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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宁辽阳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扣押个人资产300多万六年不退还 [打印本页]

作者: 遽遽虐虐    时间: 2011-5-9 18:17     标题: 辽宁辽阳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扣押个人资产300多万六年不退还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扣押个人资产300多万元达六年之久拒不退还控投书


    控投人:李龙,原系辽阳兰电钢管制造公司总经理,现含冤狱中;
    控投人:付俊,原系辽阳兰电钢管制造公司总经理李龙的妻子
    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东文化路
    控投人付俊手机:13904196410
    被控投人: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人代表;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法犯法,在公-安局冻结扣押的原辽阳隆发钢管销售中心随案移交的1730万元中已依法足额扣划追缴、罚金所得款共268万元,罚金执行完毕后不依法退还冻结扣押的投诉人李龙和付俊以李龙名义存在银行夫妻二人合法财物人民币282万元、美元120262.88元,利用职权恶意司法侵权,严重渎职,面对铁证,玩弄权术,拒不退还达六年之久;
    控投人付俊之夫李龙于2004年被逮,2007年以强加捏造事实判刑二十年,判决追缴李龙所得款216万元,并处罚金52万元;判决生效后,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公-安局冻结扣押的原辽阳隆发钢管销售中心随案移交的1730万元公司冻结扣押款中已依法足额扣划追缴、罚金所得款共268万元;罚金执行完毕后,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依法退还冻结扣押的控投人李龙和付俊以李龙名义存在银行夫妻二人合法财物人民币282万元、美元120262.88元;控投人在多次请求返还财产过程中,受到恶意侵权,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种种不合理借口而不予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任何人均不得非法侵害冻结、扣押,更不允许强行提取;被冻结、扣押的人民币282万元、美元120262.88元存款(财产)是李龙和其妻子付俊个人共有合法财产,与原辽阳兰电钢管制造公司无任何关系(李龙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产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65年12月1日(65)法研字第40号,(65)高检法13号,(65)公发(审)691号(65)财预字168号》   三、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十六条,扣押、冻结在案财产的处理,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第二百九十四条对于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文书进行处理。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已列入清单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法不依、知法犯法,利用职权将扣押控投人个人合法财产应该返还而私自占用,不予返还,恶意侵权,控投人个人合法财产在国家职权部门掌控中,生活极其困难,控投人为维权生活四处奔波,身心疲惫,是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乐于看到的;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身穿制服,打着执法晃子,强占民财;其行为是对法律的明目张胆严重对抗,是对国家形象的损毁;被控投人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犯法,胆大包天,公然对抗法律,非法占用扣押随案件移交的控投人个人的合法财物人民币282万元、美元120262.88元达六年之久,严重渎职枉法、司法侵权;控投人几年来无数次讨要,拒不退还,导致企业经营和控投人损失惨重,经营生活难以为继、血泪控诉要求严查事实真相,尽早退还扣押的控投人个人合法钱物、惩办责任人、以正国法;请求纪监部门立案查处,让执法犯法者承担法律责任,恳请领导在接到控投后核实事实真相,真正体现司法为民、执法为民,及早将控投人个人合法财产返还公平、公正处理控投书
    控投人付俊之夫李龙于2004年被逮,2007年以强加捏造事实判刑二十年,判决追缴李龙所得款216万元,并处罚金52万元;判决生效后,2007年7月3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用《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在公-安局冻结扣押的原辽阳隆发钢管销售中心随案移交的1730万元公司冻结扣押款中(从辽阳隆发钢管销售中心银行帐户冻结存款中扣划268万元)已依法足额扣划追缴、罚金所得款共268万元(祥见附件一: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05)辽刑二初字第33号);罚金执行完毕后,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拒不依法退还冻结扣押的控投人李龙和付俊以李龙名义存在银行夫妻二人合法财物人民币282万元、美元120262.88元(祥见附件二:辽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复印件)。
