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揭开法院判案的高明招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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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gasggf
时间:
2011-4-24 13:08
标题:
揭开法院判案的高明招数
赵超英和王苏娥一案,王苏娥
(
别名王素娥
)
决定给赵超英所研制的新药品种投入研发资金
,
但是经过了一段时间后
,
王苏娥感到难以为继
,
于是决定退出
,
双方签订了《关于王苏娥退出浙江省临海市高鑫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退出高渗透研究及开发的协议》
(
简称“协议”
)
及《对“关于王苏娥退出浙江省临海市高鑫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退出高渗透研究开发的协议”的补充说明》
(
简称“补充说明”
)
商量有关事宜。
2004
年,该新药取得了新药证书及生产批文(定为三
+
五类),王苏娥随即用以前的判决书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超英支付
90
万元,但是赵超英认为:自已不是股东,该案定性错误,再次递交了人大通过的国家法律;而且认为根据约定,王苏娥也要履行义务,把以前研究费用以及邮寄凭证交出。但是法院(或是法官个人)竟然用“一事不再理”再次认定军人就是股东,而且更奇怪的是开始认定王苏娥有义务了,但认定赵超英不能抗辩只能反诉,判决书再次用捏造事实、篡改事实、删除付款前提的方法判决赵超英又单方面支付
90
万元。对法院(或是法官个人)这种迫害加创新式的断案方法赵超英提起了上诉,上海市二中院除了重复“一事不再理”外,黏贴复制了杨浦区法院判决书的主要内容,驳回了赵超英的上诉。
2005
年,王苏娥以还要支付利息为由又向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当然是王苏娥胜诉。而判决书认定王苏娥胜诉外,利息却要赵超英自己计算。显然,这是强人所难,即使多算了法院也不一定会认可,赵超英也十分清楚翻案是不可能的了。在法院(或是法官个人)的淫威下赵超英选择了屈服,不再上诉了。法院(或是法官个人)在法律的名义下得以将赵超英的专利持续查封。
2005
年底,王苏娥第
4
次向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超英按协议支付
140
万元。法院在给赵超英的举证通知书中,明确告知:
2006
年
1
月
13
日前可提起反诉。这是赵超英最后的一次争取合法权益的机会,他不敢怠慢于
2006
年
1
月
12
日向书记员递交了反诉状。几年的诉讼经历、法官的种种近似卑劣的做法、创造性应用法律的判决书,使赵超英实在再难以相信法院(或是法官个人),为了保险起见他要了法院的收条。
2006
年
1
月
18
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几句官话后法官(
4
个案件均为同一个法官和书记员)竟然裁定:赵超英反诉超时予以驳回。原来法官的用意和步骤很清楚:先忽略王苏娥的义务、第二场官司无法忽略就用不能抗辩只能反诉处理、算计好了如果最后一场(第
4
场)官司赵超英按时反诉就用反诉超时再给予驳回,这样……。但法官没想到的是:赵超英自学法律后决定自己出庭了。面对法官的淫威,赵超英据理力争,要求书记员实事求是将庭审记录做好,双方的律师和赵超英均在庭审记录上签了字。
2006
年
2
月
16
日,案件第二次开庭,法官告知:“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过举证期限提出反诉的,本院不予采纳”;法官再次告知:“
1
月
18
日出庭已经告知不予受理了”。
赵超英将法官的恶行向有关部门作了反映,经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赵超英反映的情况属实,后在上海市人大代表的过问下杨浦区法院撤换了主审法官,重新组成了合议庭。
新的合议庭采纳了赵超英的反诉,判为双方共同履行义务。但对以前判决书的问题,又用“一事不再理”处理。相对于以前的判决,赵超英采取了接受和沉默……。但王苏娥上诉了,上海市二中院又改判为赵超英单方面履行义务,对以前判决书存在的问题同样以“一事不再理”处理。
这次,赵超英采取了抗争。最终发现
2006
年
1
月
18
日、
2
月
16
日的庭审记录都是伪造的,而且法官和书记员的签名也是伪造的,伪造的
1
月
18
日的庭审记录中赵超英的反诉没有超时(
12
日收到反诉状),赵超英和律师的签名没有了但有王苏娥律师的签名,而且
2
月
16
日的庭审记录中将赵超英所说的
1
月
12
日递交反诉状的时间涂改成了
1
月
18
日。另外,王苏娥方面也多次证明了庭审记录是伪造的:①上诉状中认为法院违法:将第一次开庭(
1
月
18
日)承办法官以超时驳回的反诉重新受理;②
2006
年
5
月
25
日王苏娥律师再次重申:反诉已过举证期限(
1
月
13
日),法院不应受理;③
2009
年本案再审开庭时,王苏娥方面又强调:赵超英提出反诉时已超时。
伪造者也害怕恶行败露,将应该放在第
1
页的庭审记录放在了第
115
页。
基于涂改就是伪造和文书制作者不利原则的司法准则,上海的法院方面有所顾忌了。要求赵超英在上海高院再审的案件撤诉,转而由上海市二中院再审,
16
个月之后又有了共同履行的又一次改判,当然,以前的问题照样延续和“一事不再理”。王苏娥对此不服,又上诉到了上海市高院,高院以“驳回王苏娥的再审申请”结案。
如此,案件又回到了原点即协议约定的双方的义务问题。但关键是:为什么
2003
年案件的判决,法院(或是法官个人)对王苏娥的义务不予认定甚至只字不提?为什么对同一事实有多种处理方法?
