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第2份责任认定能能不撤销,恢复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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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angxingren963
时间:
2011-6-28 19:07
标题:
第2份责任认定能能不撤销,恢复第1份
材料
我反映县交警大队违反法律规定先后出具第 1306272011000088号、第1306272011000005号两份不同的事故认定书的情况,请领导核查事实后责令其纠正,撤销后一份事故认定书(即第1306272011000005号〉。
事情大致经过:
2011年4月7日18时10分,张某驾驶邸某的桑塔纳轿 车沿唐王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大庄子村路口北侧时,与由南向北赵某 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因左前轮爆胎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我父亲电 动自行车相挂,致使我父亲、赵某受伤,三车受损。我父亲脑部受伤 病情危重,至今仍意识不清,正在住院治疗中。(只医院费用17万余元,欠2万多元。)
经县交警大队2011年5月23日对该交通事故作出第 130627201100008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z张某承担全部责任,我父亲无责任,赵某无责任。
5月25日,我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当天受理。 后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唐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裁定书,对桑塔纳轿车予以查封并向县交警大队送达了裁定书。 2011年6月20日,县交警大队又向我父亲邮寄了另一份交通事故 重新认定书〈第1306272011000005号),2011年5月27日保定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2011年6月10日保 定市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保公交复字【2011】第068号(这3个文件是用同一信封邮过来来的)。撤销县交警大队2011年5月23日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 事故责任:张某承担主要责任:我父亲承担次要责任,赵某无责任。 综上所述,县交警大队在明知县法院已经受理我父亲的起诉且 已经对肇事车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又隐瞒县法院已受理案 件的事实,将张某的复核申请递交保定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根据公 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第一款,第53条的规定, 保定交警支队应当不予受理。复核审查期间,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 应当终止复核。我向法院起诉有立案审批表、受理通知书、交纳诉 讼费票据可以证实,在保定市交通警察支队受理张某复核申请〈2011年 5月27日〉之前。
保定交警支队受理张某的复核申请,并未及时书面通知我父亲, 2011年6月10日作出责令县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也未 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55条的规定送达我父亲,严重 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邮寄时间为2011年6月20日,有信封上 的邮戳证实。
敬请领导认真核查事实,责令县交警大队和保定市交警支队事故 处理大队纠正其错误行为和结论
无助的伤心人敬请各界正义之士看到此贴或听到此事的给予帮助,告诉我该怎麽办···
无助的伤心人 13930858342 1583024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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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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