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纳丹堡”项目1期业主集体拒绝收房通知书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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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纳丹堡维权
时间:
2009-2-14 14:06
标题:
纳丹堡”项目1期业主集体拒绝收房通知书 (转)
三河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暨有关负责人:
我们是贵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地中海风情·汇福苑(又名“纳丹堡”)一期业主,喜闻我们向往已久的“燕郊的星河湾”纳丹堡即将揭幕,作为纳丹堡未来的主人,我们满怀激动、喜悦与期待的心情从北京甚至全国的四面八方在2009年新年的第一天奔赴我们向往中的“欧洲城堡”,当我们揭开纳丹堡神秘面纱的那一刻,我们的纳丹堡及纳丹堡的开发者--贵公司却给了我们一个意想不到的“惊喜”,这突如齐来的“惊喜”使我们犹如从天堂跌入地狱。我们无比心寒,痛彻心扉。我们无法接受这突如其来的“惊喜”,试图向贵公司寻找答案,但却得到贵公司诸多无理无赖甚至荒谬的答复。我们已出离愤怒, 是可忍孰不可忍,为此,我们一期业主特集体联名向贵公司发出此拒绝接收房屋通知,理由如下:
一、贵公司所有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包括楼书、宣传单、网络宣传等)、沙盘展示及各项承诺均依法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重要内容,贵公司应依法依约兑现承诺,否则构成违约。
众所周知,贵公司几乎所的宣传内容都宣称:“纳丹堡”号称“燕郊的星河湾”,由北京星河湾项目的美国顶级豪宅设计机构--美国WY公司设计,经典欧式建筑,10万平米自然生态园林,融合台地、水系、多层次植被,水景小品,石街……大理石入户大堂、石膏吊顶、进口名牌电梯,更有15000平米欧洲城堡式校园,开通30辆往返北京的社区大巴等等,贵公司勾画的这一蓝图,无疑为纳丹堡远远高于周边房屋价格提供了极大的支持,也是我们大多数业主放弃周边低价楼盘最终选择高价购买纳丹堡的原因,看中的就是纳丹堡宣称的品质、完善的配套设施及贵公司的实力保证--号称中国500强企业的汇福粮油集团及石克荣董事长的名声担保。
我们期待了一年多的纳丹堡几乎完全与前述规划相悖:一期十几幢均高达二十几层的高楼林立,将小区围建得如鸟笼一般。小区除了屈指可数的几棵小树外没有任何绿化,潺潺小桥流水变成了几个大坑,原规划的绿化地上凭空多了几处变压站,楼间距小得可怜,部分楼层中午十二点以前不见阳光,部分楼层终日不见阳光,而且房屋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部分楼区没有入户大堂,墙体裂缝,卫生间渗漏,高档彩色塑钢窗户变成白色塑钢窗户且安装均存在问题等等。虽然贵公司并未将前述某些宣传资料内容列入合同内容,以期事后逃避应尽的合同义务,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们已收集并保存了贵公司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图片及内容等。
退一步讲,即使贵公司不认可宣传内容为合同内容,那么贵公司明知不能兑现宣传内容却故意为此作虚假宣传,贵公司的行为即构成欺诈,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全体业主可依法申请法院撤销合同,并要求贵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二、贵公司交付的房屋及配套设施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构成违约。
如前所述,前述贵公司的宣传内容及各项承诺已依法构成合同的重要内容,贵公司应向业主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定规定的房屋,经部分业主深入小区和房屋内实地初步检查,目前一期房屋及配套设施均发现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一)配套设施问题
1.贵公司擅自变更小区规划,增建房屋,将多处规划绿地改建变电站,且大大缩小了原规划的楼间距,使大部分楼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遮挡,采光受到严重影响,部分楼层终日不见阳光。改规划变更,既未事先按照合同约定书面买受人,事后也没有任何形式的通知通知;就连贵公司发出的收房通知里也从未提级有变更的问题,蓄意隐瞒,欲在逃避违约责任。
2. 小区绿化率承诺45%,实际绿化目前只有几棵小树和一些大坑,与沙盘展示大相径庭;
3.小区幼儿园和小学何时建成并交付使用没有明确的书面意见;
4.社区大巴何时开通及具体开通情况未置可否;
5.车位少且暂不能交付使用,而且也未公布车位收费标准。
6.健身会所,商业街等诸多配套何时建成使用也没有书面约定。
(二)房屋问题
1.窗户不符合交付条件:合同约定为高档彩色塑钢窗,实际为质量极差的白色塑料窗。而且窗户安装均不合格,关窗后不合缝,纱窗不好用;落地窗施工不合格,不严缝,玻璃是否为钢化玻璃(需要鉴定,按照国家规定,阳台落地窗玻璃必须为质量合格的钢化玻璃),合同约定为窗户制造厂为北新厂,实际是三河本地一个没有资质的小厂
2.阳台不符合交付条件:合同约定阳台为落地窗,实际有的楼层是落地窗,有的不是,有很高的窗台,十分影响美观。阳台外面的防护栏高低不一等等。
3.房屋普遍出现较大的面积差异:个别户型面积相差极大,最大相差十几平米,89.9平米户型的房屋竟然相差5平米多,严重超出可预料及规定范围3%的标准(由于面积误差太大,我们不得不质疑是房屋整体规划、设计变更所致,进而可能影响到房屋的主体结构及质量)。而且,贵公司既不在入住通知书中注明实测面积,也拒绝出具相关法定验收部门对该商品房验收的《面积实测报告书》,业主无从得知房屋建筑面积、实际使用面积及公摊面积的真实数据,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
