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请求大家帮助,看我还能继续诉讼吗? [打印本页]

作者: motuigui123    时间: 2008-12-7 19:48     标题: 请求大家帮助,看我还能继续诉讼吗?

       我叫朱惠平,高中文化程度,平邑县工商银行退休干部。我1978年9月参加工作,1983年5月1日与徐胜余结婚。我的经历十分坎坷,先是工作上被人诬陷,后在婚姻上更是被徐胜余欺瞒,徐趁我患精神病期间神志不清时,在我和我家人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办理所谓的离婚手续。
       1982年冬,我与在临涧派出所工作的徐胜余相识,并于1983年5月1日与徐胜余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1984年3月我生一女,随后徐胜余以和我两地分居为由调到县公安局刑警队。徐胜余的父母嫌弃我生的是女孩,让我把女孩抱回老家抚养就说女孩死了,然后再生个男孩。我和我母亲都不同意将女孩抱回老家抚养。徐胜余的父亲就骂我说我绝了徐家的后,断了他这一枝子人烟。徐胜余的父亲要我们抱养徐胜余一个远方亲戚的私生子,徐胜余不愿意,徐胜余的父亲让我拿钱买那个孩子,我没给他钱,他就生气,认为是我怕花钱不愿意买孩子。
       1987年1月份,我所在的第一储蓄所出现了一笔5000元的存单差错,这笔款提取时是由我和一名出纳经办的。县行和市行找了所有的人员调查,惟独没找我。检察院直接把我叫到县招待所谈材料,并找人看着我,然后又把我带到检察院。检察院的人对我审问了2天,说我模仿他人笔迹造假帐贪污公款。由于贪污公款一事与我无关,我不承认。后来,检察长赵新苍打我,逼我承认贪污的事,我与其争辩并吵闹起来,赵新苍用电警棍电我的脸和后背。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使我小便失禁,我又羞又愤意识一模糊,以后的事就都不记得了。(后于1987年5月15日和1990年4月13日两次到济宁市精神病院鉴定为拘禁性精神病。)赵新苍趁机将贪污罪名强加在我身上,说我为逃避罪责装疯卖傻,吓的有了精神病。
事实上.赵新苍是因为我丈夫徐胜余在刑警队工作期间曾将他侄子打的很厉害,才故意诬陷我贪污。检察院曾3次向法院提起公诉,但都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明被法院驳回。我向检察院和法院说明我没有贪污,可检察长赵新苍故意说我是神经病、我说的话不能信。1987年11月20日,平邑县工商银行在检察院未作出任何处理结果之前以贪污为由将我开除公职。我是被冤枉的,我的案子一直拖到1990年才撤消此案,1992年又做出了不以贪污论处的复议意见,1995年平邑县工商银行给我办理退休。
       徐胜余1986年9月至1988年7月在外地上专科,1987年3月检察院诬陷我贪污时,徐胜余从学校赶回来给我问这件事,但未有结果。1989年4、5月以后,徐胜余以我被开除不能在工商银行家属院住为由在公安局要了房子。徐胜余说要搬家,把家里东西拉走一部分,然后对外宣称他已经离婚了。当时我因患病神志不清,根本就不知道离婚一事。后来我父母及亲属知道了,我二姐找检察院和法院控告徐胜余,检察院说我有精神病不能轻易离婚,是假离婚,而法院不予受理。我父母找徐胜余责问,徐对我父母说“惠平的案子县检察院一直拖着不办,他们不是治惠平,是治我的。因为公安局把检察长赵新苍的亲戚抓了,我把他打的太厉害了,公安局和检察院就顶着干。顶的当当的!我们根本就没有离婚,离婚是假的,是骗检察院的。检察院是公报私仇,为此公安局孙局长和赵新苍检察长拍了桌子,是检察院给公安局难看的。”我父母轻信了徐胜余的话,便将此事暂时搁下。我带着孩子骑自行车去省检察院,走到白马庄,由于长期服药身体太差走不动了。我叫徐胜余来接我,平邑县公安局让时彦峰开车把我接回家,时彦峰对我母亲说:“有年纪的,你放心吧!离婚是假的,是骗检察院的,复婚的事包在我身上了,你放心吧……。”徐胜余以为我找工作和再生个男孩为由,把我的户口迁往巨野县.....我就天天带着女儿到公安局找徐胜余,在公安局里一圈圈的到处找,一边找一边不停的说疯话“不离婚,不复婚”。我父母亲担心跟在后面看着我,我还拿石头打他们。徐胜余怕影响不好,在刑警队陈队长家里,当着陈宗会队长、王玉友队长及陈队长家属的面说:“离婚是假的,是骗检察院的,等检察院处理完惠平的案子就复婚,没有真离,半年后就复婚。”同时徐胜余为了证明离婚是假,复婚是早晚的事,于1989年6月份,把我及孩子的户口从巨野迁回平邑县公安局落到徐胜余的户头上。但到同年10月徐胜余与他人又结婚了,并将我和我女儿的户口从公安局的户口薄上撕去。我女儿上大学迁移户口时,都没有户口档案。
