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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是“夫妻” 竟然也可以“离婚” [打印本页]

作者: ASDFASDFSS    时间: 2011-4-7 15:08     标题: 不是“夫妻” 竟然也可以“离婚”

最近报道的一个案子,牵扯到了上海法院的应用法律问题。
2003年,赵超英被王苏娥告到了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法院(或是法官个人)为了判原告赢,就将其定性为股东权纠纷。而被告赵超英在与原告签订协议时是现役军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军人不可能是公司的股东。而实际上原告也不是股东,不是夫妻怎能“离婚”?股权纠纷案,应是公司内部的纠纷,由于公司在浙江因此不应该在上海打官司,而且这官司一打就是八年还远远没有结束。在法官的操作下,当然原告赢了,顺利拿到了30万元人民币。
作者: wangyankui    时间: 2011-4-7 15:23     标题: 社会就是这样,没有办法

社会就是这样,没有办法
作者: JUN52LAN    时间: 2011-4-7 18:38     标题: 湖南省耒阳市教育界中的腐败!!!!

我是一名湖南省耒阳市的退休教师,1998年同一名叫徐建华的教师在同一学校任教,徐建华担任校长职位。徐建华是一个贪图小便宜的人,除平时贪占学校公款外,连自己的小孩读书也不交学杂费。在期末结算时,我提了徐建华的意见,他便怀恨在心。10月份的一天,他喊来社会青年两人拿砌刀拦我去学区的路上,将我砍成三处轻伤。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徐建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之规定,该教师已取消教师资格,不能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但是奇怪的是徐建华在服刑期间同样享受教师待遇。2005年还能晋级小学高级教师。2006年6月份,我书面向耒阳市教育局提出,要求依法给予徐建华恰当的处理,无结果.同年7月5日,我向中央法律频道的《法律讲堂》栏目咨询了这样的两个问题:1,教师的教师资格是否应该收缴?回复是应该收缴。2,该教师能否保留公职?回复是不能。我把咨询的情况也书面向耒阳市教育局领导反映了,而此案又是纪检书记蔡德金同志亲办,我多次询问此案的结果,而蔡德金总是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已快五年,仍毫无结果,我不知道这样的纪检书记怎样执法?怎样为人民服务?


     这样的教育界出现这样的事还官官相护,让那些腐败教师如何为人师表???
作者: fasdfasdf    时间: 2011-4-9 11:59

不是股东也能叫为股权纠纷案法院真可笑,楼主的题目也起的很形象
作者: nsfdsad    时间: 2011-4-9 13:10

现在像这些法律条文已经不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了,纯粹是压榨,在网上、电视上到处都可以看到这样的事情,记住法院也有潜规则,有钱就是好办事,现在这样的事情已经见怪不怪了
作者: derdfg    时间: 2011-4-12 09:35

确实是的,军人是不能成为股东的,国家也有明文规定
作者: ASDFASDFSS    时间: 2011-4-12 10:02

其实事情是赵超英和王苏娥签订了一份协议,法院定为股权纠纷的意思很清楚:只要王苏娥的股权已转让了,就按协议约定的给钱。至于协议上还有约定的付款的前提啦、王苏娥的义务啦等等全部可以删除,将股权纠纷与协议纠纷进行混淆,把事情搞乱;再捏造事实,将二人签订的协议说成是三人签订的,就说赵超英是为第三人付款;还可以栽赃,说成是各方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如果法院以后实在对有些事实不能回避了,就用“一事不再理”进行处理。如此一来,法官就将协议的形式、内容、双方的真实意思等等都改变了。至于以后判决书的事实部分都是将2003年判决书的内容完全复制了事。最后,法院的庭审笔录被发现可能是伪造的……
作者: fsdfasd    时间: 2011-4-12 10:28

不是“夫妻”竟然也可以“离婚”,内容..........==,标题党啊,不过很形象
作者: ASDFASDFSS    时间: 2011-4-24 11:59

854号案错判的内容   http://bbs.club.sohu.com/view_pic.php?url=http%3A%2F%2Fimage4.club.sohu.com%2Fpic%2F6f%2Fca%2F7777d01d647754756408ade7eec8ca6f.jpg

