道德水准就高于“伪善”“剥削”的资产阶级,不会刻意扩大所谓“阶级矛盾”,试图靠“无产阶级”的所谓多数优势来逼迫“资产阶级”放弃剥削。相反应该通过鼓励“伪善”来缓解社会底层和顶层之间的矛盾,鼓励“资产阶级”用多尽社会责任来换取他们需要的社会安全感,社会认同感。靠社会进步来缩小顶层和底层差距。

一个成熟的社会应该尊重社会实际的权利构成,让那些实际控制了社会权利的阶层或其代言人,自然而然的成为我们的“官”,而不是把做官当成底层改变命运的阶梯,因为那样必然带来新的权利分割,一个社会如果始终处于权利分割的斗争之中,必难稳定,必然付出很高的博弈成本。而相对而言,已经取得相当财富的阶层,在社会管理活动中,也会更少的与民争利,其自身的财富,也增加了其贪腐的行为风险,至少有可能让他在不涉及其本身利益的情况下,做到公正。而这样的阶层内部的斗争,也容易出现“公平”的结果。

一个成熟的社会,应该知道,没有明确的“正义”和“邪恶”的分界,所以不会为了“胜利属于正义的一方”,就在博弈天平上偏向所谓代表正义的社会力量,因为这样的偏向,最终必然使“正义”膨胀而变成“邪恶”。成熟的社会只会给出一个任何人不能逾越的底线——法律,而不能保证每一博弈都必然公平。而成熟的社会更多思考的也是规则的公平,而不是结果的公平。因此一个成熟的社会,人们不会把社会的种种不公都算在“统治者”和“制度”上,而是要求改变具体的不公平的博弈规则,他们知道所谓制度,就是由这样一些具体而微的规则构成的,改变这些规则,最终就能够形成好的制度,有了好的制度,任何人都必须按制度操作,统治者的问题,自然也就解决了。

一个成熟的社会必然要求成熟的法,成熟的法,才是成熟社会的标志。

一个成熟的法,首先,应该明确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平等遵守底线规则,它不能有所谓的“阶级性”,不能照顾某一阶级阶层,也不能剥夺限制某一特定的阶级阶层,否则其必然导致一个特权阶层产生,哪怕这个阶层最初是底层,也会从中分化出一个特权的阶层,这显然更不公平。共同的规则需要共同的认可,除了“少数服从多数”,也要有“多数尊重少数”,在基本权利的保护上,不能有少数,多数的区别,不能成为多数暴力的工具。

一个成熟的法,要明确知道自己是一个规则,不是一个侠士,因此对于法,重要的是程序的正义,而不是结果的正义,程序的正义才能保证最大几率的结果正义,为了结果正义,而放弃程序的正义,虽然暂时能够体现正义,但长期来看却是在偏离正义,最终的结果也必然是因为对程序的不在意,而被人随意利用,连结果正义也无法追求了。

一个成熟的法,必然与社会实际状况相吻合,是服务于使社会净收益最大的原则的,不应该为了“正义”,就付出一万元的司法成本去追究一千元的贪污,更不应该严厉到使任何人都随时可能“触雷”,这样的结果必然使法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得不妥协,折衷。于是就有了“人治”的空间。立法规定螃蟹不准横着走,除了让执法的螃蟹得好处,没有其他任何意义。

一个成熟的法,应该知道,其目的不仅在于惩治犯法者,更在于保护守法者,因此宁可放过部分违法者,也不能以法律的名义去剥夺合法的权利,而一个成熟的社会更应该明白,执法者不是天然的纯洁者,他们的权利也需要限制,随着文明的发展,那些“刑讯逼供”的手段,必须限制,甚至杜绝。
。。。。。。
作者: 大傻111    时间: 2011-3-11 17:14

没人顶,自己顶
作者: 黑咖啡    时间: 2011-3-11 17:15

问好奸臣,拜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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