    在控投人向本网投诉后,2010年8月本网函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时,9月7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答复说“李龙个人被冻结存款合计人民币212万元尚不足以支付罚、没款项,李龙妻子付俊要求返还其多余款的问题无法成立”。又说 “经本院核实后,执行人员依法将该款(即冻结的辽阳隆发钢管销售中心、李静60万元及李龙212万元的个人存款合计约1915万元涉案款)提执至辽阳市法院并返还给辽阳隆发钢管销售中心”。投诉人对此不予认同,认为李龙属于企业法人单位犯罪,依法应从企业资产中执行罚、没款项,当时企业法人单位辽阳兰电钢管制造公司所属辽阳隆发钢管销售中心的银行帐户存款1700多万元(末含2004年—2009年的银行利息)已被扣押冻结(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答复亦资证明),不仅足够支付罚、没款项,而且辽阳中院2007年7月3日确已用《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从所冻结存款中扣划走罚、没款268万元,后来解冻返还给辽阳隆发钢管销售中心的银行存款只有1500万元,有银行对账单也足以证明此款已被法院扣划。如果还要再用李龙个人被冻结存款212万元支付罚、没款项(实际有据可查“祥见附件二”的冻结扣押李龙个人的合法财物人民币282万元、美元120262.88元),很显然就是违法重覆执行,属于知法犯法、恶意侵占个人合法财产的违法渎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中规定:“对于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已列入清单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据此,控投人强烈要求,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查清并向投诉人书面说明扣押冻结辽阳隆发钢管销售中心账户资金和李龙个人存款的每一笔明细情况、从辽阳隆发钢管销售中心银行帐户冻结存款中扣划268万元的去向以及向辽阳隆发钢管销售中心退还冻结款项的详细情况,依法全额退还李龙个人的被扣押冻结的合法存款本金和利息,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有挪用冻结涉案款项或强占李龙个人合法财产的情况,必须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当中国法治维权网将控投人的意见和要求反馈给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时,2010年10月14日辽阳中院再次回函答复说:“李龙案在公-安局侦查期间,李龙随身携带的存款及美元等由公-安局转至我院,共计212万元;李龙案我院依法判决罚没268万元,而李龙的个人款项212万元,不足以偿付268万元,不足部分由辽阳隆发钢管销售中心垫付,与付俊无关;司法机关没有扣划付俊个人财产,故其无主张财产权。”控投人对此依然不予认同,认为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已承认用李龙的个人款项偿付罚没款项268万元,而又避而不说明从辽阳隆发钢管销售中心银行帐户冻结存款中扣划268万元的去向,很明显可以证实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实是违法重覆执行,属于恶意侵占当事人合法财产人民币282万元、美元120262.88元。而付俊与李龙是合法夫妻,李龙的个人存款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付俊理所当然地具有主张财产权。更何况付俊受李龙委托授权处理个人合法财产,于法有据,当然有权提出相关投诉要求。
    控投人从2007年法院判决生效后至今三年多时间先后多次请求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退还被辽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扣押随案件移交给被控投人的李龙与妻子二人的合法财物人民币282万元、美元120262.88元。被控投人以种种不合理借口而不予返还。
    控投人向辽宁省纪委控投,经辽宁省纪委批示辽阳市纪委调查核实,证明辽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扣押随案件移交给被控投人的李龙的合法财物人民币282万元、美元120262.88元在本案审判时辽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已随案件移交给了被控投人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由被控投人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退还给控投人,不退还给控投人是严重违法的渎职侵权行为(2010年8月26日,星期四,市纪委室主任等三人在市纪委办公室向控投人当面说的)。
    综上所述,被控投人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犯法,胆大包天,公然对抗法律,非法占用挪用扣押随案件移交的李龙与妻子二人共同财物人民币282万元、美元120262.88元达六年之久,严重渎职枉法、司法侵权,控投人几年来无数次讨要,拒不退还,导致企业经营和控投人损失惨重,经营生活难以为继、血泪控诉要求严查事实真相,尽早退还扣押的控投人合法钱物、惩办责任人、以正国法,请求纪监部门立案查处,让执法犯法者承担法律责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还控投人一个公平,还法律以公正,以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个执法部门,在十分复杂的社会经济情况下,错误总是难免的,这是人民群众可以理解的。但是必须做到有错必纠,而不能想一切办法掩盖错误,更不能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去抹灭错误,去对抗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否则,执法机关的尊严不仅得不到维护,恐怕还会走向被告席,更严重的是亵渎了执法机关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民群众的权益,还将给社会稳定和谐带来新的隐患。本案投诉人相对辽阳中院实属弱势个体,长期反复投诉不得结果,万般无奈多次赴京上访,理应得到关注。负有权力的领导和部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设身处地地理解上访者,有责任公平公正查处解决他们投诉的问题。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看,普通老百姓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去上访、告状的,但有时也会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豁出去的。李龙委托付俊控投的问题若不能妥善解决,势必酿成更大轰动效应的严重事件,将影响辽阳市的和谐稳定大局。希望本案控投人的要求能够得到满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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