       我1992年经多方医治病情逐渐好转,神志也清醒了,我开始追查当时不明不白离婚的事。发现离婚一事漏洞百出,根本就是徐胜余一手导演的非法离婚。徐胜余是见我患有精神病难以治愈,又被开除公职,加之生的是女孩,才起了抛弃我们母女之意。徐胜余利用在公安机关工作的职务之便,在我患精神病期间,趁我神志不清时,勾结民政所的方增启、司法所的肖连贵和临时工李万平,共同阴谋造假,在我和我家人都不知道的情况下,于1989年4月7日非法办理了离婚手续。而我因患病神志不清,根本就不知道离婚一事。且徐胜余仅仅是对外宣称已经离婚,说是通过民政所办理的手续,但事实并非如此,甚至我连离婚证都没有。
       我到法院状告徐胜余重婚罪,法院不予受理。我到县政府、县委、纪委、市纪委、民政局、市民政局、妇联、市妇联等单位上访,可一直没有人认真调查此事,一直是徐胜余说什么,就出什么样的结论。当时所有的人都替徐胜余说话,说“没有离婚证也是合法的离婚!”2000年5月26日,平邑县祖县长公开接访,要求县政法委、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5个部门联合调查,除民政外,其他4个部门都不盖章,事实上5个单位根本没有派人调查就直接作出和以前一样的结论。1989年4月7日正值我患精神病期间(1987年5月15日和1990年4月13日两次到济宁市精神病院鉴定为拘禁性精神病),但调查组回避这个事实,只听徐胜余一面之词,从未深入调查过。
        2002年4月,经上访,民政局给我一份89年4月7日字第05号离婚证复印件和申请书。离婚证复印件和申请书的书写和签名都是李万平写的,说是有我的手印。但其上的手印到底怎么按上的我不知道,当时我患精神病,神智不清,是徐胜余拿着我的手硬按上去的,还是趁我服药后睡着了偷按上去的,不得而知。因此我索要原件,民政局以替我保管。存档为理由拒不发给我原件,我找律师帮助调查,律师发现89年4月7日字第05号离婚证登记的是另一对夫妇的姓名,且不存在重号。而且没有徐胜余再婚的结婚登记记录。
我拿着离婚证复印件到平邑县法院起诉平邑县平邑镇人民政府要求撤消89年4月7日字第05号离婚证,行政庭的赵锡华说让我拿出离婚证原件才能受理,我说没有原件,赵锡华说:“没有原件,复印件不能当证据使用。复印件做为证据需要与原件核对无异。”借此不受理我的起诉。
       我没办法只好先起诉要离婚证原件。2002年5月,我把平邑县平邑镇政府、平邑县民政局起诉到法院,要求2被告依法发给离婚证。法院行政庭的赵锡华终于收案,副院长李兆磊还说赵锡华:“这些年没有收案,你收了她的案,就等于让她走出来了。”
       一审开庭时,被告律师廉勇说;“‘离婚证’不能给她,给了就完了。”一审法院唐玉玲要我撤案,我不撤,法院就以我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的范围为由,一审驳回了我的起诉,二审维持原判。
我对此不服申请再诉,2004年11月8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发回平邑法院重审,平邑法院不愿审理,转到罗庄法院审理。在罗庄法院审理时,廉勇拿出离婚证交给法院并称以前多次给我而我不要。真是可笑,我要了这些年还没见过离婚证。罗庄法院的法官管海英要我撤诉,说撤诉就可以把离婚证领走,我不撤诉,要求法院判决。罗庄法院以“方增启的证言:双方到场按了手印,拿走了离婚证,之后朱的母亲又将离婚证送回,民政一直保管着”谁发离婚证?没有证人证据。平邑镇人民政府不是办理人吧?认定平邑镇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已履行完毕,驳回我的起诉。看方增启的证言称其已“作了回避,由司法给办理离婚手续”,那么方又怎么能知道“他俩都在离婚手续上按了手印双方当时都拿走了离婚证”?且方的证言是打印的材料还有涂改的痕迹,怎么能当证据使用?