作者:
sgasggf
时间:
2011-4-24 13:55
签订的协议:
http://imgsrc.baidu.com/forum/pic/item/841207723db2f575d62af1ec.jpg
http://imgsrc.baidu.com/forum/pic/item/db2d79b440e1b37f60d09ff3.jpg
作者:
nai何情深
时间:
2011-4-29 16:47
这社会让我突然很想做律师。。。。
作者:
goodtimemix
时间:
2011-4-29 17:29
现在的法院都是吃饱就睡,睡过之后再去消费
作者:
有事找110
时间:
2011-4-29 17:31
有种想改行做律师的想法哦!
作者:
nikunsq
时间:
2011-5-2 16:18
律师是正义的使者!
作者:
五一第二天
时间:
2011-5-2 16:23
这个法院的高招太厉害啦@!
作者:
wushunyun
时间:
2011-5-3 12:44
吃了拿了被告的 再吃拿原告的
作者:
ru花美眷
时间:
2011-5-3 14:35
嗯,果然很高明,小心。。。
作者:
simplelove
时间:
2011-5-3 15:21
标题:
坚持搞法院
坚持搞法院
作者:
youshashi
时间:
2011-5-4 15:04
现在法院都是不吃饭的家伙。没用!
作者:
原味咖啡
时间:
2011-5-4 15:35
此法院真是牛啦!欧耶耶欧拉拉!!!
作者:
zhejsaizj
时间:
2011-5-4 19:51
律师一定要给力
作者:
xxxx110505
时间:
2011-5-5 13:44
7年啊。这社会伤不起呀。。。
作者:
11年的我
时间:
2011-5-5 15:25
这个社会真是不经伤,七年是个什么概念啊????
作者:
1989戏
时间:
2011-5-5 15:54
法院怎么可以这样,法不外乎人情啊!
作者:
祝福妈妈
时间:
2011-5-6 16:22
慢慢等呗,顺便想想后天怎么祝福母亲哦!
作者:
ziyouhxnk
时间:
2011-5-6 19:27
太厉害了吧
作者:
沉沦的念
时间:
2011-5-6 20:17
法院是维护有钱的地方。。。
作者:
果蔬喜多多
时间:
2011-5-9 16:56
现在的社会真是猜不透也摸不清^^
作者:
wo说谎了
时间:
2011-5-9 17:27
真是高明!
作者:
zyzuowandk
时间:
2011-5-9 19:40
办的这是什么事啊?太让人气愤了
作者:
youshashi
时间:
2011-5-10 16:09
现在打官司真愁人啊
作者:
无与伦比
时间:
2011-5-10 16:18
这事也办得太不给力了吧,需加油啊
作者:
simplelove
时间:
2011-5-10 16:38
这事情比跑马拉松还累人
作者:
huifeidy
时间:
2011-5-10 18:18
世道变了
作者:
小小的犯错
时间:
2011-5-11 08:23
现在的社会真是够乱的,大家一定要小心哦!
作者:
海绵宝
时间:
2011-5-11 10:58
这法院也太折磨人我吧。
作者:
helloworldd
时间:
2011-5-11 14:06
无话可说。。。。飘过
作者:
demore
时间:
2011-5-11 21:00
怪招百出呀
作者:
tairere110
时间:
2011-5-12 13:41
都是金钱惹的祸!
作者:
tdawdss
时间:
2011-5-13 14:18
上访了说明冤屈很大了,否则谁愿意上访?
作者:
basketball14
时间:
2011-5-13 17:22
这件事情好像在哪里看过,貌似法院不在审理了。
作者:
edcsalute
时间:
2011-5-18 14:53
这是根据什么条例判的?
作者:
angrybird0
时间:
2011-5-19 16:26
同情被告,但不知道这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
作者:
hannsgxsq
时间:
2011-5-20 14:57
不管最后谁赢,这期间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作者:
silenceall
时间:
2011-5-23 16:00
坚持坚持!!