[ 本帖最后由 ASDFASDFSS 于 2011-4-24 12:22 编辑 ]
作者: asdfasf    时间: 2011-4-24 14:41

审理的法院却伪造了法律文书,知法犯法也不怕自己坐牢
作者: 爱情manman    时间: 2011-4-29 16:15

同情原告!
作者: nai何情深    时间: 2011-4-29 16:44

现在这社会,什么情况都有啊!!!!!
作者: goodtimemix    时间: 2011-4-29 17:24

唉!现在这社会呀,太太太太太复杂了!
作者: 有事找110    时间: 2011-4-29 17:29

当近社会,真是无奇不有啊!
作者: 五一第二天    时间: 2011-5-2 16:22

这个题目太有意思啦!不是夫妻那么可以离婚呢????
作者: ru花美眷    时间: 2011-5-3 14:36

路过,进来顶下。
作者: simplelove    时间: 2011-5-3 15:21     标题: 阴差阳错

阴差阳错
作者: beiaimay    时间: 2011-5-3 19:37

有点搞不清楚是什么意思
作者: youshashi    时间: 2011-5-4 15:04

这标题好吸引人
作者: 原味咖啡    时间: 2011-5-4 15:34

目前 的社会呀,真是复杂得不能再复杂啦!!!
作者: zhejsaizj    时间: 2011-5-4 18:55

现在的社会真够乱的
作者: 124635644    时间: 2011-5-4 20:38     标题: 回复 1# ASDFASDFSS 的帖子

现在的社会就是这样黑,可是有什么办法,老百姓活的是很累但也不能不活下去,暂且苟且偷生吧。
作者: xxxx110505    时间: 2011-5-5 13:44

可想而知,7年这社会变化有多大?
作者: 11年的我    时间: 2011-5-5 15:24

七年,整个世界都会有一定的变化哦!!
作者: 1989戏    时间: 2011-5-5 15:55

同情,深感同情!
作者: holdmayday    时间: 2011-5-5 17:23

这不是搞笑吗?
作者: 祝福妈妈    时间: 2011-5-6 16:20

有点搞笑!!
作者: missma9    时间: 2011-5-6 17:35

其实对这种事见得多了 就淡定了
作者: ziyouhxnk    时间: 2011-5-6 19:26

现在真是什么事都有
作者: 沉沦的念    时间: 2011-5-6 20:17

社会就是残酷啊。。。
作者: 果蔬喜多多    时间: 2011-5-9 16:55

现在的社会真是够乱的,大家一定要小心哦!
作者: wo说谎了    时间: 2011-5-9 17:28

没看懂!
作者: zyzuowandk    时间: 2011-5-9 19:39

社会太复杂,七年都解决不了,唉
作者: hufens9    时间: 2011-5-9 22:20

看一下,杯具的狠
作者: youshashi    时间: 2011-5-10 16:08

楼主不要淡定了,抓紧找解决方法
作者: 无与伦比    时间: 2011-5-10 16:17

这个世界太庞杂啦,七年这么长时间怎么就解决不了呢????
作者: longlago    时间: 2011-5-10 16:18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情呢
作者: simplelove    时间: 2011-5-10 16:41

真是悲剧。。。什么都帮不了
作者: intheforest    时间: 2011-5-10 16:50

不结婚最好,就不会有离婚这事了。。
作者: intheforest    时间: 2011-5-10 16:52

可想而知,7年这社会变化有多大?
作者: huifeidy    时间: 2011-5-10 18:18

以后都不要结婚了,就不会有这些P事了。
作者: 小小的犯错    时间: 2011-5-11 08:22

自己过细想想一下,7年这世界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吧…………
作者: 海绵宝    时间: 2011-5-11 10:57

打电话资讯热心的律师吧。
作者: nottall1    时间: 2011-5-11 16:24

对于这样的事情时间前晚不能拖的久了
作者: demore    时间: 2011-5-11 21:01

我还觉得很奇怪,所以进来看看
作者: 祈福汶川    时间: 2011-5-12 08:42

社会真是越来越乱啦,,大家一定要多留心哦!
作者: tairere110    时间: 2011-5-12 13:39

法院可得公平公正呀
作者: 给力wenchuan    时间: 2011-5-12 16:31

法院一定要公平行事哦,一定不能袒护任何一方!!!
作者: basketball14    时间: 2011-5-13 16:08

搞什么飞机,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作者: jieyunexpo    时间: 2011-5-16 14:25

上海居然也会发生这样的事,真是有损市容,怎么上面的都不管不顾么?
作者: itsmylifeo    时间: 2011-5-17 14:35

两者都付出了很大的精力,但是结果却不如人愿。
作者: huazhongxu1    时间: 2011-5-17 17:40

搞什么飞机,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直线光轴导轨
作者: angrybird0    时间: 2011-5-19 14:45

