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投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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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mssxzxcyp
时间:
2011-6-6 09:55
标题:
投诉信
投诉信
受理投诉机关: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监察局: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通州区监察局:
投诉人:
曹东艳,女,28岁,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王耀配偶)住址:海门市三星镇召良村51组24号(原震蒙村),身份证号码:320684198311160644,联系电话:13962891425
被投诉人: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官员------姚某。
投诉理由:
姚某违背工伤认定证据适用规则,滥用职权,故意采信假证言定案,枉法裁判,将本属工伤的受害人王耀故意认定为不属工伤,侵犯了投诉举报人曹东艳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实:(后附调查记录)
1、死亡职工:王耀,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斜桥村17组1 号。原身份证号码:320683198112228216。
王耀,是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职工,2011年1月18日13:20时,在将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纺机用过的报废零件装进铁桶,驾驶公司铲车销售报废零件,销售完毕返回途中在通州三山纺织品有限公司门口,因操作铲车失当,当场死于自己驾驶的铲车下。
2、违法用人单位: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洪平,联系电话:13906287720,身份证号码:320624631101821。(320624196311018212)
住所: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 薛沙村,(张芝山工业园区北区)
3、工伤认定申请人:曹东艳,女,28岁,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王耀配偶)住址:海门市三星镇召良村51组24号(原震蒙村),身份证号码:320684198311160644,联系电话:13962891425。
4、用人单位关键证人:陆佩芳,女,58岁,195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址: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斜桥村17组1 号。身份证号码:320624195311098246。 联系电话:18962854725。
5、王耀、陆佩芳、曹东艳、施洪平四人之间的关系:
(1)陆佩芳,本案中作假证言者。
(2)陆佩芳是本案中因铲车事故死亡的王耀的母亲。
(3)曹东艳是王耀的配偶。
(4)施洪平是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陆佩芳的妹夫。
曹东艳认为:
通州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员-----姚某这个“内鬼”作怪,故意采信不适格证人陆佩芳的假证言,裁定工伤案件,侵犯我合法权益,请求有关行政机关认真查明投诉人投诉的事实情况真假,如果投诉情况属实,依法对姚某作出行政处理,以儆效尤。
1、 陆佩芳所作证言是假证。
为什么说陆佩芳所作证言是假证呢?以陆佩芳的受害人直系亲属身份、证明方
向和证言内容可明确判定其证言内容违背正常人的生活逻辑,显属假证。
王耀是于2011年1月18日中午,在为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的工作中死亡的,而陆佩芳是王耀亲娘,她脑子没疯,却不向害死她儿子的用人单位------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主张索赔,相反地陆佩芳站在害死她儿子的用人单位---------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那边,替用人单位作出对其十分不利的假证,来为用人单位消除赔偿责任,陆佩芳以其受害人的身份,她违反生活逻辑为违法用人单位作假证,其证言内容,按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审查,陆佩芳的证据当属无效证言。
陆佩芳在儿子王耀死亡后就开始费尽心机,极尽全力要使媳妇曹东艳死了配偶而得不到分文赔偿,陆佩芳要实现她“千人吃饭,一人作主”的愿望,她在儿子王耀丧葬期间,当着众人的面斩钉截铁地说,要多少赔偿我说了算,要赔三十万还是五十万我说了算,用不着外人说三道四,她把儿媳妇曹东艳也当作外人对待了,真是脑子进水了。
在陆佩芳看来,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是她的自己人,因为是妹夫和侄子开办的公司,她要为老板省点赔偿费用;而老板私下承诺为陆佩芳养老送终,所以陆佩芳以老板的近亲属的身份站出来为亿利莱公司作证,为亿利莱公司减轻法律责任;
陆佩芳在儿子王耀丧葬期间当着众人的面大言不惭地说:“我儿子长得笨,他自己寻死”,这象死者王耀亲娘说得出口的话吗?陆佩芳为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所作的证人证言中说:她儿子在2011年1月18日上午,公司没有请他去上班,她离开家里是为了获取小费。利令智昏的陆佩芳完全胡说八道,丝毫不顾儿子王耀在2011年1月15日南通亿利莱公司放假后至1月18日因铲车事故死亡前的三天时间当中,白天时间天天为公司整理配件仓库,为公司招聘生产厂长,为公司处理报废零件,这三天当中,王耀处于为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连续不断工作的一个状态中,最终死于亿利莱公司铲车下这些铁的事实。