       我不服再次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王周华审理此案。开庭时,被告律师廉勇说:“方增启不是本案证人,他的证言是离婚案中的材料,不做证据使用。” 开庭后,王周华找我家人谈话,说给我没法谈,让我家人把他的意思传达给我。王周华问我的最终诉讼目的是什么,我家人说现在我们只要求法院判决发放离婚证。王周华说:“你的目的我太明白了,你是想拿离婚证起诉离婚无效,然后告徐胜余重婚罪,这点我很清楚,但你这种想法是不可能实现的。你现在完全可以把离婚证拿回去,再拿着精神病鉴定起诉离婚无效,你这个官司能赢,你要求赔偿也好,什么也好。但这个离婚无效是办理手续的行政机关的责任,和徐胜余没关系,徐胜余完全可以说他不知道你有精神病,你要告徐胜余重婚罪是根本不可能的。我说这些都是为你好,你撤案就能拿到离婚证了,你的目的也达到了,你拿离婚证后该怎么起诉怎么起诉,你在这个案子上纠缠没意思。”
我家人说不撤案,要等法院判决。王周华说不好判,说罗庄法院的管海英和他分析过这个案子,管海英说:“要改判不容易,以前的判决都没判决给离婚证,要是改判那民政上得赔钱,办理人员都得犯错误。现在谁改判谁就成了各方面的焦点了,你想想谁受得了。”
       我家人说判决要根据事实,应该怎么判就怎么判,考虑其他厉害关系还叫公正判决吗!王周华说法院也要接受党的领导,什么事要从党的角度出发,现在提倡社会和谐发展,真要按你说的事实办,造成的后果太严重了。民政局、人民镇政府做的都成错的了,撤消离婚的话徐胜余就存在两个合法的婚姻关系,成重婚罪了,这是不可能的。这一系列的问题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太大,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改判要经过审委会,审委会从这方面考虑也不会改判的。
最后王周华提出这样的意见:“你目的不是想要离婚证吗?你撤案,你撤案就给你离婚证。”我家人给我说后,我不撤案,王周华接着就说:“这样吧,有三条,第一条:你撤案,第二条:给你离婚证,第三条:给你下个裁定书,裁定书上写明离婚证以前没给过你,一直放在民政局,现在才发给你。你看怎么样,考虑好了再给我说。”我考虑后仍然不同意撤案,要求王周华下判决书,王周华就很生气的说:“你等着吧,百分之九十的可能性是维持原判。”
       2007年6月23日,我收到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王周华仍然以方增启的证言为证据认定我当时已领离婚证,维持原判。我家人打电话问王周华:“被告律师已经说明方增启的证言不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法院还用方的证言?”王周华说开庭记录朱惠平已经看过并按手印,而且开庭记录跟本没有被告律师说方增启的证言不做为证据使用这句话。我家人问王周华:“为什么我撤案法院就下裁定书,裁定书上写明离婚证以前没给过我,一直放在民政局,现在才发给我。为什么我不撤案就维持原判?还讲事实真相吧!”王周华说:“这句话我从来没说 ,法院办案子,不是我个人说的算的。”
       当时开庭后我要求看记录,但书记员说不需要看,和你们说的一样,光签字就行,我就没看直接签字了,想不到王周华竟然在开庭记录里做手脚坑人。王周华说我撤案就给我下个裁定书,写明离婚证以前没给过我,一直放在民政局,现在才发给我;而我不撤案审理结果就成了离婚证早就让我拿走了!有这样判决案子的吗?现在王周华又不承认说过,这样明坑人的法官判决案子怎么能够公正?我提出的理由、证据,王周华一条也不看,也不管事实真相如何,反而以我撤案不撤案为借口,变着法的钻空子坑人。
       平邑县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庄法院等多次审理,一直没有到民政局、人民镇政府调查事实的真相,只是拿着方增启有涂改痕迹的证言不放,这样的判决怎么能公正?
       我为了起诉要求撤消89年4月7日字第05号离婚证,迫不得已先起诉要离婚证原件。平邑县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罗庄法院审理了六次,就是不判决给我原件。直到罗庄法院审理时,被告才拿出原件交给罗庄法院,之前我还一直以为没有离婚证原件。
       我看有离婚证原件,被告也拿出离婚证原件交给法院了,就于2008年7月27日,起诉平邑县平邑镇人民政府要求撤消89年4月7日字第05号离婚证。平邑县法院以我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规定为由,裁定不受理我的起诉。依照法律规定,我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也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要硬说的起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也不是我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我在上诉书里有详细说明)。
       平邑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还是和以前一样,想着法的找借口不收我的案,像李兆磊说的那样,怕我走出来。之前我多次去找法院院长李兆磊,要求法院撤消89年4月7日字第05号离婚证,李兆磊不收案;我告徐胜余重婚罪,李兆磊也不收案。李兆磊说:“就不给你公平,你怎么着?你告去吧,你连我也告着”、“你没有离婚证也是合法的离婚”
       我又上诉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说平邑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当,应予纠正,然后另找了个借口驳回我的起诉。就这样二审又结束了。中级法院说离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院不受理。如果法院仅仅说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之前、不归法院管也可以,但是法院的判决中还另外说明了离婚是合法有效的,是我和徐胜余共同申请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且在离婚证上按手印予以认可,这都是胡说八道的。中院调查了吗?李万平自己一个人办的离婚手续合法吗?说同日颁发离婚证,离婚证在哪?谁发的?发给谁了?有人证物证吗?法院这样认定事实,我去哪要求撤消离婚证?法院还说我是又反悔才到法院起诉的,他们这样说别说法院不受理了,就是民政局也不给撤消啊。
       我去政法委和人大反映,都说“法院判完了,你是合法的离婚。”到民政局那里,他们也说:“有法院判决,找我们没用处,管不了。”
请领导看看,我不是没理,是两级法院的法官不讲理。李兆磊要不和徐胜余等人串通一气,怎么会说出这种话来!平邑法院的人都和李兆磊一样,谁收我的案?我上哪说理去?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只会维持原判,大家都知道“临沂没有告赢的行政案子”。





欢迎光临 110互动论坛 (http://bbs.110.com/) Powered by Discuz! 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