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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温州:女护师控告绣山派出所滥用职权拘其全家 [打印本页]

作者: nihao呵呵    时间: 2009-3-29 23:12     标题: 温州:女护师控告绣山派出所滥用职权拘其全家

温州:女护师控告绣山派出所滥用职权拘其全家(2009-03-29 22:20:03)[编辑][删除]标签:杂谈   

控告人:蔡敏英,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主管护师,现住温州大自然家园。代为蔡敏英到公安部上访人电话010--87836605


控告人:蔡敏英丈夫,住址同上。
控告人:蔡敏英儿子,温州在校高一学生。
  
被控告人: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公安分局绣山派出所
  
报告事项:
1、要求撤消对报告人全家3人拘留的错误决定;
2、对在该案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事实与理由:2008年7月3日8点35分,在温州市区大自然家园住宅区,报告人蔡敏英准备送儿子上学时小车与一辆无牌照的温州市公安局民警薛明英的奥迪自备车发生刮擦,引发口角。几分钟后,薛明英用电话召来丈夫杨胜光,将事态扩大,双方爆发肢体冲突,2-3分钟后被大自然家园住宅区的保安和周围邻居及时予以劝架、隔离。
  
事后,薛明英居然利用自己在市公安系统的人脉关系,将报告人全家3人全部拘留。案发一个月后即2008年8月,我们听说要对儿子拘留,迫于对方压力便主动要求大自然居委会主任郑某、物业公司办公室主任冯某、主管陈某陪同我们夫妻上门道歉,请求化解矛盾,但被薛明英断然拒绝。身为公安民警的薛明英竟然口出狂言:“你赔得起吗?我老公一个月挣200万,你算什么?”郑主任马上帮忙解释:“他们今天不是过来调解的,是专门过来道歉的”。但是薛继续仍然补充道:“无论黑道白道我们一定要把这件事搞到底!不赢我薛明英誓不姓薛!”半年内,虽然我们向绣山派出所先后12次提出调解要求,并表态愿意赔偿一切损失,但是均遭到绣山派出所的回绝。该所先后3次将我们一家3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报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但是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罚结果有失公正而被退回。然而民警薛明英继续上下周旋,绣山派出所第4次上报对我们全家3人的拘留决定,2009年1月8日温州市鹿城公安分局一改初衷最后还是作出对我一家3人全部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的决定。其中妻子蔡敏英已被强制拘留5天,罚款300元;儿子被拘留5天,罚款200元,不执行拘留的处罚;丈夫被拘留7天,罚款300元,而参与互殴的薛明英和其丈夫杨胜光均没有依法被追究任何责任。第一报告人因为被执行拘留,在单位和整个医疗系统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我不敢与周围同事答腔。我儿子被拘留决定的消息在全校师生中引起很大反响,之后根本没心思读书,成绩一落千丈。我的15岁儿子现在常常问我:“妈妈,这是什么法?我被拘留后都影响我入团了,我现在读书还有什么用”?我的丈夫因为拘留决定作出后尚未被执行根本没心思工作,每天惶惶不可终日。报告人认为绣山派出所在该案执法中存在明显滥用职权的问题,理由是:
  
一、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这是一起住宅区内因汽车刮擦引起的民事纠纷。我儿子并未参与殴打,反而被薛明英老公殴打后额头肿胀明显,软组织挫伤、头晕呕吐(见病历、派出所谈话笔录、5个证人证言)。薛明英老公因为殴打我儿子时出手过重,才导致自己右手小指末端轻微伤害,这与我儿子无关。第一报告人我当时被打鼻孔出血,颈部抓伤、项链抓断,右手臂上部青紫。为了让我儿子赶上上课时间,当时我和儿子拼命讲和,并提出先让我儿子乘出租车上课但仍被民警薛明英夫妇阻拦未成。现在,双方互殴的事实却因为一方是公安民警而变成报告人一方单方面故意伤害,如此偏袒民警一方的事实认定我们坚决不服。
  
二、利用职权阻挠我方伤势鉴定,导致鉴定未成。我们本以为这是同一个住宅区内的邻居,没必要扩大事态,但是当薛明英拿出夫妻2份温州鹿城刑大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后,这时我们才想到也要去鉴定,但是由于刑大民警说如果我坚持要鉴定,那么给我看病的医生就要坐牢等,使我不得已放弃了鉴定。我儿子要求鉴定也遭拒,理由是需要补充我儿子在绣山派出所被殴打的谈话证明。而我多次来回绣山派出所均被拒绝出具该证明,因此我儿子也在刑大鉴定不成。为此我们只好多次到温州市其它司法鉴定所,因为绣山派出所已经委托鹿城刑大而使其它鉴定所无权受理。
  
三、超期办案,违反程序。绣山派出所从2008年7月3日受理该案至2009年1月8日作出拘留的决定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的规定,属于程序明显违法。
  
四、绣山派出所不惜一切代价追求报告人全家被拘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悖离了公安部关于办理治安案件的原则。2008年10月7日上午9点15分许,经办民警胡某与另一派出所民警一起到温州十七中路水心二小对面的一个打印室,无缘无故将第一报告人带走,只说:“你跟我到派出所走一趟”,然后拿走我的包,里面有手机和钱包,把我关押在绣山派出所的临时羁押室,任凭我在里面大喊大叫,没人搭理,直到下午5点15分派出所民警下班我才被放出。半年之内,绣山派出所4次上报对我全家的拘留决定,实际上是故意违法处理公务,行使了其不应行使的拘留职权。如此执法不仅激化矛盾而且是践踏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的规定,与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关于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的办案原则背道而驰。温州绣山派出所在半年多内非但没有本着社会和谐的工作要求组织任何一次调解,反而拒绝报告人12次的恳请调解,一心一意只追求对报告人全家拘留的处罚,这样的执法实属罕见。在中央一再强调重视民生、人性化执法的大背景下,报告人一家作为公民最起码的人格尊严在温州却得不到维护。为此,报告人完全有理由认为绣山派出所是滥用拘留执法手段公报私仇,并可能因此导致警民不和谐。
  
五、绣山派出所以欺骗的方式对第一报告人实施强制拘留。2009年1月8日绣山派出所以签有关部门的信访送达文件为理由要求我到所。我买好菜之后过去发现签好信访回复之后却要在拘留决定书上签字。当时我马上表示要复议、要起诉,请求暂缓执行,并在拘留书上写上复议请求,但是遭到绣山派出所断然拒绝,民警陈某当场却说“你先去关吧,关错了国家赔偿你损失,关好出来以后再复议也不迟”,然后经办民警将我手机的内卡取走,我当时要求民警陪同我把刚买的菜先送回家也未被准许。我被执行拘留5天释放后,还要我们让未成年的儿子主动到绣山派出所在拘留决定书上签字,并且威胁说如果我们不照做派出所就到我儿子学校当着全校师生的面拘留我的儿子,所以我们只好含着眼泪连骗带哄我的15岁儿子主动到派出所,在拘留决定书上自愿签名。当我们在回家的路上被儿子问到:“妈妈,我没有打人,但是你叫我签字的怎么好象是拘留我的决定啊?”我们全家泣不成声。温州绣山派出所的该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可以通过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形式申请暂缓执行的有关规定。为此,报告人坚决要求上级公安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对该案的执法行为进行督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3条之规定,撤消2009年1月8日绣山派出所对我们全家3人拘留的错误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之规定,要求对在该案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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