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的老板,不顾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与企业的社会责任,居然让受害人的亲娘为其作假证言,让死者王耀亲娘陆佩芳为亿利莱公司作出对公司有利、对受害人老娘反而不利,且对受害人配偶和幼女极其不利的证词,从而实现亿利莱公司能够逃避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消除亿利莱公司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的企图和阴谋。
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的居心险恶,利用近亲属关系,借助陆佩芳的假证言,借助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工伤认定员姚某的手中大权,通过姚某之手,,以合法形式实现其非法企图,严重侵害死者配偶和幼女合法权益,这样的损遭也只有缺少良知的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才做得出来。
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是替死者王耀向通州区人社局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为什么其不愿为王耀申报工伤呢?因为南通亿利莱公司违反国家特种设备管理
法规
则,惧怕遭到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惧怕遭到劳动部门,安监部门和质监部门的罚款,所以王耀死亡后,南通亿利莱公司就向政府主管部门瞒报事故。既然要瞒报事故,就不可能为死者王耀申报工伤认定,因为亿利莱公司如果替王耀申报工伤认定,那其违反国家特种设备管理
法规
则的生产安全事故就要败露,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在两害当中取其轻。
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要瞒报王耀因工死亡事故,就必须要否认王耀属于工伤,因事故发生时,现场无目击证人,公司绞尽脑汁,证不懂法律知识的死者王耀的六旬老娘陆佩芳站出来为其作假证,据王耀丧葬期间公司对陆佩芳的承诺,公司愿意赔偿三十万现金了结事故,但公司只愿意将赔偿金付给陆佩芳,对王耀之妻曹东艳和王耀之女王帅玲的赔偿问题闭口不谈,彻底回避。
2、通州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员姚某,故意采信假证言认定案件性质,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侵犯曹东艳及女儿王帅玲的合法权益。
曹东艳万般无奈,春节过后,就向通州人社局替王耀申报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听证过程中,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矢口否认王耀生前是为公司开铲车的,而曹东艳强调王耀生前长期为公司开铲车工作的,这由姚某主持的工伤听证书面记录为证,此听证记录由参与听证活动的各方签字。
通州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科的官员姚某怎么会一点也察觉不到案中蹊跷?姚某在其主笔的通人社工认字(2011)第131号《工伤认定书》中下结论为:
2011年1月18日,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机修工(为主工种)王耀在公司放假期间(2011年1月15日至2月14日)将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纺机用过的报废零件装进铁桶,驾驶公司铲车销售报废零件,销售完毕返回途中在通州三山纺织品有限公司门口,因操作铲车失当,当场死于自己驾驶的铲车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审定,王耀所受伤害认定为不属工伤。
经曹东艳比对《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内容,
姚某认定王耀死亡不属工伤的理由是王耀的工作时间不是公司正常的工作时间,为使工伤认定采信证据做到天衣无缝,姚某故意采信死者王耀亲娘的假证言定案,而不顾死者配偶曹东艳的陈述事实。
从通常多数情况看,死者亲娘的证言可信度较高,但本案中陆佩芳的证言内容明显与其身份不合,违背正常人的生活逻辑,明显属于假证言,姚某作为通州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员,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素质,不会觉察不到个中蹊跷,他采信假证定案,玩弄法律,枉法裁判,侵犯了曹东艳的合法权益,
曹东艳强烈要求:南通市和通州区政府有关部门认真查处本投诉,要求通州区人社局和通州区监察局对姚某的枉法裁判行为立案调查,查明真相,并依法追究姚某的行政违法责任,以儆效尤。
此致
敬礼!
曹东艳
2011-----6-----4
附件:有关工伤认定证据效力的
法规
适用
一、《2011年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第六十三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2011----6----4
调 查 记 录1
调查记录人:曹玉平,男,51岁,海门市人,海门市三星初中教师。
身份证号码:320625196012068419,联系电话:13813760095。
被调查人:陈建和,男,44岁,大丰市人,
身份证号码:32092619680716554,联系电话:18601511478。
调查地点:南通市通州区川港镇长江旅馆204房间。
调查时间:2011----03-----18晚20:05
调查内容:王耀生前在“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的工作工种情况。
曹:我从王耀生前手机话单记录的电话号码和手机联系人姓名核对中发现你陈师傅的,你在2011----1月份从1月1日到1月18日王耀因事故死亡为止,同王耀通话共有8次,认为你和王耀是好朋友,故我以王耀的配偶曹东艳的叔叔,兼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主动联系你,想向你了解一下王耀生前在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的工作工种情况好吗?