作者:
sorrymans
时间:
2011-5-24 16:02
赢了有什么用,钱都花光了,悲剧啊
作者:
queenaall
时间:
2011-5-25 15:09
我想发飙!!!!!!
作者:
talktome
时间:
2011-5-26 16:17
楼上的没看到内容吗,就是那个意思
作者:
burningmar
时间:
2011-6-1 14:46
怎么没人支持了,咱们不都是支持者么<!8!>这事确实过分了不是
作者:
looktwice
时间:
2011-6-2 14:59
不敢相信这事!
作者:
欠我的时间
时间:
2011-6-20 11:25
这案子我看过,打了七年了,没个让人满意的结果。
作者:
魔力新生活
时间:
2011-6-20 11:28
神马都是浮云,不要太难过了,悲剧啊!
回复此发言
作者:
anyoneofus
时间:
2011-6-20 17:45
就是啊,法院说的就是理,咱说再多也没用
作者:
雨雨的上海
时间:
2011-6-21 09:49
难道金钱时代就要如此不太平么????????????
作者:
sunrainsun
时间:
2011-6-21 09:52
楼上说行极是,钱多并非好事这句话一点都冒错!!!!!
作者:
欠我的happy
时间:
2011-6-21 09:55
咱不懂什么法律纠纷,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觉得谁对谁错,我支持被告!
作者:
notafraid
时间:
2011-6-21 17:19
这事情一定的解决的呀,要不然被告不冤死了。
作者:
moxienidq
时间:
2011-6-21 17:56
现在是钱的社会,谁有钱谁就是老大!
作者:
喝水在绿叶
时间:
2011-6-22 10:22
不是股东也能叫为股权纠纷案法院真可笑,楼主的题目也起的很形象
作者:
整天晃悠
时间:
2011-6-22 10:27
一名军人,怎么可能会是股东呢,而且也不应该判为股权纠纷案,这一开始都是围绕这份协议在说问题,法院为什么判为股权纠纷案
作者:
整天晃悠
时间:
2011-6-22 10:28
审理的法院竟然敢却伪造了法律文书,知法犯法也不怕自己坐牢
作者:
苦瓜不苦
时间:
2011-6-22 10:29
每次看到这样的新闻都特别气氛,这么长时间应该给大家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作者:
遗失的哈娃
时间:
2011-6-22 10:31
在网上这样的事情多着了,是应该反思^^^^^^^^^^^^^^^^^^^^
作者:
紫色铃风
时间:
2011-6-22 10:33
想说什么,只能默默支持了。
作者:
含苞待放
时间:
2011-6-22 10:34
打了这么久,花费肯定也不少了吧
作者:
宝贝莫哭
时间:
2011-6-22 10:36
输赢真有那么重要吗?
作者:
小开心小
时间:
2011-6-22 10:38
韩国法官的效率是中国的10倍,原来中国的一些法官把时间都用在搞阴谋上了
作者:
shijiandmh
时间:
2011-6-22 17:44
现在真的是法治社会吗?神马都是浮云了....
作者:
thechristianl
时间:
2011-6-22 21:12
这就是人家法院的高招
作者:
泡泡的天空
时间:
2011-6-23 08:39
什么依据都没有,法院就是理,哼哼
作者:
欢迎光临
时间:
2011-6-23 08:41
怎么说呢,群众的力量是庞大的,可惜没人支持咧。
作者:
蜻蜓点点水
时间:
2011-6-23 08:42
大家都淡定,期待法院会光明
作者:
摇摇晃晃
时间:
2011-6-23 08:45
唉,钱钱钱,还是钱的问题。
作者:
访问之中
时间:
2011-6-23 08:46
天,放弃吧,这不是明摆着有问题么
作者:
最近心好糟
时间:
2011-6-23 08:48
正常,现在事情谁能说的清,还不是人情事故。
作者:
edsheeran
时间:
2011-6-23 17:16
到底是律师的问题,还是…
作者:
shijiandmh
时间:
2011-6-23 19:13
被告太让人敬佩了,一定要继续坚持下去。
作者:
你若成风
时间:
2011-6-24 09:01
对这种事情只能表示对原告的同情。。。。
作者:
vae有何不可
时间:
2011-6-24 09:04
不管最后谁赢,这期间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作者:
如果当时
时间:
2011-6-24 09:06
这不明摆着法院说谁赢谁就赢么, 还需打官司么???????????
作者:
zenydedbai
时间:
2011-6-24 11:56
一定要还被告一个清白,白白浪费的那么的时间与金钱,一定要补回来。
欢迎光临 110互动论坛 (http://bbs.11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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