啥高明的招数
作者: silenceall    时间: 2011-5-23 14:50

哇,好久啊!
作者: sorrymans    时间: 2011-5-24 14:35

简直就是浪费时间
作者: queenaall    时间: 2011-5-25 16:47

呼吁大家关注下,让可怜的被告可以早日安心
作者: talktome    时间: 2011-5-26 14:48

继续上诉,就不信没有正义的使者!
作者: burningmar    时间: 2011-6-1 14:46

嗯啊,很高明啊,高明到让人心寒
作者: looktwice    时间: 2011-6-2 16:22

可怜的人啊,这官司还有必要继续吗?
作者: 欠我的时间    时间: 2011-6-20 11:26

遇到这样的事情真是有点不幸,唯独的办法只有想开一点
作者: 魔力新生活    时间: 2011-6-20 11:29

咱不懂什么法律纠纷,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觉得谁对谁错,我支持被告!
作者: anyoneofus    时间: 2011-6-20 18:47

有道理,法院是最后的防线
作者: 雨雨的上海    时间: 2011-6-21 09:48

这案件的时间未免也太长了吧,真希望能早点结束……
作者: sunrainsun    时间: 2011-6-21 09:51

都不是一家的,怎么可能会离婚呢,有点搞不懂!!!!!!!!!!!
作者: 欠我的happy    时间: 2011-6-21 09:55

不是说上天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为何还会有如此不公平的事发生呢????????
作者: moxienidq    时间: 2011-6-21 17:55

现在这种事情太多了,世界就是这么不公平。
作者: notafraid    时间: 2011-6-21 18:54

怎么会有这么烦恼的事情
作者: 喝水在绿叶    时间: 2011-6-22 10:23

看在眼里,苦在心里,我们只是个平凡的人
作者: 苦瓜不苦    时间: 2011-6-22 10:29

看你们还能坚持多久。。我早就看过这篇文章了。
作者: 遗失的哈娃    时间: 2011-6-22 10:30

事情是赵超英和王苏娥签订了一份协议,法院定为股权纠纷的意思很清楚:只要王苏娥的股权已转让了,就按协议约定的给钱。至于协议上还有约定的付款的前提啦、王苏娥的义务啦等等全部可以删除,将股权纠纷与协议纠纷进行混淆,把事情搞乱;再捏造事实,将二人签订的协议说成是三人签订的,就说赵超英是为第三人付款;还可以栽赃,说成是各方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如果法院以后实在对有些事实不能回避了,就用“一事不再理”进行处理。如此一来,法官就将协议的形式、内容、双方的真实意思等等都改变了。至于以后判决书的事实部分都是将2003年判决书的内容完全复制了事。最后,法院的庭审笔录被发现可能是伪造的……
作者: 紫色铃风    时间: 2011-6-22 10:32

有这么判的吗??各位懂法的友友
作者: 含苞待放    时间: 2011-6-22 10:34

现在什么事情都是钱引起的,打官司的,上诉的,什么不是因为钱啊
作者: 宝贝莫哭    时间: 2011-6-22 10:37

这世界上千奇百怪的事真是无奇不有啊!!!
作者: 小开心小    时间: 2011-6-22 10:38

恭喜原告,大家一定要合理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 thechristianl    时间: 2011-6-22 16:54

难道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了吗?法院要这么做
作者: shijiandmh    时间: 2011-6-22 17:43

现在这种类型的纠纷太多了,被告好冤啊!
作者: 泡泡的天空    时间: 2011-6-23 08:40

我想鄙视,不想赞扬^^
作者: 欢迎光临    时间: 2011-6-23 08:41

这不明摆着法院说谁赢谁就赢么
作者: 蜻蜓点点水    时间: 2011-6-23 08:43

怎么没人支持了,咱们不都是支持者么<!8!>这事确实过分了不是
作者: 摇摇晃晃    时间: 2011-6-23 08:44

咱不懂什么法律纠纷,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觉得谁对谁错,我支持被告!
作者: 访问之中    时间: 2011-6-23 08:46

谁得到群众的支持多谁就是赢家
作者: 最近心好糟    时间: 2011-6-23 08:49

目前的社会真是无奇不有啊!有点出乎意料之外啦!!!!!
作者: shijiandmh    时间: 2011-6-23 19:12

这让被告情何以堪那!!!坑爹啊!!!
作者: edsheeran    时间: 2011-6-23 19:15

不要激动,事情不是还没有结果么
作者: 你若成风    时间: 2011-6-24 09:02

这个题目还真是有意思,本来不是喜欢看关于法律的内容的,可看到该题目不得不看啊!!{:4_141:}
作者: vae有何不可    时间: 2011-6-24 09:05

 这年头只有老百姓是知法犯法,高层都是执法玩法。哎………………
作者: 如果当时    时间: 2011-6-24 09:07

幸福不容易,可也很简单,关键在于你怎么去把握,好好珍惜吧!!!不要动不动就将离婚说出口!
作者: zenydedbai    时间: 2011-6-24 11:51

什么悲剧的事情都让被告给遇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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