陈:好的。我与王耀认识已有三年时间了。我以前做过多年细纱机修工,现在近几年我做纺织厂的下脚棉买卖生意,我在通州的通海地区(即张芝山地区)所有纱厂老板我都熟识知已,因为我是从他们纱厂老板手里买下脚棉贩运到外地销售的。我同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有生意业务买卖关系,同老板施洪平很熟,我是在向亿利莱纺织公司购买下脚棉的过程中认识王耀的。我2009年向亿利莱公司购买下脚棉数量总共约有40多吨,单辆卡车载重量为10吨,2010年我没有向亿利莱纺织公司购过下脚棉。亿利莱纺织公司卖给我的下脚棉都是王耀用铲车帮我把下脚棉装上卡车的。
曹:陈师傅,你知道王耀在亿利莱公司的工作工种情况吗?如果知道,请你说一下好吗?
陈:好的。王耀在亿利莱公司做细纱纺机保养修理工作,还开开铲车帮助公司装卸货物,刚才说过,2009年度我在亿利莱公司购的几十吨下脚棉全部由王耀帮我用铲车装上卡车的,这是我多次亲眼所见、亲身经历的真实情况,绝无半句假话,如果有假话我愿意负法律责任。我知道,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的老板施洪平是王耀的亲姨夫,很信任王耀,我在同施洪平、王耀的多次接触中,了解到亿利莱公司对王耀的工作安排不错,请王耀做做细纱机维修、保养,买买细纱机上的维修配件,也安排他开开铲车,装卸公司进进出出的货物。王耀工作总体上比轻松,也常帮别人闲扯一些别的生意介绍,赚些外快。
曹:你去过王耀家里吗?
陈:我没有去过王耀家里。但我同王耀也曾多次喝酒吃饭,真想不到王耀这么不幸,我奉劝小王妻子要善待小王的老娘,不要使她伤心。
曹:陈师傅,我就向你了解这些情况,谢谢你为我提供情况。
陈:不用谢,我正好因生意来通州,留宿川港长江旅馆,我老家就在川港六大队,我娘姨,舅舅现都在川港老家。我母亲原来在海门通棉三厂工作的,大跃进年代因支援大丰棉纺织行业发展需要于一九五八年去大丰工作的。
曹:麻烦陈师傅看一下记录内容,签个名好吗?
陈:好的。
被调查人签字:陈建和(签名)
调查人签字:曹玉平(签名)
2011----3----18
调 查 记 录2
调查记录人:曹玉平,男,51岁,汉族。海门市人,海门市三星初中教师,身份证号码:320625196012068419,联系电话:13813760095。
被调查人:陈强,男,50岁,汉族,如皋市人,联系电话:13222199681。
住址:如皋市丁堰纺织厂宿舍。
调查地点:如皋市丁堰镇观音山寺。
调查时间:2011---03----26日上午,星期六。
调查内容:王耀生前在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的工作情况。
曹:我是王耀的妻子曹东艳的叔叔,从王耀生前用的手机话单中按号码联系上你的,我想先问你一下,你在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工作几年了,做什么工种?
陈:我是2008年到2011年三年时间,都在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工作,具体工种是梳棉机修工。
曹:你对王耀生前在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的工作情况了解多少?
陈:我对王耀的情况非常清楚。王耀的身份特殊,是亿利莱公司大老板和小老板的亲戚、亲信。王耀在公司里是细纱机修工,铲车驾驶员,配件仓库管理员。他在细纱机车间做做机器维护、清洁和保养。公司里原料棉花进厂时,王耀驾驶铲车卸货;公司里棉纱出厂时,王耀驾驶铲车装车;有时公司里有下脚棉销售时,王耀也用铲车把下脚棉装上客户车辆;我们机修工需要更换机器配件,只要王耀在公司上班,我们都到他的配件仓库领取配件。
曹:王耀在公司开铲车的次数多吗?
陈:公司里凡是用得着铲车的地方,百分之八十的铲车活都是由王耀开铲车完成的。
曹:今年春节前,亿利莱公司员工是何时放假的?
陈:公司车工我记得是1月10日左右放假的,机修工是1月15日放假的,因为我们机修工要对机器进行清洁和维护、保养、检查整修。
曹:你是什么时候离开公司回家的?
陈:我是1月17日上午大约8、9点钟离厂回家的。我在1月15日、16日两个白天在张芝山附近的纺织厂寻找机修工临时活干,一起到外面找机修工临时活干的还有公司另外两个安徽籍机修工孙桂成、董思儒,他们好象是购买了1月18日的车票回家的。我比他们二人早一天回家的。
曹:你1月16日、17日在公司逗留的时间段里,看见王耀在公司做什么事情吗?具体看到他在做什么事情呢?
