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面对黑社会 难道就不该自卫么 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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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华尚武
时间:
2011-5-11 07:06
标题:
面对黑社会 难道就不该自卫么 敲诈勒索
王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刑事案件报告
王军在2011年初时在我公司安装电脑点歌系统两台合计300元(详细的查找票据鉴定)给他安装前已经说明不得更换主机内任何设备否则注册失效,王军同意后我们才安装的,次日王军又那一套电脑说昨天的电脑显卡坏了要求我免费给在安装一次软件,当时就在我公司大声吵闹,但因我当时在场言辞确凿才没有全额给他赔偿,(当时我碍于金额较少,怕他在我公司吵架影响公司客户,在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所以也就没有跟他争辩,做买卖就的忍气吞声没办法,就这样眼看着让他敲诈了第一次硬是咽下这口气了。
时隔半年,怎么也没想到在半年后的2011年4月19日下午又来我公司寻衅滋事,他觉得第一次敲诈很顺利,被敲诈者比较好对付只要一吵吵就会就范,所以从朋友那拿来两台坏电脑冒充原来做过点歌系统的电脑进行敲诈,两台电脑其中一台已经开不开机,硬说我们给修坏了,在我公司不同意维修的前提下强行让我公司进行索赔,王军为了制造气氛特意在喝酒后来此闹事,以此减小他的责任,他来我公司时我们公司员工正在销售,他进屋一顿吵吵说我们公司信誉不好过年按的点歌软件到现在不好用了,说我们不给他修,把我的客户吓跑。当时围观群众几百人,造成我公司形象严重受损,当时就把母亲给吓的心脏病复发,我公司员工拨打了110进行报警,在警察没到前他又回来大声的辱骂我的母亲,当时科技城保安部进行调解后从保安部再次回来到我公司辱骂,保安一直在场劝阻也没能制止住他的恶行,当时还恐吓我公司员工说他是人民广场的大哥,当时就摔桌子砸凳子的,而且把我申请专利的监控设备损坏,,把我的女员工吓的现在还天天晚上做恶梦,晚上无法正常休息,我的母亲更是在去医院的路上心脏病突发昏倒在路上,我在警察赶到前到达公司看到我的母亲脸色紫青色,当时保安就在身边他根本已经都疯狂了不顾及我母亲的生命安危,我当时在万般无奈下为了控制他恶意的犯罪行为(换了大家谁在面对一个穷凶极恶的敲诈犯就要把你的母亲活活气死时会无动于衷,相信大家都会向我这样采取必要的正当防卫)总不能眼看着自己母亲在自己眼前被他活活气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当时保安在场也为能力阻止他辱骂我的母亲,我为了阻止他将我母亲吓出突发性心脏病而吓死,当时我为了制服这个敲诈勒索穷凶极恶的歹徒我采用了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911339954 李律师
根据以上情节他触犯了以下国家刑法
刑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王军为了达到敲诈勒索目的捏造事实(他拿来的两台电脑根本不是我们安装点歌系统的哪两台电脑,及时就是那两台电脑我当时给装的是点歌系统,我也没给他维修,他硬件坏了也来敲诈我,就想让我们赔偿跟上次一样以为骂两句我们就能就范,他就又捡便宜了,证据确凿,可以随时进行技术鉴定,我们在2011年初只给做了点歌系统,没维修过,跟我们一点关系都没有,)在公司正常营业时在大庭广众下辱骂诋毁公司形象长达一个小时,有很多我公司的外地客户都目睹了这一切,还有科技城的所有公司都在他的捏造事实的谎言下对我公司留下了极深极坏的影响,他大声辱骂我母亲和我公司员工和诋毁公司形象保安和在场的所有人员都可以作证,说我们公司不讲信誉,说我们公司臭无赖。我要求他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并对我公司进行登报恢复名誉并在科技城做致歉演讲,以此来恢复我公司名誉,并作出应有的经济赔偿。他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商业信誉,
刑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定义、量刑】
刑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强迫交易罪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中,“以暴力、威胁手段”是指行为人采取了暴力方法或威胁手段。如在商品交易中,不是以公平自愿的方式,而是对交易对方采取殴打等暴力方法或者以人多力强等威胁方式迫使交易...
