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致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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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端lbx
时间:
2011-7-30 09:51
标题:
致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公开信
给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开信
上诉原因:上诉人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立行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起本案上诉,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讼请求:根据国家政策,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能够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畅通行政诉讼救济渠道,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请求法院降低立案“门槛” 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给予批准立案。判令一审法院受理上诉讼人的如下诉讼请求:
诚恳请求判令被告将拆政审纪(2008)26号会议纪要部份内容进行纠错,按国家的上位法进行修改与完善/.
事实和理由:有错必纠是法律规定的,妥然安置和合理补偿也在情理之中,原告提出应该根据政策进行妥然安置,根据政策不能脫离当地市场价,所以提出根据市场价合理赔偿,由法院根据法律进行裁决,理由也没有错。
上诉还提出:起诉人未提交拆政审纪(2008)26号会议纪要。这个文件是负责拆迁的镇党委陆副书记口头传达的,其它如城建韩副镇长也同样如此说,实事求是是双方的基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4日起实施:第十二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第十三条: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根据以上政策,应判决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将拆政审纪(2008)26号会议纪要准予原告查阅。
我们认为根据政策本案事实明确,要求法院应该给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时指出:对于当事人提起诉讼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予以受理。要克服行政案件受理工作中的畏难情绪,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畅通行政诉讼救济渠道,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全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要求,人民法院要系统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首先要提高行政裁判公信力,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加大行政裁判的执行力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解决当事人“不愿告”的问题;其次要解除当事人“赢了一阵子,输了一辈子”的心理顾虑,确保起诉人不受打击报复,解决当事人“不敢告”的问题;第三要坚决清除不符合行政诉讼
法规
定的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土政策”,破除人为的诉讼障碍,解决当事人“不能告”的问题;第四要加强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注重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解决当事人“不会告”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还要求,坚决抵制和清除一些地方在行政案件受案方面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为了维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者以其他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用各种“土政策”,抬高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门槛”,导致当事人告状无门引发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发生。
“诉权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其他诉讼权利的实现就无从谈起。”江必新说,强调诉权保护,不仅是对人民群众关切的回应,也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是有关诉权保护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政策精神,正确把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和违法增设受理条件。江必新提出,各级法院要严禁把是否同意协调和解当作受理案件门槛的做法。要善于运用提级审理、异地指定管辖等手段,从制度上为诉权保护创造有利条件。要强化便民措施,简化立案环节,创新立案方式,方便群众诉讼。
最高法院要求,要坚决防止置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一味迁就的做法,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和“权力案”,坚决纠正“官官相护”和“权权交易”的行为,坚决改变“结案了事”的不负责任态度。要进一步强化效率意识,努力缩短办案周期,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讼累,力争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司法公正。摒弃“让行政机关胜诉是支持,让行政机关败诉是添乱”的错误认识,不姑息迁就违法行政行为,不迎合屈服于各种非法干预。必须防止把“大局”地方化,以“大局稳定”为借口排斥司法监督的倾向
我们的理解是:和谐的要义不是没有矛盾,而是能够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对于群众与政府的关系而言,更是如此。在司法层面完善制度设计,让“民告官” 不再犯难,不仅是司法为民之举,也是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
上诉人的行政诉讼完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条件,绍兴县法院行政庭没有理由不予立案,该裁定有悖于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利益:
《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41条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认为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渴望法院给予立案,双方根据国家政策,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能够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畅通行政诉讼救济渠道,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请求 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给予立案,深表由衷的万分感谢!
此致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传殷
2011年 7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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