陈:我1月16日、17日两天,早晨大约7、8点钟,我在宿舍里刷牙、洗脸完后,从宿舍里出来,准备到公司外面去干活,和孙桂成、董思儒三人从亿利莱公司出大门到外面揽临活时,都亲眼看到:王耀在公司配件仓库里搞清理扫尾工作,用铲车出卖从配件仓库里清理出来的废铁,我们亲眼看到1月16日、17日两天早上,铲车停在公司配件仓库大门口,王耀在把废铁往铲车上的铁桶里放。这个公司一年到头事情很多,王耀在公司干的活很杂的。2011---01----16日上午,我们亲眼看到王耀开着铲车,铲车上装着铁桶,铁桶里装着废铁,开出公司大门出卖的。
曹:陈师傅,谢谢你告诉我这些情况,请你看一下调查记录,然后签个名好吗?
陈:好的。
被调查人:陈强(签字)
调查人:曹玉平(签字)
2011----03------26上午
调 查 记 录3
调查记录人:曹玉平,男,51岁,汉族,海门市人,海门市三星初中教师。
身份证号码:320625196012068419,联系电话:13813760095。
被调查人:管建华,男,47岁,汉族,南通市人。
身份证号码:320602196507274017,联系电话:13813606122。
住址:南通市永怡路怡园北村。
调查时间:2011----3-----26日下午。
调查地点:南通市永怡路怡园北村。
调查内容:王耀在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的工作情况。
曹:管老板,你是什么时候在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工作的?
管:我是在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刚成立初期,大约是2003年5月-------2003年12月份,担任亿利莱公司生产厂长,同王耀熟悉的。
曹:我想了解一下2011年1月17日中午前后,王耀同你电话联系,王耀同你说什么事?
管:2011年1月17日中午前后,王耀同我电话联系,说他们亿利莱公司想招聘一个生产厂长,问我愿意不愿意来亿利莱公司任职?
曹:你是怎么回答的?
管:我说你们公司工资太低,我不愿意干。
曹:后来王耀怎么说的?
管:王耀说,我请我老板直接打电话给你。
曹:后来施洪平给你打电话吗?
管:后来施洪平打我电话,问我愿意不愿意到亿利莱公司任生产厂长,我回答施洪平,我年薪十万,你聘不起我的。
曹:施洪平后来说什么了吗?
管:施洪平说:你管建华这么高收入,要请我喝酒啊!
曹:后来你和施洪平打完电话后,有没有再和王耀联系?
管:没有再和王耀联系。
曹:你就知道这些情况是吗?
管:是的。
曹:谢谢管老板,麻烦你看一下记录内容,如果记录内容与你所讲内容意思相符,请你签个名字好吗?
管:好的。
被调查人签名:管建华
调查人签字:曹玉平。
2011---3------26下午。
调 查 记 录4
调查记录人:曹玉平,男,51岁,汉族,海门市人,海门市三星初中教师。
身份证号码:320625196012068419,联系电话:13813760095。,
被调查人:张锦龙,男,59岁,汉族,张家港市乐余镇人,联系电话:051385839453。
暂住地:南通市人民西路长途汽车站对面长安花鸟市场西首,(南通市崇川区南通港村163号)张锦龙的纺织配件商店。
调查地点:南通市人民西路长途汽车站对面长安花鸟市场西首,(南通市崇川区南通港村163号)张锦龙的纺织配件商店。
调查内容:2011年春节前,即2010年度王耀因铲车伤害事故死亡前,张锦龙卖给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的配件的验收、入库情况。
曹:张老板,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的王耀生前同你电话联系很多,你同王耀是怎么认识的?
张:我是销售纺织机械配件的,南通亿利莱纺织有限公司部分使用我商店的配件,我与南通亿利莱纺织公司有好几年的配件供应客户关系,王耀是亿利莱纺织公司老板施洪平的亲戚,我是在同亿利莱纺织公司销售配件的业务往来中结识王耀的。
曹:你的配件卖给亿利莱纺织公司时,是公司自行上门提货还是你自己送货上门的?
张:我卖给亿利莱纺织公司的配件,有的时候,他们公司派人来南通我的店里自行购买提货,有的时候,我自己按他们公司的要求,把配件送货上门,即直接送货到亿利莱公司。
曹:张老板,在你送货到亿利莱纺织公司的时候,是谁把你的配件验收放进他们公司的配件仓库的?
张:我的配件送货到亿利莱纺织公司,公司领导不在时,吩咐我找王耀查验数量,品种,质量,然后由王耀将我供的配件放进配件仓库的。
曹:我就向你了解这点情况,请你看一下记录内容,然后签个名字好吗?
张:好的。
被调查人签字:张锦龙
调查人签字:曹玉平
201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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