二:他强行让我公司进行无力要求的免费维修,以遭我公司拒绝后,在我公司大骂以迫使我公司再次就范,从而达到他敲诈我公司的目的,当场造成我的母亲心脏病突发,员工天天做恶梦,已经不敢再我公司工作了,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并且情节后果严重。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诽谤理解和使用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王军在科技城公共场合和物业对我公司进行诽谤说我们公司不讲信用对他不负责,说我公司不讲信用安装点歌系统半年后电脑坏了说我安装软件把他主机烧坏了并要求我们免费维修就说我们公司欺骗他不能跟我公司做生意,我们不修并且当众围观都是客户和楼内公司大约200-300人围观,辱骂我的母亲诽谤我公司声誉,骂的什么都有公安部门可随时到科技城进行公众调查取证。辱骂诋毁诽谤长达1个小时,保安劝阻都没能阻止他对我公司进行诽谤。情节严重。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诈骗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诈骗”,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但是诈骗多少公私财物才构成“数额较大”,本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由司法机关依据各地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情节严重”以及“情节特别严重”也是如此。
根据本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是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这些专门的规定,不适用本条。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诈骗罪与债务纠纷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四:王军以我曾经给他做点歌系统导致把两台电脑弄坏,让我做免费维修,两台电脑主板等已经损毁,如我公司就范我公司将承担4000元左右的维修费用。他从2011年初到2011年4月19日进行实施,可谓徐莫依旧啊,并以莫须有的事情进行间接诈骗。(他朋友当时控诉为王军说他能免费修电脑,让他朋友把两台坏电脑给他他去找我免费维修,并且在他对我公司辱骂时他朋友也进行阻止但他不听,直到我回来进行正当防卫,他朋友亲自对我公司员工和我母亲诉说并对此事深表惋惜如果当时不听王军的就好了,王军贪图便宜要敲诈我们,公安机关可随时对他朋友和我公司员工取证并可进行测谎鉴定。
刑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对破坏生产经营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具有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本条所列的方法以外的其他任何方法。例如切断水源、颠倒生产程序、砸坏机器设备等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
3.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这里所说的“其他个人目的”,主要是指为了称霸一方、打击竞争对手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意图通过破坏设备而达到其怠工、停工不劳动的目的。
根据本条规定,对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是指手段特别恶劣,引起生产停顿,间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直接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的等
五:王军由于由于泄愤报复在我公司摔凳子将我公司用于2011年5月份长春市创业博览会的专利展品车载万向摄像机上部支架丢失。这将导致我公司不能按时参加展会不能即时申请,公司其他损毁物品需要等解除查封后进行核实,其专利价值高达几十亿元。如因王军损毁影响专利申请王军必须承担责任。(摄像机孔距转速比例尺等都是多年累积经验所成很难短期内从新塑造。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六:王军在公共场所辱骂我母亲和我公司员工长达1个小时期间物业科技城 和群众屡次制止无效并造成我母亲心脏病复发,员工做恶梦不敢上班,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科技城内秩序严重混乱。已经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中第二条和第四条刑
法规
定。情节严重。
刑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伪证罪的处刑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活动。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包括四种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的人。“鉴定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判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记录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各个环节的诉讼活动进行记录的人。这种记录主要由侦查员、书记员担任。“翻译人”,是指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聘请,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担任外国语言文字、本国民族语言文字或者哑语等翻译工作的人。这四种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定的义务,是否能够如实提供证言、鉴定、记录、翻译,对案件处理的正确与否具有重要的关系,只有四种人才属于本罪的主体,不属于上述四种人的,不构成本罪的主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事实。“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规定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明确指明本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所提供的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况是故意所为,由于过失行为,如未看清楚,判断错误而提供了不实的证言,因笔误造成记录错误等不构成犯罪。二是所提供的证言、鉴定结论、笔录、翻译与案件事实不符。如将张三的行为说成李四所为,将不是精神病人的人鉴定为精神病人,在记录、翻译时将被告人、证人所讲的事实改变为虚假的等。“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也就是行为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目的是为了陷害他人,从而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使罪行较轻的人受到较重的处罚,或者将真实的罪证隐匿起来,以使犯罪人逃脱刑事追究。需指出的是,对于证人故意提供假证言包庇罪犯的应按照本法关于包庇罪的规定处罚。本条对伪证罪规定了两档处罚,对犯本罪的,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犯罪手段极为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使罪恶重大的案犯逃脱法律制裁,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等。
七:王军在向科技城物业提供事情陈诉时已经使用了伪造的不是原来我们安装点歌系统的电脑,来敲诈我们公司,他出院后向政府陈诉时也肯定用假证据提供,在2011年4月20下午大名酒店原本用的好好地点歌电脑就是我公司真正给安装点歌系统的电脑突然被拿走了,我想不应该是巧合,我与2011年4月21以去大名酒店取证,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王军在半年前对我公司进行寻衅滋事诈骗后尝到甜头,竟然在半年后意犹未尽又来我公司,寻衅滋事诈骗此人为小人。
我在我的公司正常营业时被敲诈勒索 寻衅滋事当着商场保安的面辱骂我的母亲和公司员工长达一个小时致使我母亲心脏病突发,我的母亲受到生命威胁 ,我用酒瓶把对方打到 ,我竟然犯罪了,并且没有追究对方的任何,如果走法律程序需要先把我扣押起来,这样对么,请大家试想一下,如果一个歹徒寻衅滋事威胁你母亲的生命时你能无动于衷默默的看着你母亲的生命逝去么,我为了保护我母亲进行了自卫,最后却要赔偿对方高额医药费,我公司在案件中损失高达50万元,对方还要求30万医药费 中国的法律真这样么 请大家帮助 15948394440 我需要
法律咨询
想要打这场官司 qq 53882603 法律是要包庇一个受伤的强盗助长他下次更加恶劣的敲诈勒索,还是应该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这样那么我以后也会去敲诈勒索,钻法律空子。
在此谢谢大家 希望我们的法律能够给予公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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