4.擅自变更楼层及房屋的规划及设计,部分楼区没有约定的入户大堂,有的户型取消了飘窗,房间设计不合理等等,该变更均未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更未征得业主的同意。
5.经查看后的房屋均存在墙体裂缝、卫生间渗漏、顶棚起泡、开裂等质量问题(有照片为证)。
6.楼道内的安全通道宽度最窄的才0.77米,最宽的也不超过1米,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对业主的生命、财产构成安全隐患,属于严重质量问题。
7.电梯非承诺的进口高档电梯,虽为“富士达”品牌,但实为廊坊合资生产,且电梯空间极小。
8.入户大堂没有吊顶,入户门厅没有大理石贴面,实际为瓷砖贴面。
9.插座标高不一致,国家规定标高相差不超过0.5厘米,插座质量差。
10.合同约定房屋层高为2.9米, 实际净高为2.7米有的甚至不足2.7米。
11.合同约定24小时监控,红外线安防系统(实际没有)。
12.合同约定可视对讲,安装到用户房间,调试合格(实际没有)。
以上第1至5项均涉及房屋质量问题,如果入住,将严重影响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贵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法定交房条件且入住收费项目也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
1.贵公司要求交纳所有费用后方可办理验房入住手续,显失公平,属于严重的霸王条款,违背收房程序,并拒绝出具法定的交房文件--《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证》、《房屋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面积实测表、管线分布竣工图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见,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法律已明文规定不允许交付使用。同时再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消防、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的规定,商品房只有经过了上述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才能算是达到了法定的交房条件。而贵公司仅在每户张贴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分户验收合格证》(经部分业主检查证明根本不合格,弄虚作假)。贵公司拒不提供前述法定交房文件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也进一步证明贵公司交付的房屋尚未申请有关部门进行房屋竣工合格验收,该房屋不符合法定交付条件。
2.关于收费项目
(1)产权登记费80元、抵押登记费80元:在具体办理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时才会发生,现在收取不合理;
(2)燃气接口费1800元每户:没有收费依据。燃气为公用设施,与水、电、暖为房屋必须的配套设施,开通燃气接口是贵公司作为房屋开发商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
(3)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的资质是否公示,并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没有依据。
(4)供暖费:没有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不具备交房条件,无法居住,而每户采取分户计量,没有入住或无法入住的业主不需交纳。
(5)公共设施照明费、水电周转金:纯属乱收费,没有依据。
综上所述,鉴于贵公司的严重违约、违法行为,贵公司不但未在约定的时间2008年12月31日前交付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已构成逾期交房,现匆忙交付的房屋及配套设施既不符合法定交房条件,也不符合约定交房条件,且房屋本身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此房屋,根本无法入住。为维护全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特集体向贵公司发出本拒绝收房通知,请贵公司于2009年1月10日前就前述所有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如逾期未予答复,我们将依法行使退房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将由贵公司承担。我们将通过邮政特快的方式向贵公司送达本书面通知,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纳丹堡一期业主
2009年1月 4 日
抄送: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三河市建设委员会
河北省燕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作者:
liuwennan
时间:
2016-4-9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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